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
因永昌遠隔萬餘裡。
不能遣禦醫前往診視。
今将内府所制十香返魂丹十丸。
活絡丹二十丸。
由驿飛寄。
此二藥素有神驗。
可以酌量服餌。
并賜荷包六個。
該督務加意調攝。
以冀速痊。
一切毋緻勞神。
慰朕眷念至意
○又谕曰、雲貴總督楊應琚。
現在永昌辦事。
茲聞其忽患痰疾。
甚為廑念。
已将内府所制藥丸馳寄。
以冀速痊。
但老年病體。
侍奉有人。
似更易于向愈。
伊子楊重谷。
現任寶慶府知府。
距滇尚不甚遠。
着傳谕常鈞。
令其即速前往看視。
所有寶慶府知府事務。
該撫即揀派妥員。
暫行署理
○又谕、據勒爾謹奏、口外屯防各兵。
與出差兵丁。
在駐防處所領取口糧。
俱系按日支給。
惟事竣回營之日。
差兵。
則按站給資。
屯防各兵。
則計程酌減。
如巴裡坤至肅州。
共二十四站。
今給十六日口糧。
未免不敷食用。
餘處亦大率相類。
請将屯防回營兵丁。
應支口糧。
俱照差兵之例。
一體支給等語。
此等屯防兵弁。
原欲使之生計裕如。
昨提督王澄來京。
召見時。
曾詢及屯田諸事。
據稱、兵丁換班回程。
衣帽頗能修整。
間有蓄積赀财。
以資嫁娶者。
似兵丁在屯俯仰尚覺寬贍。
若一體按日關支。
于兵丁固尤有裨益。
但若于屯田處滿支。
則負重難行。
若于沿路貯米之處支給。
則果否足敷支給。
又當另辦。
着傳谕吳達善。
确查兵丁往返情形若何。
應否一例計日給食之處。
據實具奏。
候朕再降谕旨
○兵部議覆、署兩廣總督楊廷璋疏稱、儋州營新英港、萬州營桐栖港、港口現有炮台。
派撥弁兵防守。
該二港。
原設槳船四隻。
船身窄小。
不能駕駛出洋。
應請裁。
将配船兵撥歸炮台。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内閣學士邁拉遜、兼署刑部侍郎
○乙亥。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奏、緬夷大山頭目壘管。
遣弟壘榮等。
猛育頭目坤線。
遣子坤岩等。
猛答頭目衎歌。
遣子衎轟等。
猛音頭目衎界。
遣子衎宋等。
先後至駐劄遮放之總兵烏勒登額軍營投誠。
并獻土物。
又前次投誠之木邦頭目。
呈獻馴象。
得旨、覽奏俱悉
○又奏、臣前在甘省。
即有心神驚悸。
風痰流注之疾。
今因自省前赴永昌。
舊疾複作。
現雖力疾辦事。
而軍務重大。
臣心神恍惚。
恐有贻誤。
仰懇簡員來滇接辦。
得旨、已命楊廷璋前往佐卿。
俟彼到時。
若病勢全愈。
亦不妨留彼多住數日。
共相籌策。
必精神複初。
然後可令彼回粵也。
交印一事。
朕不忍言。
卿其善為調攝。
以慰懸念
○以湖北東流司把總田堯封侄邦祿、襲職
○丙子。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宋邦綏奏稱、奉準部議。
酌定采辦銅鉛限期。
自省城至梧州府。
限十二日。
梧州府至百色。
限六十五日。
百色至雲南剝隘。
限七日。
剝隘至雲南省城。
限二十一日。
領運銅觔。
自百色至梧州府。
限三十九日。
換船雇載。
展限十日。
梧州府至省城。
限二十一日等語。
應如所奏。
至委員自雲南領銅。
運至剝隘地方。
酌定限期之處。
應聽雲貴總督定議外。
又自剝隘運銅至百色。
前經湖北省定限三十五日。
今該省定限五十六日。
殊覺太寬。
應查照湖北定限辦理。
從之
○賜直隸衡水縣衡水橋。
名安濟橋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今年江南、湖南、山東、浙江等省。
被災州縣。
業經降旨各督撫。
照例赈恤。
并饬令加意撫綏。
無力貧民。
自可不緻失所。
惟是被水之餘。
秋收分數。
不無稍減。
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窮黎生計。
未免拮據。
其或有尚需加赈之處。
着各該督撫。
查明實在情形。
詳悉覆奏。
候朕酌量加恩降旨。
可将此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陝西洵陽縣民馮告妻羅民
○戊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明德參奏、南彙縣民瞿揚寶。
逆惡滅倫。
山陽縣民張大順。
踢傷堂弟身死二案。
已降旨、将承審不實之知縣。
依樣率轉之知府。
分别革處。
并将覆審草率之按察使李永書。
交部嚴加議處矣。
朕閱此二摺時。
即以臬司為刑名總彙。
李永書于谳案舛謬若此。
豈尚可姑容贻誤。
及閱明德另摺。
果以李永書不能勝任。
另簡賢員為請。
适與朕意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