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罪。
今甫十餘年。
已不能謹守約束。
尚有肆擾鄰境之事。
阿爾泰等、自問一督一提。
親臨其地。
較前此平定之役。
聲勢輕重若何。
而謂蠻酋竟誠心凜惕。
從此遂與各土司共安住牧。
永無侵轶耶。
此奏姑從所請辦理。
但該督提等遷就苟安。
實未能體朕原谕大旨。
着将此傳谕阿爾泰等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喀喇河屯民劉三妻林氏
○乙巳。
督理街道禦史素爾讷等奏、臣等奉命督理街道溝渠。
辦事須有公所。
懇将現在移駐永定門外。
南城兵馬司副指揮。
所遺衙署。
賞給臣等。
得旨、着賞給
○丙午。
鑲紅旗蒙古都統奏、請補授佐領。
得旨、覽。
此承襲佐領家譜内。
人少而佐領多。
此内既有滋生佐領。
着于滋生佐領内。
徹出一缺。
作為公中佐領
○丁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秋審陝西、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陝西斬犯一人。
浙江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江西斬犯一人。
餘七十六人。
予勾
○策試中式武舉顧先龍等、五十一人。
于太和殿前
○谕、向來外省捐監事例。
原令其捐輸本色。
以補倉儲。
乃行之有年。
漸至多捐折色。
遇有需用之時。
仍屬不敷支給。
且州縣官承辦此事。
收捐時。
難保其不多收勒索。
或從中侵蝕那移。
種種弊端。
皆所不免。
自不若在部援納。
額數既有成規。
不緻浮收滋弊。
況各省所捐折色。
仍須采買還倉。
則撥用部帑。
較之動用州縣存貯之項。
尤為妥協。
是以前經降旨、将陝甘捐例停止。
仍令原捐貢監者。
赴部報捐。
以歸畫一。
現在除福建、廣東、湖南、湖北、雲南等五省。
或在邊遠。
或為出米之鄉。
着各該督撫。
查明實在情形。
應行應止。
詳悉具奏。
再降谕旨外。
所有直隸、安徽、山西、河南、等省。
事同甘肅。
捐例即着一體停止。
均令赴部投捐。
至各該省谷積貯。
務須籌備充裕。
倘有缺額谷石。
俱即動項如數買補。
嗣後如有本省庫項不敷。
應行請撥之處。
該督撫等确核情形。
随時據實奏聞。
聽候酌量撥給。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外省常平捐監事例。
原令其捐輸本色。
以備倉儲。
乃行之年久。
漸至多收折色。
承辦官吏。
不無浮收需索。
及那移侵蝕等弊。
自不若在部報捐者。
轉屬簡便妥協。
前已降旨、将陝甘捐例停止。
仍令赴部報捐。
複經查明各省捐監事例。
未經停止者。
尚有九省。
所有安徽、直隸、山西、河南、等省。
現在降旨、并着一體停止外。
其雲南一省。
産米本少。
商販又難于接濟。
福建。
廣東。
本地米糧。
亦屬不敷。
或取資于台地外洋。
或藉給于<?舟古>舶販運。
則常平倉谷。
果能多捐本色。
自于積貯有益。
至湖廣一省。
向稱産米充裕。
若平時寬餘儲偫。
不特本省有備無患。
設遇鄰省需糧。
亦可酌量協撥。
然祇可多存本色。
不可言及折色。
且各該省向設常平事例。
是否實在收貯本色。
現今或已足額。
無需再捐。
或尚需仍留本省收納。
并果否禆益倉儲。
不緻有名無實。
及啟官吏私徵折色。
藉端滋弊之處。
着傳谕各該督撫。
将實在情形。
及此事應行應止。
逐一查議。
據實奏聞。
候朕另降谕旨
○以涼州将軍巴祿、署正白旗漢軍都統
○戊申。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軍機大臣等議覆、巴裡坤總兵德昌奏、籌辦穆壘屯田事宜。
一、穆壘迤西一帶。
水澤有大有小。
茲就水澤易周處。
自吉爾瑪泰。
至特讷格爾。
計可墾田八萬餘畝。
安插民人二千六七百戶。
原議本年屯田糧石。
建蓋房間。
止備明歲召募二百戶之用。
未免規模狹小。
請于戊子年起。
每歲招移三百戶。
俟積貯有餘。
随時廣為招徕。
一、今年原派兵二百名。
明年種地四千畝。
照本年九分收成計。
止得糧三千六百餘石。
實不敷用。
請自三十二年始。
除本年原派兵二百名外。
添派三百名。
千把總。
外委四員。
共額定屯兵五百名。
種地一萬畝。
一現在招徕戶民。
每戶有兵蓋土房二間。
無庸給修房銀。
其每戶給農具一副。
馬一匹。
令巴裡坤同知豫辦。
但該處馬匹無多。
請改辦牛隻。
一、原雇工作之泥木匠役六十名。
減二十名。
拉拽木料馬七十五匹。
減二十五匹。
一、巴裡坤兵丁差繁。
應将原派在屯之鎮标兵。
二百名。
徹回一百名。
明春即于沙州。
安西。
靖逆各營。
調兵四百名。
千把總外委四員。
共合五百名。
定額屯田。
俟招足時停止。
均應如所請。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