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行宮
○戊戌。
駐跸三家店行宮
○己亥。
上回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園明園
○庚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阿思哈奏、徐州韓家堂堵築漫口。
需用工料。
業經陸續起運。
今據高晉等咨稱。
稭科已足敷用。
概行停運。
此項料物。
例應仍給民戶。
繳價歸款。
其路遠之處。
礙難給還。
請俟商酌妥辦一摺。
此皆高晉等原辦過當所緻。
漫口需用工料。
自當按照工程。
确核估計。
以濟急需。
則鄰省辦運。
既易為力。
而事後亦不緻籌畫周章。
豈可蹈河工移備少用陋習。
令協濟省分。
徒費采買辦運。
今阿思哈請将近地稭料。
仍給還民戶。
路遠者。
另行酌辦之處。
所議亦尚未妥協。
不知民間物料。
一經官辦。
地方官即照時價給買。
小民已恐不能盡沾實惠。
若複将原料給還。
令其繳價歸款。
則一出一入。
耗損必多。
難保無吏胥借端中飽。
擾累勢所不免。
所有豫省停運工料。
除留該省備用外。
并可撥山東河工。
儲為來年之用。
如再有多餘。
仍着解運江省備工。
概不必給還民戶。
以示體恤闾閻之意。
嗣後凡有采買物料。
官用有餘者。
均照此辦理。
着為令
○又谕、今日鑲黃旗滿洲。
呈進世襲佐領家譜内。
副參領海福。
主事伍英。
遊擊濟德等之子。
俱注養育兵。
向來挑補養育兵。
原為養瞻八旗孤寡。
及貧苦兵丁。
俾伊等生計有益。
至官員子嗣。
原不應挑補。
即使本佐領下孤寡。
及貧苦兵丁子嗣。
盡行挑補。
亦當先盡護軍校。
骁騎校等。
微員子嗣。
如此外尚有餘缺。
仍當于一參領内。
通融辦給。
今鑲黃一旗。
如此挑補。
想别旗亦必有如此者。
着軍機大臣等。
詳查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題參、嘉善縣典史丁觀光。
署知縣孫震。
疎縱絞犯王五等六名。
越獄脫逃一本。
監獄羁禁罪囚。
理宜嚴密防閑。
勿令縱逸。
設間有一二兔脫。
該管官已難辭咎。
今乃漫無防範。
緻各犯同時乘間逃竄。
至六名之多。
更非尋常玩忽可比。
在知縣典史。
職守攸關。
固屬罪無可逭。
而該撫之平日不能整饬屬員。
于此亦可概見。
熊學鵬着傳旨暢饬。
至逃犯内已經弋獲之陳阿祥。
原拟發遣烏噜木齊。
向來此等人犯。
在遣所。
及中途脫逃者。
一經拏獲。
即于該處正法。
今陳阿祥系問遣未經起解之犯。
敢于藐法越獄。
是于新疆脫逃罪外。
又加一越獄情節。
尤為可惡。
自應即照遣所脫逃之例辦理。
可将此傳谕熊學鵬知之
○撫恤長蘆滄州、鹽山、慶雲、海豐等、四州縣。
嚴鎮、海豐等、二場。
本年水災竈戶。
分别蠲緩額賦如例
○辛醜。
谕、據永貴奏稱、伊犁應送烏什羊。
一千五百隻。
據派防禦七達色。
帶領滿洲厄魯特兵十二名解送。
于九月初一日送到。
羊隻膘分俱好。
并無倒斃。
應否将該員七達色交部議叙。
兵丁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以示鼓勵。
具奏請旨等語。
着照永貴所奏。
伊犁防禦七達色。
交部議叙。
滿洲厄魯特兵丁。
各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韓家堂漫口工程。
所有停運豫省采辦物料。
礙難給還戶民一摺。
已明降谕旨矣。
此項工料。
前經高晉等奏請鄰省協辦。
以濟急需。
是以迅谕該撫上緊如數辦運。
初以高晉等親在工所核估。
事皆真知灼見。
自必按照漫口工程。
據實估計。
取足敷用。
何至停運稭料。
至二千二百餘萬斤之多。
此皆工員陋習。
隻圖多備少用。
以取便易所緻。
高晉等何竟聽率行開報。
不複詳加核實。
現饬将未經起運之料。
俱酌運各工備用。
概不必給還民戶。
繳價歸官。
以免闾閻擾累。
但往來需用腳價。
已多滋糜費。
高晉等實難免辦理不善之咎。
所有往返運腳銀兩。
着阿思哈查明。
除例應開銷外。
其有浮多之數。
即着高晉。
李宏。
分賠歸款。
至豫省運料船隻。
彼時以工程緊急。
盡行封雇裝載。
今若仍留徐州工所。
于豫省商民貿易。
殊多未便。
高晉等所辦。
更未妥協。
着傳旨暢饬。
此項回空船隻。
即着交還豫省。
毋得仍前截留。
着将此傳谕高晉、李宏、阿思哈、知之
○又谕、向來發遣新疆各犯。
有在遣所。
及中途脫逃者。
拏獲之日。
即于該處正法。
其已經問拟。
尚未起解之犯。
在獄脫逃。
向未立有明條。
茲據浙江巡撫熊學鵬奏、嘉善縣問拟發遣烏噜木齊人犯陳阿祥。
在監乘間逃竄。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