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一年。
丙戌正月丙戌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曰。
楊應琚現赴雲南。
有交辦事件着馳驿前往
○雲貴總督劉藻奏據總兵劉德成等報稱。
十二月十九日攻九龍江一路破賊營一座二十日攻橄榄壩一路。
破賊營六座又據報稱。
二十一日官兵行至猛往。
猝遇莽匪由山箐夾沖将軍裝搶去遊擊明浩被賊镖傷。
參将何瓊诏等不知下落。
随差弁往查。
飛檄防兵土練前往應援。
并咨會提臣達啟等相機接應二十四日又據整控差弁面。
禀何瓊诏等已沒于賊。
查整控江有山僻小徑可至普洱府城。
軍需銀兩。
及火藥軍裝悉貯于此所系更重。
乃暫至普洱駐劄。
至何瓊诏等。
原令其在整控江防匪竄入乃不奉軍令。
妄圖邀功輕進緻敗。
罪有攸歸。
謹由四百裡馳奏得旨。
如此軍機。
何不即用六百裡飛遞适又據常鈞奏報刁派先一案并有旨谕卿。
總之此事似不可中止。
小小懲創了事。
莫若大舉以靖其源或俟兵威齊集。
再行進發亦可。
卿祇宜調度鎮撫。
攻戰之事。
應督催達啟奮勇為之。
綠旗兵已不足稱勇。
況土練乎。
若再加之以詐僞。
更不可問矣。
此最宜留心者。
谕軍機大臣等。
劉藻奏進剿莽匪情形一摺。
已詳悉批谕矣。
該督因整控江有山僻小徑。
可通普洱。
因回至普洱府駐劄防守。
所見亦是。
但此等莽匪。
敢于抗拒官兵。
非小小懲創所可了事。
況綠旗兵本不能勵勇沖鋒。
而其素習詐僞。
更不足信。
若調遣無多輕率前進既于征剿無益。
且恐賊匪輕視官軍轉得肆其猖狹該省各鎮協駐兵不下數萬。
自應調選精銳。
以供驅策。
此時不妨暫為整兵靜鎮俟各路兵調集後。
即行鼓勇前進扼要剿擒俾賊匪無從竄逸。
庶得盡絕根株。
以清邊徼。
至摺内稱十九。
二十等日。
由小猛養分兵渡江攻九龍江。
橄榄壩等處。
并有捷獲今按圖内道裡。
詳為記志則橄榄壩等處。
在小猛養之前。
猛往在後。
官兵既分路剿截何以。
莽匪複得潛越小猛養渡江。
退至猛往竄伏。
以緻沖散官兵明浩。
何瓊诏等。
有遇賊被傷之事。
其理殊不可解此非繪圖有舛。
即系所報不實着将朕朱筆記志之圖發去。
該督細看自知。
仍着另繪詳細清圖。
注明貼說呈覽。
軍行要務。
奏報宜速此後如有應行奏聞機宜。
俱由六百裡馳遞将此傳谕劉藻知之
○又谕、據常鈞奏、永順邊境木匪滋事。
請俟普洱莽匪辦有端緒。
再将孟連土司之案辦理一摺。
所見亦是。
前于乾隆二十八年間。
曾經降旨。
以此等鼠竊狗偷。
原屬不成事體。
隻可如此辦理。
系就彼時情形指示。
若匪徒敢于侵擾邊境。
則當搗其巢穴。
務使根株盡絕。
自無容仍拘泥前旨。
但普洱莽匪。
現經劉藻率兵進剿。
若将木匪一案。
即于此時并辦。
該處地壤相錯。
恐緻彼此勾連。
難于速結着将此摺鈔寄劉藻閱看。
令其于辦竣莽匪之後。
次第接辦。
至劉藻現在追擒莽匪。
前已傳谕、令其不得狃于書生之見。
意存姑息。
稍為寬縱。
況總督既已親行督兵進剿。
設複苟且了事。
轉使此等醜類。
罔知畏懼。
何以申國威而示懲創。
但劉藻本系文臣軍旅非其所習不必勉強臨陣。
若居中調度審機宜而彰賞罰尚系力所能為。
達啟現在同往普洱。
伊身系滿洲。
且曾經出兵可責令其統率兵弁鼓勇進剿。
以期肅清邊界。
該督辦竣此事後。
即将本匪一案。
嚴行查辦。
亦不得稍事姑容草率完。
結即該撫所奏孟連土司刁派先。
系緬甸國支裔。
應襲土司之刁派新時與緬甸往來一節。
從前該督撫等何以并未奏聞。
此種夷性叵測使恣其交結或緻漢奸從中勾引易滋事端亦不可不防其漸自應嚴行禁止。
但現在辦理進剿事宜。
此事不必急于查辦俟剿滅莽匪後。
該督撫等。
再就該處情形會商妥協辦理。
可将此傳谕劉藻。
常鈞等知之
○又谕、現在征剿莽匪一應軍務。
均須調度得宜總督劉藻。
辦理地方事務。
素屬妥協然究系書生。
未娴軍旅。
設于用兵機宜稍有不當既于剿賊之事無裨。
而用違其材亦非朕所以成全劉藻之意。
楊應琚久任陝甘。
籌辦軍需事務。
伊所熟谙。
楊應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