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村。
亦經勸谕遷移。
給領房價。
内十一村全行遷去。
十一村遷去六百三十二戶。
其餘不願遷各戶。
停止給價。
亦不許其添建房屋。
所有地畝。
蒙恩減賦。
仍聽各戶守業。
又将北埝至範甕口四村。
及鳳河十六村。
一并查明立碑。
豫為限制在案。
今查南埝距河已遠。
并相近北埝。
水未經由各村。
地畝俱可耕種。
從前遷去人戶。
有回本處搭蓋草房居住。
又節據東安、武清、霸州、永清、天津、等州縣屬。
三十四村民人。
以現今河道改由北埝。
遙埝一帶。
所有涸出地畝。
曾經減糧守業。
無知隔遠。
不便墾種。
懇請暫回原處耕業。
房間停其拆毀。
其未遷各戶屋旁。
暫添草土房居住。
所有從前減糧地畝。
既可照舊耕種。
其錢糧仍依舊額徵收。
并減糧存退旗地。
一并報部等語。
均應如所請。
惟查從前遷去各戶。
俱經給領房價。
今該村民等。
既請仍回原處耕種。
完糧守業。
則原領房價。
自應按數繳納歸款。
應令該督查明辦理。
仍确核碑載戶口。
實力稽查。
不得任他處村民。
濫行塔蓋窩鋪房間。
日漸增益。
緻妨原定限制。
從之
○是日、駐跸阿穆呼朗圖行宮
○丁巳。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恒親王弘晊恭代行禮
○上行圍
○兵部議覆、湖南布政使赫昇額奏稱、學政回京調任。
應停給夫馬船隻。
查學政赴任回京。
及調任他省學政。
原系京官奉使。
與職任地方官員。
本有區别。
應照舊例。
仍給夫馬船隻。
惟升調别省他職。
不得徑自馳驿。
從之
○是日、駐跸布都爾昂阿大營
○戊午。
上遣侍衛永瑺、赴避暑山莊、皇太後行宮問安
○行圍
○是日、駐跸齊爾伯庫昂阿大營。
至庚申皆如之
○己未。
福建巡撫莊有恭奏、祖籍本系福建。
遷粵雖久。
祖茔尚有在閩者。
今蒙恩補授福建巡撫。
應否回避。
得旨、不必回避。
力去積習
○庚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工部議覆、禦史鄭廷楫條奏、扣留工程銀兩。
十分之一二。
以備核減追賠一摺。
所議未為妥協。
各省修建工程。
既經核實确估。
自應照數支給。
以便辦料興工。
承修之員。
如果潔己奉公。
帑歸實用。
自不緻有駁減追賠之事。
倘不肖官員。
浮冒侵帑。
贻誤工程。
即當照律治罪。
着落追賠。
若慮日後賠繳無着。
于估工井。
豫為核減起見。
酌留以備扣抵。
殊非政體。
且實估實銷者。
既不應責其先期墊用。
而侵冒之員。
轉得因此藉口。
甚至以不堪物料搪塞。
或短發價值累民。
種種流弊。
皆所不免。
所有該禦史原奏。
應毋庸議
○又谕、據李宏奏、八月初八日以後。
黃水驟長。
已開放峰山四閘。
宣洩盛漲。
所有銅沛廳屬之韓家堂地方。
因溜勢汕刷大堤。
于十八日漫溢。
過水六十餘丈。
現在集料搶護。
飛劄督臣高晉。
來工商辦。
并請将伊嚴加治罪一摺。
此次黃水長發。
較往年稍大。
以緻漫溢。
堤工搶築。
最為緊要。
高晉現赴徐州。
着即會同李宏。
督率地方河務各員。
上緊堵築。
務須實力妥辦。
克期竣工。
其潰溢處所民戶田廬。
有無傷損成災。
并着該督等。
即速查明。
妥協經理。
照例撫恤。
毋緻稍有失所。
至韓家堂原系無工之處。
且因河水盛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