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
○己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阿爾泰奏、郭羅克賊匪踰青海境。
搶掠馬匹牲隻一事。
交松潘總兵德興等。
派員前往郭羅克部落。
嚴查訓饬。
再嗣後巡察番人地方。
豫為防範。
嚴饬郭羅克。
約束屬下人等語。
近郭羅克賊匪。
踰境搶掠青海馬疋牲隻。
朕曾降旨郭羅克系四川所屬。
阿爾泰不可置之度外。
不悉心妥辦。
阿爾泰接奉此旨。
即應将此次郭羅克人等。
掠去馬匹牲隻追取。
查出賊首。
辦理治罪。
今觀阿爾泰所奏。
祇于曉谕郭羅克等。
又稱嗣後防範查禁。
則是此案。
伊全不以為事。
僅以空談具奏。
朕從前又何必降旨令其查辦乎。
阿爾泰所奏非是。
着傳谕阿爾泰。
遵朕前旨。
妥行辦理。
其現在若何籌辦之處。
着即行奏聞
○閩浙總督蘇昌奏、嘉灣攸武乃社兇番。
經臬司餘文儀等。
帶同文武員弁。
率領兵勇。
于八月二十七日。
往蛤仔口進剿。
擒殺番衆三百餘人。
餘匪四散奔逃。
勢已膽落。
即附近屋鏊獅子等社生番。
亦不敢結連幫同拒敵。
臣現在批令該司鎮等。
或假以招撫。
誘令投首。
或直搗巢穴。
盡殲其衆。
務使海疆甯谧。
得旨嘉獎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庚寅。
上禦行殿。
勾到福建。
奉天。
湖廣。
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一人。
奉天斬犯一人。
絞犯十六人。
朝鮮絞犯一人。
湖廣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餘九十二人。
予勾
○谕曰、副将吳士勝。
數年來辦理屯田事務。
甚屬出力。
今據奏稱、伊母在籍病故時。
未得請假歸葬。
着加恩準其馳驿回籍葬親。
事畢即赴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
今年江西秋審。
經九卿核拟。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三起。
如絞犯宋豬牙。
系積匪拟發新疆未解之犯。
複敢夥同越獄。
脫逃偷竊。
絞犯盧榜華。
圖得蔣冠仁錢文。
聽從指使。
将伊弟計誘毆斃。
絞犯應滿仔。
原系竊匪。
因懷忿捕役緝拏。
糾夥毆斃。
以上三犯。
均系兇惡匪徒。
無可寬貸。
九卿改拟情實甚是。
吳紹詩久任刑部司員。
素稱谙練。
伊從前在刑部時。
設遇此等案件。
豈有不行駁改之理。
何以身任巡撫。
乃于秋谳大典。
不複詳慎核拟。
以期平允乎。
又如該撫前奏湯永祚騷擾驿站之事。
既經參劾。
複請仍留伴送。
并将原禀之知縣。
一并參處。
欲使兩敗俱傷。
亦失秉公持正之道。
吳紹詩甫經簡任封疆。
不應意存姑息若此。
着傳旨申饬
○吏部議準。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
叙永廳屬永甯縣。
向隸黔省。
故與叙永廳各駐一城。
但相去不過裡許。
僅隔一河。
今歸川省叙永廳管轄。
與各府附郭首邑無異。
該二城年久頹圯。
若仍複分城興修。
殊滋糜費。
查叙永廳城。
民居稀少。
永甯縣城。
人煙稠密。
應請将叙永廳及照磨衙署。
移駐永甯縣城内。
從之
○又議覆。
江西按察使揆義奏稱、竊盜滿貫。
罪應缳首。
與命案兇犯。
罪實相等。
向例地方官緝捕限滿不獲。
止議以罰俸。
未免緝捕懈弛。
請将承緝接緝等官。
照命案緝兇例。
查參議處等語。
查竊賊贓數滿貫。
呈報時。
祇系事主一面之詞。
旁無證據。
非若命案有屍傷顯迹可比。
若照命案緝兇例議處。
似屬漫無區别。
惟竊案初參限滿不獲。
罰俸一年。
向後即無展參。
地方官未免懈弛。
應請嗣後竊賊滿貫。
六個月限滿不獲。
罰俸一年。
再限一年緝拏。
限滿不獲。
罰俸三年。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萊蕪縣民亓秉印妻李氏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辛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議覆、察哈爾都統安泰參奏、商都達布遜諾爾牧廠。
共一百六十座。
除衮布紮布等十六廠、并未虧缺外。
各廠共虧空馬三萬九百三十六匹。
駝二百一十一隻。
應着落原任都統巴爾品。
暨曆年查廠侍衛等分賠。
牧長等分别革職。
留廠效力續罪。
其原任小總管索諾木達爾紮等。
俱從重拟絞監候。
得旨、依議值年侍衛讷默音等、查出虧短駝馬。
即行具奏。
并未隐匿。
着施恩免其交部議處。
衮布紮布等十六牧廠。
并未虧短駝馬。
宜加恩獎勵。
着交安泰。
将衮布紮布十六牧廠之人查明。
将如何加恩之處。
定拟具奏請旨
○是日、駐跸<?髟了>髻山行宮
○壬辰。
駐跸盤山行宮。
至丙申皆如之
○癸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前勾到秋審情實官犯内湖南省饒佺一名。
以其回護已過。
業已予勾。
嗣因閱看浙江招冊内。
諸暨縣晝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