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兵部等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李清時奏稱、上河廳、經管運衛漳河三百餘裡。
修守事宜。
并無武弁專管。
捕河戴村壩。
現有分防專管。
其餘河務尚簡。
請将千總一缺裁汰。
改設把總二員。
分管捕、上、兩廳河道。
其捕河汛、原設河兵八十名。
酌留六十名。
歸捕河把總轄。
餘兵二十名。
再撥陽谷汛淺夫二十名。
聊城汛淺夫十名。
歸上河把總轄。
至裁汰千總俸饷。
酌分兩把總支領。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奉恩将軍富勒申子素隆阿。
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蕭縣民武志高妾劉氏
○癸酉。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六人。
絞犯七人。
常犯斬犯三人。
絞犯七人。
餘十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奏、清查茶引一摺。
已批該部議奏矣。
至所稱盈餘銀兩。
核算明确。
一面委員盡數交内務府查收等語。
此項茶引銀兩。
既經查有盈餘。
或存留該省充公。
或解交戶部撥用。
俱無不可。
該撫請交内務府之處。
殊屬非體。
着傳谕熊學鵬知之
○甲戌。
遣官祭先醫之神
○皇八子永璇、移居東三所。
上臨幸。
進早膳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邁拉遜、方觀承、會同查審深州辦桃一案。
石位公串捏滋事。
實為此案罪魁。
業交内務府從重治罪。
但該州知州帥家相。
以賤價摘買民桃。
緻業戶畏懼釀訟。
亦有不合。
即将該知州附摺參處。
實所應得。
乃聞方觀承定案時。
并無意參劾。
直待邁拉遜舉出。
方于摺内奏請議處。
未免心存袒庇。
夫該州所得處分。
本不甚大。
即交部議。
尚未必至于從重。
而該督猶思曲為維護。
則其平時之不肯舉發屬員過失。
為之彌縫容隐者。
更不知凡幾矣。
即如前日期成額。
查辦雄縣侵食官贖地價一案。
該地方官。
不能早為清晰妥辦。
緻崔镕等三人中飽。
各佃未得均沾。
聯名控部。
皆由該縣玩怠無能之故。
該督前此豈竟毫無聞見。
何乃任意姑容。
可見直隸吏治。
一味骳骩。
全無整饬。
率此以住。
更不知何所底止。
直省與山東壤地相接。
而官常之振作。
則遠不逮東省。
總由方觀承莅直日久。
迩複年齒漸增。
精力亦遜于昔。
遂不肯實力整饬。
專務因循。
則吏治益将日下。
殊不知察吏之道。
小懲大戒。
未嘗不可因創艾而保全。
況萌孽不去。
将尋斧柯。
方觀承甯不知之。
顧欲以煦妪之仁。
博下僚感悅。
緻伊等益無顧忌。
不至大幹罪戾不止。
豈非愛之适所以害之乎。
若該督自恃駕輕就熟。
意以為直省事務。
非伊不能辦理。
狃于上和下睦之結習。
則是自滿招尤。
所見亦太左矣。
朕之簡用方觀承。
不過因其在直有年。
諸事尚屬谙練。
是以久留其任。
且使将伊調任他省。
恐其經理公務。
必尚不及直隸之裕如。
方觀承自揣分量。
能不心服乎。
此次所辦未協之處。
本應交部議處。
因方觀承将内務府屬人過犯審出。
恐不知者。
妄滋疑議。
以為方觀承之處分。
因審出石位公而得。
故暫從寬宥。
着傳旨暢饬。
并谕該督。
嗣後務痛自洗滌。
時時提撕警省。
以副委任。
倘不知改悔。
因仍故習。
朕亦不能複為曲貸也
○又谕、據湯聘奏、大學士楊應琚。
在永昌忽患痰症。
病勢似覺稍重。
朕亟望其調理速痊。
設或不能就愈。
該省現有辦理緬匪事務。
需人籌畫。
員缺最關緊要。
接替頗難其人。
楊廷璋曆任封疆。
尚非選懦之流。
甚任此事。
但此時未便明降谕旨。
因思廣西與雲南接壤。
該督可借巡邊為名。
先往廣西邊界候信。
兩廣總督員缺。
現在亦不降旨另授。
如楊應琚已經痊愈。
該督可仍回廣東。
否則即有旨馳谕。
該督即由彼取道迅赴永昌接辦。
但滇省邊外。
向多瘴疠。
楊廷璋年逾七旬。
雖精力尚健。
而調護亦宜留心。
并着傳谕該督。
如赴滇省時。
凡有煙瘴地面。
不必親身前往。
以期珍重。
副朕優眷之意。
惟在運籌有方。
不在身先士卒。
凡事與提督李時升。
和衷妥辦。
以得其力為要。
所有楊應琚節次奏到各摺。
一并鈔寄閱看
○又谕、據湯聘奏、楊應琚舊時痰疾複發。
現即束裝前赴永昌。
察看病勢等語。
覽奏深為廑念。
已批交該撫。
令将近況如何速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