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堤。
與尋常疎防有間。
李宏、着從寬免其議處。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宏奏、韓家堂地方。
于八月十八日。
黃水盛漲。
漫口六十餘丈等語。
已降旨令該督等速行堵築矣。
高晉久任南河。
工程素所熟悉。
且現任總督。
于地方官應行集夫購料諸事。
亦無呼應不靈之處。
無須特派大臣前往督辦。
高晉此時諒已馳赴徐州。
着即會同李宏。
董率各員。
上緊堵築。
務期克日合龍。
以慰廑念。
至現在漫口。
或系南岸。
或系北岸。
及是否奪溜。
河水趨歸何處。
其漫口地方。
居民人口有無傷損。
田禾是否成災。
李宏摺内并未聲明。
着傳谕高晉。
逐細查明妥協經理。
仍将各情形。
即行繪圖具摺覆奏。
并将此傳谕李宏知之。
尋奏、韓家堂漫口。
在銅沛廳屬。
黃河南岸。
水漫後。
大溜并未全奪。
其趨入漫口之水。
由陵子孟山等湖。
彙注洪澤湖。
水勢平漫。
附近居民人口。
尚未傷損。
其漫水經由之處。
未免被淹。
屋舍間有倒塌。
現經江蘇撫臣明德。
親往徐屬各縣。
查勘撫恤。
其宿州。
靈璧。
虹縣。
知會安徽撫臣馮钤查辦。
得旨、伫俟合龍之信。
妥速為之
○辛酉。
上行圍
○遣官祭賢良祠
○谕、據阿桂等奏稱、雅爾地方。
向來雪大。
而牧場遙遠。
近城所有地畝。
不敷五百兵丁耕種。
悉心查勘得塔爾巴哈台山陽。
鄂畢特之舊遊牧。
楚呼楚地方。
田土膏腴。
水亦充足。
牧馬之處。
既不甚遠。
無庸動移卡座。
地方形勢。
亦頗佳勝。
請将雅爾城。
移于楚呼楚等語。
雅爾地方雪大。
牧場遙遠。
而附近可耕之地。
又屬無多。
今阿桂等。
勘得楚呼楚地方。
田腴水足。
牧場近便。
地方形勢亦佳。
應移城于楚呼楚。
至從前立城于雅爾。
因大臣等甫經到彼。
詢問厄魯特等。
聽從其言。
酌定建城。
尚非甚謬。
朕所以不即将伊等治罪。
然竟緻移城。
朕即不加譴責。
伊等于心何安。
理宜請罪具奏。
何得隐忍不以為事。
着傳谕明瑞。
阿桂等。
查從前究系何人定議。
建城于雅爾之處。
即明白陳奏
○江蘇巡撫明德奏、銅山縣黃河漫溢。
居民田廬被淹。
臣親身督率。
分頭查勘。
搭蓋棚廠。
散給口糧。
照例赈恤。
得旨、好。
妥速辦理。
以救災民
○是日、駐跸永安湃昂阿大營
○壬戌。
上行圍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采辦鼓鑄銅鉛。
酌定限期。
洋船銅觔進口。
令江蘇巡撫起限。
統計蘇州至保定交局。
請限三個月。
十八日。
委辦鉛錫。
自該省至漢口。
及運回保定。
共限七個月。
二十八日。
如無故逾限一月以上。
将領解官革職。
戴罪管解。
完日開複。
從之
○是日、駐跸鄂爾吉庫哈達大營
○癸亥。
上行圍
○谕、各省副都統。
俱與将軍都統一處駐劄辦事。
其别城駐劄之副都統。
雖隸将軍統轄。
一切事務。
系自行承辦。
惟察哈爾左右翼二副都統。
既不與都統一處駐劄辦事。
而其下複有總管等員辦理呈報。
伊等不過轉達都統。
仍須都統裁定。
徒有副都統之名。
而無承辦事件。
轉非設立副都統本意。
不若裁汰之為愈。
着将察哈爾左右翼二副都統裁汰。
止留一缺。
駐劄張家口。
與都統一同辦事。
一切應報應行事件。
着八旗總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