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可惡。
已傳谕該撫。
即照遣所脫逃之例辦理矣。
此等人犯。
本系身獲重罪。
發遣以貸其死。
一經兔脫。
已應速正刑章。
而問遣候解之犯。
情節即與彼無異。
乃當身系囹圄。
辄敢藐法潛逃。
是較之在遣所脫逃者。
又多一越獄之罪。
豈複可稍稽憲典。
且已至新疆。
及解在中途者。
雖欲逃回本籍。
而道裡遼隔。
勢尚難于遠遁。
若羁囚候遣之時。
未離鄉土。
該犯等私圖竄逸回家。
事尤便易。
從前外省。
遇此等案件。
率援軍流脫逃舊例。
照常科罪。
法輕易犯。
轉緻兇狡之徒。
無所畏忌。
幸逃法網。
此而不嚴行懲創。
何以使若輩知所儆懼乎。
嗣後各省如有此等逃犯。
俱照新定浙省之例辦理。
着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壬寅。
谕、江南淮徐支河一帶。
所有官修河堤。
前經特派裘曰修等查辦。
距今為時已久。
且韓家堂現辦漫工。
其下遊支河汊港。
不無淤墊。
亦應酌量疏浚。
着派裘曰修。
高恒。
乘驿前往。
會同高晉。
悉心查勘。
高恒現在出差。
俟差竣回京之後。
即行起程。
至淮徐河道。
或有毗連山東河南地方。
并着一并閱看
○廣東巡撫王檢疏報、乾隆三十年。
州府屬墾額内荒蕪稅。
十六頃八畝有奇。
廣州。
潮州。
肇慶。
雷州。
瓊州等。
五府屬墾額外荒蕪稅。
六十頃四十八畝有奇。
又會同縣。
墾複難墾荒陷屯稅。
二頃十五畝有奇
○癸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還宮
○甲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土默特蒙古伊什策楞。
争控施舍廟宇地畝一案。
朕因集福、始由歸化城副都統來京。
命軍機大臣詢問。
據集福稱、伊什策楞、如何在将軍前呈控。
及将軍如何辦理之處。
俱未聞知。
将軍行文達部。
亦未由歸化城轉行等語。
此系土默特蒙古事體。
自當與歸化城副都統。
一同商辦。
今嵩椿一人專主。
并不令副都統與聞。
甚屬非是。
嵩椿如此行事。
集福亦當詢問。
或即行奏聞。
乃佯為不知。
聽其所為。
亦屬非是。
看來各省将軍。
竟有蔑視副都統之事。
各省駐防。
設立将軍。
副都統。
原為諸事以将軍承辦。
副都統協辦。
如事事皆将軍一人專主。
則設立副都統。
果何為乎。
即如京内各部院尚書、侍郎。
八旗都統、副都統。
亦皆一體辦事。
尚書、都統、又何嘗一人專主耶。
外省副都統。
如不循分。
與将軍争執妄為。
将軍即當參奏。
如成德在西安副都統任内。
與将軍争執。
任意妄為。
朕即将伊治罪。
将軍如蔑視副都統。
諸事自行專主。
副都統系二品大臣。
有奏事之責。
亦應據實陳奏。
朕分别是否。
亦斷不肯偏護将軍。
嗣後各省将軍。
副都統等。
辦理事務。
必須和衷共濟。
凡請安奏事。
俱令副都統列名。
将軍固不可蔑視副都統。
副都統亦不可任意。
與将軍争執。
着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阿爾泰等奏、自雜谷、親自金川康八達地方。
郎卡畏懼。
率衆跪迎叩籲。
業經退還額碉人口。
及辦理各情形一摺。
未免存将就了事之見。
金酋與衆土司互相分殺。
并未幹犯内地。
原無庸聲罪緻讨。
且其事亦不值一辦。
特因九土司各懷觀望。
不能齊心并力。
共剿金酋。
則以蠻攻蠻之策。
難以複行。
是以谕令該督提等。
親赴該處。
明白曉谕各土司。
俾其鹹知鼓勵。
合群力以自相捍禦。
使金蠻不敢侵擾鄰封。
如土司等遊移兩端。
緻為金蠻蠶食。
或潛相黨附。
則并土司之地收剿之。
改土歸流。
永靖邊徼。
仍令細察番衆環聽之際。
能否畏悟感奮。
以審事機。
或并至金川地界。
傳谕郎卡。
示以天朝威德。
觇其情形若何。
以定進止。
并非欲招緻郎卡。
完結目前之局也。
嗣據阿爾泰等奏、行至中途。
郎卡遣人懇請退碉息争各緣由。
朕以該督提等。
尚未見郎卡之面。
率信其來人禀籲數語。
遽令盡如其願。
未中此事窾要。
當經降旨詳悉饬谕。
今複據阿爾泰等稱。
親抵金川地方。
郎卡率領土舍頭人。
環跪叩首。
畏罪輸誠。
情願将所占額碉山梁。
并先後所搶各土司人口退還。
各安住牧。
不敢再出滋擾。
該督提業經驗辦完結。
并面許以準頒承襲新印。
及給還喇嘛人口。
既已允其所懇。
自不便複有改移。
此時亦隻可将錯就錯。
以完此案矣。
但該督提如此辦理。
究未妥善。
不知蠻性反覆靡常。
現在姑為此乞恩幸免之計。
果能保其永遠。
不複更滋事端耶。
即如從前辦理金川時。
郎卡畏懼兵威。
歸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