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為甯洱縣教谕。
從之
○又議準、閩浙總督蘇昌奏稱、延平府屬南平縣王台地方。
水陸通衢。
五方雜處。
距縣城六十裡。
彈壓難周。
應請将延平府通判。
移駐王台。
并改鑄王台總捕通判關防。
從之
○予故甯夏将軍覺羅永泰、祭葬如例。
谥恪靖
○予故湖南鎮筸鎮總兵祖雲龍、祭葬如例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檢奏、查審富明安開端浮收折價一案。
稱系家人婁貴偷賣私折。
诘訊富明安堅不承認。
請提管帳家人李成到粵。
質審究拟等語。
此案既據婁貴供認浮收米三百餘石。
系回明伊主。
私賣加收。
富明安豈能托辭不知。
明系诿過家人。
以為卸罪地步。
該撫何得任其狡展。
且婁貴供。
前道範時紀交代。
有些虧折。
因有浮收之事。
則自清厘明福一案以後。
其端複開于富明安。
更無可辦。
尚何所容其支吾掩飾乎。
近來外省劣員贓迹。
往往歸罪書役家人。
巧為輕減。
如莊有恭審拟段成功之案。
其尤着者。
朕從前尚未查辦及此。
今于莊有恭已大加懲創。
期于積弊肅清。
王檢倘欲稍存瞻顧。
有意為富明安開脫。
則莊有恭覆轍具在。
惟該撫審所自處。
所有富明安家人李成、已饬交步軍統領衙門。
查拏解粵。
着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李因培奏、桂陽州民侯嶽添被毆身死一案。
屍親原報。
系大功弟侯七郎侯覺添同毆緻死。
及護州審訊時。
侯覺添忽改供。
系嶽添大功兄。
兩傷皆伊所毆。
複駁饬另審。
則又添出侯覺添之兄侯學添。
自認緻命重傷。
供情翻覆。
仍饬另委賢員究審。
務得實情等語。
此案關系服制。
或兄或弟。
罪名輕重縣殊。
豈可任兇犯輾轉狡飾。
緻成輕縱。
現在李因培已起身赴閩。
着傳谕常鈞。
将案内情節。
詳悉研審。
毋任絲毫遁飾。
以成信谳。
至于人命案件。
乃臬司專主。
如果悉心推鞫。
何緻案犯共毆獨毆。
忽兄忽弟。
閃爍遊移。
尚煩撫臣駁诘。
此皆沈世楓不肯認真辦事所緻。
沈世楓之為人。
朕所深知。
外貌雖似明白。
平時亦無劣迹。
但其中一味模棱。
遇事全不實力擔承。
于辦公毫無實際。
李因培前奏。
尚謂其辦理刑名。
頗盡心力。
果爾。
則此等命案。
有何難辦。
而任其案情歧誤。
不能定谳耶。
今李因培複奏、駁令沈世楓。
另委賢員會審。
是其不能辦事。
李因培亦未嘗不知。
至此真情流露。
則前此之曲為護饬。
冀以取悅下僚。
其迹更不能掩矣。
着将此并谕李因培知之
○工部議準、直隸按察使斐宗錫奏稱、各省城工。
在保固限外者。
令地方官遵照定例。
時加保護。
仍于年底将是否完固。
及有無坍損之處。
具報存查。
并令督撫嚴饬該管道府。
據實報明。
年終彙奏。
從之
○庚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據楊應琚奏、例應調回補用之總兵劉德成。
前奉旨交臣查明降旨。
該鎮熟悉邊情。
請仍留滇照例辦理一摺。
劉德成當莽匪猖獗時。
不能先事豫防。
固難辭咎。
但此次領兵分剿。
屢經攻克賊巢。
辦事尚覺奮往。
前劉藻奏伊不即迅速禀報。
請兵剿逐之處。
并據該督查明。
亦屬不實。
劉德成着照所請。
留滇酌量補用
○又谕曰、蘇昌奏、福鼎縣知縣趙由俶。
首先訪查洋案。
拏獲鄰省鄰境盜犯二十餘名等語。
趙由俶頗屬能事。
着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此等盜案。
近來廣東、福建、江南、浙江等省。
拏獲頗多。
該犯等出入海洋。
前後犯案。
不一而足。
地方官既已審訊屬實。
即應就案完結。
雖各省另有犯案。
亦不必彼此行查。
使兇徒得稽顯戮。
至迩年以來。
海洋積匪累累就獲。
現在地方官留心查辦。
固屬可嘉。
但從前數年。
何以寂無報聞。
皆由所在文武員弁。
因循玩忽。
故賊匪得潛匿洋面滋事。
今各省既上緊訪緝。
則匪犯自無可逋藏。
着各督撫再行嚴饬沿海州縣。
加意搜捕。
其鄰境省分。
并互相關會。
一體協力擒拏。
務絕根株而清海境。
毋得稍有縱弛。
緻奸徒幸逃法網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應琚奏報、滇省五月分糧價。
内雲南府屬白米紅米。
每石竟至四兩一二錢之多。
其餘各屬。
亦有貴至三兩以外者。
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