名。
此等佐領。
若止存一支。
仍照本人子孫承襲例辦理。
一、原立佐領絕嗣。
應令伊胞兄弟子孫拟正。
如無胞兄弟子孫。
親伯叔子孫拟正。
如胞兄弟伯叔子孫。
止有一支。
照本人子孫承襲例辦理。
或有二三支。
應将出缺人子孫拟正。
曾經承襲之子孫拟陪。
其餘列名。
原立佐領之兄弟伯叔有子孫。
而缺系伯叔祖子孫承襲者。
出缺時。
仍選原立佐領兄弟伯叔子孫拟正。
曾襲佐領之子孫拟陪列名。
若原立佐領兄弟伯叔之子孫。
未經承襲。
仍令列名。
若原立佐領絕嗣。
其兄弟伯叔之子孫亦絕嗣。
向系伯叔祖子孫承襲者。
應令出缺人子孫拟正。
由無佐領支派内揀選拟陪。
其餘列名。
若二三佐領。
俱系一支承襲。
缺出。
選無佐領支子孫拟正拟陪。
出缺本支。
及别支。
遠支子孫列名。
若原立佐領絕嗣。
别支承襲惟存一支者。
應令承襲之人。
為原立佐領承祀。
永久勿替。
一、兄弟一同率屬來歸。
編設佐領。
子孫俱有承襲之分。
若有二三支者。
應将出缺人子孫拟正。
無佐領支子孫拟陪。
有佐領支子孫列名。
若佐領俱系一人子孫承襲。
缺出時。
應選無佐領支子孫拟正拟陪。
現襲佐領之支列名。
若二三四支。
僅一佐領。
應令出缺人子孫拟正。
餘支子孫拟陪列名。
若出缺人無嗣。
仍于本支内揀選拟正。
若緣事革退。
其子孫不應承襲者。
本支雖有子孫。
止令拟陪。
由無佐領别支内揀選拟正。
原立佐領胞兄弟伯叔子孫。
曾有承襲者拟陪。
其餘列名。
又有原系二半佐領。
歸并一佐領。
因人丁生息。
分為二佐領者。
亦應照率屬來歸佐領例辦理。
原襲半佐領如無嗣。
胞兄弟子孫。
無論曾經承襲與否。
均應照此例。
一、一族之人。
原附遠族人佐領下。
後因本支人及百數。
編設佐領。
缺出時。
應令出缺人子孫拟正。
同族子孫拟陪列名。
至盛京、吉林、黑龍江、察哈爾等、世職佐領。
并請照新例辦理。
從之
○辛醜。
吏部議準、兩廣總督楊廷璋奏稱、廣東韶州、惠州、肇慶、高州、瓊州等、五府倉大使。
均屬閑員。
瓊州倉大使。
兼管雷瓊道庫。
應改為該道庫大使。
高廉道庫。
向無專員稽查。
應改高州倉大使。
為高廉道庫大使。
餘俱裁。
從之
○是月。
湖北巡撫調任湖南巡撫李因培奏、滇省銅船至湖北境。
自宜昌府屬巴東縣萬流塘起。
至東湖縣止江流湍急。
峽灘鱗列。
遇有銅鉛沉溺。
銅包随浪旋流。
急雇鈎手。
尚可取獲。
若沉入江底亂石内。
水摸難施。
江陵縣一帶。
江闊水平。
又無亂石。
水摸易于為力。
但伊等潛謀分潤。
積弊已久。
應設法防範。
請饬沿江州縣。
遇銅鉛沉失。
即一面赴勘。
一面代雇水摸。
并委捕巡一員。
帶兵役前往。
協同運員家丁。
督率防範。
倘有私賣。
即嚴拏治罪。
如别經發覺。
将該員查參。
得旨、此應實力妥辦者。
毋論弊窦叢生。
即實系沉沒。
亦覺物力可惜也。
南省亦應有類此者。
一體留心可也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巴裡坤額支兵丁本色糧石。
向以該處不種細糧。
止支青稞二千石。
餘每石折給銀二兩二錢。
長途撥運。
需費浩繁。
後奏請試種豌豆小麥。
均已成熟。
因視每年屯獲盈縮。
改支本色。
折價遞減。
今歲更為豐稔。
邊儲充裕。
因就該處鎮标兵糧内。
撥小麥三千石。
豌豆二千石。
既免兵丁折買之難。
更省折價銀一萬五千四百兩。
得旨嘉獎
○雲貴總督劉藻、雲南巡撫常鈞等奏、各省常平倉貯缺額。
例以收捐監谷補足。
查滇省通都大邑。
及有銅鉛礦廠。
聚集多人之處。
米價常昂。
青黃不接時。
必需減價多粜倉谷。
秋成亦複價昂。
艱于買補。
加以捐監人少。
倉儲多缺。
偏僻州縣。
人少米賤春間無須多粜。
秋成易于買補。
報捐之谷。
陳陳相因。
有紅朽之虞。
現通融酌辦。
凡米貴處應補缺額。
撥附近州縣盈餘監谷抵補。
所存價銀。
解司庫歸監谷原款。
合運腳核計。
較谷貴處買補之價尚減。
且監谷粜價。
多有盈餘。
即以此項銀支銷運費。
得旨甚妥。
卷之七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