徙。
伍岱乘其不備。
前往擒獲。
收取牲隻。
甚合機宜。
即闌入遊牧。
非有他意。
伍岱将伊擒獲。
亦無不可。
若賺之内徙。
擒拏以為已功。
則是邀功妄奏。
此事務必徹底查明。
始可定其功罪。
前令阿桂前赴雅爾。
更換安泰來京。
諒安泰此時尚未起程。
着傳谕阿桂、安泰、将此事徹底查明。
據實奏聞後。
安泰再由伊犁來京。
并着傳谕明瑞等知之
○以輔國公永玮。
為宗人府右宗正
○丙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鑲黃旗滿洲都統奏稱、坐台筆帖式烏登額病故。
所有長支盤費銀兩。
伊子無力交還。
亦無家産可抵。
請由伊胞侄德元等錢糧内坐扣等語。
烏登額所欠銀兩。
着加恩寬免。
此項盤費銀兩。
原應按月支給。
若不豫支。
何至拖累伊等子孫。
此皆該管大臣官員等辦理錯誤。
嗣後此項銀兩。
有豫支不能交還者。
俱着落該管大臣官員等賠補。
将此通行曉谕駐劄辦事大臣等知之
○丁未。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陳陵
○谕軍機大臣等、周琬平日情性乖張。
妄自尊大。
而歸州盜犯張洪順一案。
辦理錯謬。
因将伊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但此案情節。
系愛必達始終回護所緻。
周琬止有前案率行批結之咎。
後案則與伊無涉。
使周琬在巡撫任日久。
充其剛複乖謬之伎倆。
其匿非護短。
未必不更甚于愛必達。
然就此案而論。
周琬究系離任之員。
情罪較愛必達稍為輕減。
且發遣已二年餘。
應加恩釋放回籍。
但其為人究難深信。
或在遣所私有記撰。
語涉怨尤。
亦未可知。
安泰現在前往伊犁。
可密至周琬住處。
嚴行搜查。
如其并無怨望字迹。
即令明瑞将伊放回。
并将此旨傳示周琬。
俾知朕于臣工。
賞罰一秉大公。
而其人之優劣。
罪之輕重。
皆洞鑒其情。
處以至當。
若有顯然背謬字迹。
則是怙惡不悛。
罪無可逭。
着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正法。
亦将此旨傳示于彼。
俾知朕雖加恩。
罪仍由彼自取。
倘字句介在疑似之間。
安泰未能明晰。
即将周琬拘禁誠處。
以所有字迹封固進呈。
候旨定奪。
周琬原系朕令明瑞管束之人。
前曾傳谕明瑞、令其将周琬有無怨言字迹之處。
查明覆奏。
安泰如恐查出字迹。
與明瑞有礙。
因此心存瞻顧。
不據實辦理。
目前即可掩飾。
日後必緻販露。
試問安泰能當此罪名耶。
可将此傳谕安泰知之
○禮部奏、順天等五省中式試卷。
磨勘各官。
及覆勘大臣。
并無挂漏者。
例應議叙。
得旨、磨勘各官。
有無遺漏。
經覆勘大臣指出。
分别議處議叙。
自屬允當。
至覆勘大臣所閱各卷。
設再派大臣檢閱。
亦難保其必無挂漏。
但以覆勘為不足憑。
更複需人詳看。
輾轉吹求。
勢将何所底止。
令覆勘大臣。
既無人複加核勘。
其中即有挂漏。
亦何由而知。
是功與過皆無可論。
既無議處。
則何必予以議叙耶。
嗣後覆勘大臣議叙之例。
不必行
○戊申。
谕曰、阿桂此次辦理烏什地方。
甚無章程。
暫且不必來京。
所有工部尚書員缺。
着蘊着補授。
蘊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