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糧一案。
知縣黃汝亮即行正法。
知府高象震承審回護。
經侍郎四達等審拟發往軍台效力因思兩案情事相類。
而一寘重典一發軍台同罪異罰。
不足以昭平允。
特命速谕該撫将饒佺暫停處決。
一面令刑部詳查高象震供詞。
與饒佺案情逐細核較。
再行降旨、今據查奏、高象震困生員陳駒。
控告書吏侵糧。
經巡撫批發親審。
乃并不詳細根究。
随即轉詳。
複因錢名标等俱未到案。
心存成見一時回護前詳。
遽将原告陳駒。
詳請斥革。
至饒佺。
則明知十串較冊浮多。
恐幹失察處分欲圖回護。
授意知縣等改換印串。
以符徵冊。
幾至重犯漏網。
實屬骩法欺朦。
是高象震與饒佺。
雖俱系回護。
而情罪迥不相同。
高象震承審時。
受人朦混。
不能究出實情。
繼複固執己見。
仍照前詳率結。
昏愦無能。
尚屬無心之過。
發往軍台效力。
已足蔽辜。
若僥佺授意改串。
則因袒護舞弊屬員曲為徇縱。
以知府大員。
敢于有心欺罔。
于法實無可貸。
着該撫仍将饒佺即行處決。
秋谳為明刑大典。
朕披覽招冊。
必詳慎再三。
以協大中至正之治。
雖匹夫匹婦。
稍有一節涉于疑似者。
亦必悉心推究。
俾無枉縱。
即如饒佺一犯。
初疑其與高象震案或相類。
雖已予勾。
仍令停決以待詳核。
今既查較得實。
則予以缳首。
并不為枉。
朕于庶務鑒空衡平。
從不豫設成見。
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
将此明白曉谕中外知之。
并使凡為知府等大員者。
知所炯戒
○軍機大臣等議覆、副都統索諾木策淩等奏稱、臣等查看牧廠馬匹。
核對巴爾品查奏印冊。
除二十四廠。
并無缺額。
其餘一百六十八廠。
共缺馬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匹。
各廠馬匹内。
間有未烙火印者。
臣等傳集兩翼小總管羅布藏班珠克等詢問。
據稱二十六年以前。
原有缺額。
近來滋生有限。
倒斃過多。
年複一年。
以緻累有數萬。
至未烙火印馬匹。
原有钤烙不真。
漸至泯滅者。
亦有倒斃缺額。
陸續買補者。
此皆實在數目。
斷不敢輾轉頂換。
臣等議将現有馬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八匹。
交值年侍衛永平、鼐庫納等、嚴行查辦。
該總管羅布藏班珠克等。
應請查明治罪。
着落分賠。
統轄上司巴爾品。
及太仆寺堂官。
并曆年值年侍衛。
分别議處等語。
除将太仆寺曆任堂官。
免其交部議處。
令其按照一成分賠外。
其餘均應照依商都達布遜諾爾之例辦理。
從之
○甲午。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熊學鵬奏海鹽縣民朱四、謀死胞兄朱三。
抛屍河内。
請即正法一摺。
已批三法司核拟矣。
該撫改題為奏。
雖為事關倫紀起見。
但外省此等案件。
亦所常有。
非逆倫重犯。
決不待時者可比。
向俱照例題達。
何必專摺奏聞。
熊學鵬曾任刑部侍郎。
似此題覆之案。
非未經辦理者。
何乃視為創見。
專函入告耶。
若以該省無可陳奏之事。
藉此敷衍塞責。
更非理矣。
着将此傳谕知之
○乙未。
工部議準、河南布政使佛德奏稱、河工勸栽小楊。
日久無效。
宜更定章程。
請嗣後河工需用楊樁。
責成管河丞倅。
會同沿河州縣。
于所屬官地。
妥行栽植。
每年成活若幹。
報明上司委員查勘。
出結存案。
并令造入交代查核。
所需種費。
在道庫銀内動支給發。
所有本地紳士富戶捐栽議叙之例停止。
從之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奏、臣前因木邦向化。
緬匪可以乘機酌辦。
密遣妥幹夷人。
潛往緬甸。
确探情形。
茲據回稱。
緬甸幅隕遼闊。
南通外洋。
所轄土司二十餘處。
人民亦衆。
建城阿瓦地方。
又名三江城。
由永昌前往。
有水陸三路可通。
間有險要之處。
木邦、蠻暮、二處。
為緬甸門戶。
又系伊屬下最大土司。
緬甸自甕籍牙篡位。
伊子孟洛、孟毒、誅求無厭。
各土司早已解體。
聞天兵平定莽匪。
緬人甚為畏懼。
又據永昌文武官禀稱、探事夷人陸續回禀。
木邦因前定九月内歸順内地。
懇請發兵。
早為臨境保護。
今已近期。
天朝諒已出兵。
該酋已将緬匪差來監視之人殺害。
懇請天朝大人。
迅速發官兵到境等語。
臣已一面調撥。
豫備鎮營官兵三千餘名。
前赴附近木邦之内地土司遮放地方駐劄。
俟伊等前來。
即便受降。
又查蠻暮地方亦與木邦相埒。
距阿瓦城不遠。
該處為入緬要隘。
又居止遊。
頗稱險要。
因知木邦已經投順。
亦願來歸。
是緬匪之地愈蹙。
控制更自無難。
臣于九月十二日起身前往永昌。
察看情形。
如果易于集事。
即當乘機妥辦。
倘木邦歸附之後。
緬甸亦有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