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等項。
亦正當支發。
計人計日。
查考更易周詳。
着各該督撫于已報興工之各州縣。
或親往察勘。
或令原派司道等前往确切查勘。
如有浮開冒估。
即行核減。
則承辦各員。
鹹知儆惕。
自不敢任意侵肥。
及蹈扣克草率諸弊。
其已報修竣城工。
在保固限内者。
或有浮冒情節。
并着一體查明核辦。
倘各督撫及承辦各大員。
不以為意。
或心存姑息。
以緻蝕帑誤公者。
将來經欽差查出。
或朕别有訪聞。
惟于伊等是問。
着再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庚午。
兩江總督高晉。
江蘇巡撫明德奏、淮安府屬山陽、鹽城、二縣。
有分轄澗河一道。
又揚州府屬高郵州。
有運鹽官河。
南澄子河。
二道。
系各壩下通海引河。
該三處河身淤墊。
奏明借項與挑。
分年還款。
今已先後完工臣等親赴勘驗。
均屬開浚深通。
并令将三處河道。
歸于淮。
揚。
二屬。
節年動帑興挑各河案内。
責成專管兼管各員。
每歲秋冬水涸。
勘有淤淺。
即照業食佃力之例。
督令近地居民挑浚。
報聞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宋邦綏疏稱、柳州府屬融縣四頂山。
開采白鉛礦砂抽課各事宜。
一、四頂山産白鉛礦砂。
因無煤炭。
不能煎煉成鉛。
查羅城縣屬冷峒山。
躧有煤路。
可以運往。
就煤煎煉。
自乾隆二十九年四月試煎起。
至三十年十一月止。
共抽正課撒散白鉛。
十四萬七千餘觔。
請準開采煎煉。
照例每煉鉛一百斤。
抽正課二十斤。
撒散三斤。
一、冷峒廠陸續起爐四十四座。
煤壟三十二處。
工丁及買賣人等漸衆。
其鉛礦自融縣運至牛鼻墟。
另換小船撥運抵廠。
稽查巡防。
登記造報。
在在需人。
應添設書記二名。
巡攔八名。
巡役四名。
照依盧架廠之例。
支給工食。
在抽收撒散鉛觔變價銀兩内報銷。
一、課撒鉛觔。
自冷峒廠至臨桂縣蘇橋一路。
運至省局。
查臨桂縣南陡河道。
業已修複。
鉛觔運至蘇橋。
即可由水路運省局。
較蘇橋旱路。
可以節省。
計自廠至局。
每鉛每觔。
共需水陸運腳銀二錢三分一厘。
如遇錢局需鉛甚殷。
或值秋冬南陡河水涸。
仍請雇夫挑運。
運費在鼓鑄工本銀内報銷。
一、該廠雖開采有效。
尚未大旺。
應召募殷商協辦。
将采煤煉鉛。
抽收課撒。
調劑商爐事務。
責成羅城縣知縣。
就近兼管督察。
其四頂山采煅工丁。
水陸腳夫船戶。
責成融縣知縣。
彈壓稽查。
不必另設廠員。
俟大旺日。
再設專員管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陝甘捐監事例。
原因籌備倉儲。
以備緩急赈恤之需。
行之有年。
倉谷尚未能充裕。
聞近日漸至捐本色者少。
而折色者多。
遇有需用谷石之處。
仍不敷支給。
且以本地折色。
即向民間采買。
恐不免勒派滋累。
而承辦官吏。
那移侵蝕之弊。
亦難保其必無。
于積貯實政。
闾閻生計。
均無裨益。
現今降旨發庫帑三百萬兩。
存留甘省備用。
如遇年谷順成。
米值平減之時。
着即于此項銀兩内。
酌撥采買陸續購補足數。
則當歲收豐稔。
既無慮谷賤傷農。
即或偶有歉收。
亦複足資赈粜。
如庫項買谷。
間有不足之處。
并着該督随時奏聞。
再行撥給。
該督等。
其實心經理。
饬屬妥辦。
務使積貯裕如。
帑歸實用。
所有陝甘兩省。
現在捐監之例均着停止。
如該省有願捐貢監者。
準其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