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昂兵部侍郎員缺。
即着彭啟豐降補。
并将此宣谕中外知之
○命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永慶、前往烏什。
協同永貴辦事。
以輔國公圖爾都、署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宿遷縣民郭得妻郭氏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崔應階奏、請将東省民壯。
概行改習鳥槍一摺。
傳谕各該督撫。
酌量該省情形。
或可仿照一例妥辦之處。
查明覆奏。
各省業經陸續奏到。
閩省視浙省程途更遠。
而蘇昌已于八月二十六日奏聞。
熊學鵬查奏之摺。
直至十月初三日始行拜發。
距奉旨時。
已五閱月。
未免過于遲緩。
此等并非難辦之事件。
何至稽延許久。
則浙省諸事因循可知。
熊學鵬。
着傳旨暢饬
○又谕、前于黃士俊奏報台州被災情形摺内。
詢及地方官辦赈妥否。
茲據奏稱、黃岩。
太平二縣。
俱即親曆撫綏。
惟臨海縣張端木。
不能親身遍曆災地。
措置未免遲鈍等語。
該處此番猝被風潮。
臨海尤為較甚。
該縣張端木。
不即親勘撫恤。
經該撫嚴饬。
并委道府等協理。
始行查辦。
熊學鵬何以并未奏聞。
着傳谕該撫。
将該縣張端木所辦赈務。
果能奮勉妥協與否。
及平日居官若何之處。
一并查明。
即行據實覆奏。
尋奏、張端木從前辦理災務。
尚無偷安贻誤。
經臣面饬。
頗能奮勉。
是以未經奏聞。
其平日居官。
操守謹饬。
聽斷亦屬平允。
得旨、知道了。
又批。
如此策勵屬員。
而又不苛求。
甚是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崔應階奏稱、兩淮鹽課。
自江南起程。
經由山東。
直隸。
請照江浙兩省現行之例。
填給水路勘合。
運送進京等語。
應如所請。
并嗣後兩淮起運京饷。
一體照辦。
從之
○以吏部左侍郎陸宗楷、為兵部尚書。
調工部左侍郎程景伊、為吏部左侍郎。
轉工部右侍郎李宗文、為左侍郎。
調禮部左侍郎劉星炜、為工部右侍郎。
轉禮部右侍郎程岩、為左侍郎。
以左副都禦史羅源漢、為禮部右侍郎
○命候補翰林院侍讀學士邊繼祖、仍在尚書房行走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刑台縣民陳關喜妻惠氏
○乙卯。
戶部議覆。
署兩廣總督楊廷璋等奏稱、奉準部議。
酌定采辦銅鉛限期。
查廣東委員。
運鹽至雲南。
辦銅回廣東。
前請統限二十個月。
以八個月運鹽。
十二個月運銅。
今仍照定限辦理。
至采買白鉛。
原定限四個月。
今改限一百日。
應如所請。
從之
○蠲免直隸懷安縣本年被霜災民額賦。
及被旱、被水、被雹、被霜、勘不成災之獻縣、阜城、交河、景州、吳橋、東光、甯津、青縣、靜海、滄州、鹽山、慶雲、蔚州、宣化、萬全、西甯、懷來等、十七州縣。
分别貸緩有差
○丙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軍機大臣等議覆、歸化城副都統集福奏稱、喜峰口監督。
兼理歸化城牲隻稅務。
未免鞭長莫及。
請由理藩院派章京一員。
駐歸化城辦理。
并管該處落地稅務。
應如所請。
從之
○豁除江蘇丹徒縣、坍江田地十四頃三十畝有奇額賦
○丁巳。
軍機大臣等議覆、歸化城副都統集福奏稱、歸化城蒙民雜處。
事務繁多。
若統歸綏遠城将軍辦理。
轉多掣肘。
請頒給副都統印。
辦事較為簡易。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浙江巡撫熊學鵬奏稱、衛所守備千總。
向與營員按月操演。
近年并無其事。
至撫臣調考時。
每藉漕差不到。
其來赴考驗者。
騎射率皆不堪。
請嗣後。
除與總漕相近者。
聽總漕調驗外。
其與總漕隔省。
及道途遙遠者。
不必責令同副參以下營員操演。
令就近之督撫提鎮。
随時調考。
與所屬标營操演等語。
查衛所備弁。
不隸營汛統屬。
其托故不肯會操。
在衛所無所顧畏。
在營員亦難約束。
應将此例停止。
至所稱。
令就近督撫提鎮。
随時調考之處。
查衛所員弁。
即不出運時。
猶有經理錢糧。
及催兌催開等事。
若責令一體操演。
恐妨漕務。
應無庸議。
仍照向例。
于不出運時。
令各就近督撫。
每年調考一次。
從之
○兵部議覆、本部左侍郎蔣檙奏、武闱外簾事宜。
一、外闱監試大臣。
閱定雙好單好字号。
封送外簾。
其一切弓刀馬石。
向委承辦吏胥。
在各所。
照數填寫。
請嗣後。
令監試禦史等官。
親筆填注。
并親用雙單字印。
一、執事人員。
所帶吏胥。
向于受卷彌封後。
即行放出。
請嗣後。
無許先期出場。
俟榜發後。
逐名點放。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服阕雲南鶴麗鎮總兵左秀、為直隸正定鎮總兵
○戊午。
上禦懋勤殿。
勾到秋審山東、山西、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六人。
山西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直隸斬犯一人。
絞犯五人。
餘八十一人。
予勾
○谕、各省分發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