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捐
○又谕兵部、嗣後每隔二三年。
該部即将各省俸深之滿洲副将。
參将。
開列名單提奏一次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奏、滇省礦廠甚多。
各處聚集砂丁人等。
不下數十萬。
每省流寓之人。
聞風來至。
以至米價日昂。
請嗣後示以限制。
将舊有之老廠子廠。
存留開采。
祇許在廠之周圍四十裡以内。
開挖<?石曹>硐。
其四十裡以外。
不準再開。
庶客戶課長砂丁人等。
不緻日漸加增。
再現在滇省各廠。
每年約可辦獲銅一千二三百萬斤。
内解赴京局。
及本省鼓鑄。
并外省采買滇銅。
共約需一千二百餘萬斤。
所餘不過數十萬斤。
若外省盡數加買。
勢必入不敷出。
請将各省采買滇銅。
除乾隆十九年奏定之額。
仍聽按年買運外。
如有請豫買一運。
以及加買。
并借買數十萬斤之處。
概不準行。
又舊廠既有界限。
将來開采年久。
難保無衰歇之處。
更應留有餘以補不足。
查省城。
臨安。
東川。
新舊各局。
除正鑄之外。
又經奏準加鑄。
将餘息銀兩。
為湯丹大碌等廠。
加添銅價。
及永順。
普洱。
防邊之用。
共歲需銅一百七十餘萬斤。
今滇省正鑄之卯。
盡足敷搭放兵饷。
接濟民用。
其加價一項。
應即在外省采買滇銅盈餘銀兩内撥用。
本省加鑄各項。
亦可酌量停止。
請将永順等處防邊經費所有加鑄之卯。
及東川新局加鑄一項。
仍行酌留。
其餘各局加鑄。
概行停止。
即以所餘之銅。
留備将來不足之用。
得旨、如所議行
○以左翼前鋒統領傅玉、兼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癸酉。
谕、滇省山多田少。
水陸可耕之地。
俱經墾辟無餘。
惟山麓河濱。
尚有曠土。
向令邊民墾種以供口食。
而定例山頭地角。
在三畝以上者。
照旱田十年之例。
水濱河尾。
在二畝以上者。
照水田六年之例。
均以下則升科。
第念此等零星地土。
本與平原沃壤不同。
倘地方官經理不善。
一切丈量查勘。
胥吏等恐不免從中滋擾。
嗣後滇省山頭地角。
水濱河尾。
俱着聽民耕種。
概免升科。
以杜分别查勘之累。
且使農氓無所顧慮。
得以踴躍赴功。
力謀本計。
至舊有水利地方。
如應行開渠築壩之處。
小民無力興修。
及閑曠地畝。
艱于開墾者。
并令确切查明。
酌借公項。
俾闾閻工作有資。
該督其董率所屬。
悉心經理。
盡地利而裕民食。
用副朕廑念邊農之至意。
該部遵谕即行
○谕軍機大臣等、李因培奏請來京請訓。
無可面谕。
惟所陳湖南屬員賢否摺。
殊未允當。
已于摺内批示矣。
即如沈世楓。
由台垣簡用外任。
曆膺司道。
其為人朕所深知。
外貌雖似能辦事。
其實乃一模棱兩可。
不肯實心出力之人。
李因培稱其老成謹慎。
尚不得謂之過當。
即雲心地安和。
亦不離其鄉願本色。
至謂其辦理刑名頗盡心力。
則大謬矣。
沈世楓循分供職。
固不緻有劣迹可指。
若雲其精研案牍。
實力整饬。
斷有所不能。
該臬司前以保舉匪員被議。
此次又以審案錯誤降調。
朕因其不肯實力奮勉。
且兩次獲譴。
遂照議實降。
該撫乃诿之州縣不能應手。
是有心為之開脫。
思以取悅下僚。
殊屬非是。
李因培素有好高自是。
而複沽名習氣。
至今尚未能化。
甚非封疆大吏所宜。
該撫現在調任閩省。
海疆要劇。
諸事尤當認真。
不可稍存陋習。
有負任使。
若仍不知悛改。
複蹈前轍。
決不能曲為寬貸也。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