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設立理番同知一員。
凡有民番交涉事件。
悉歸該同知管理。
查内地泉州府西倉同知。
地方綏請無事。
請裁。
改為台灣府理番同知。
其西倉一帶地方。
有晉江縣貼堂縣丞。
與知縣同城。
并無專管之事。
應将該縣丞移駐同知現駐之石獅街。
就近管理。
至改設理番同知。
俸廉役食。
即照西倉同知額編之數改撥。
書役民壯。
亦照西倉額數募充。
其衙署、現有彰化縣淡水同知舊署。
毋庸另建。
祇須頒給台灣府北路理番同知關防。
其南路台灣、鳳山、兩縣。
社民甚少。
查台灣府海防同知。
專管船政。
請即以海防同知兼管。
換給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關防。
再晉江縣縣丞。
移駐石獅。
養廉役食照舊。
惟于該縣額設民壯。
酌撥十名。
即居現有同知舊署。
并鑄給晉江縣分駐石獅縣丞關防。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瀛台
○宗人府奏、請恭修玉牒。
限三年告成。
得旨、知道了。
修辦玉牒。
視其所有舊檔案。
應改者即改。
應添者即添。
何需三年。
務于一年内即行告竣。
着派滿大學士一員催辦
○以服阕四川重慶鎮總兵喬沖杓、為河南南陽鎮總兵
○丙申。
谕、據方世俊奏、候補知州鄭萬年。
試用知縣曾應選。
委署縣務。
辦理竭蹶。
毫無整頓。
難勝民社之任。
請将該二員按品賞給職銜。
令其各回原籍等語。
所辦甚是。
此等分發人員。
各省多有。
昨曾傳谕各督撫。
詳加甄别。
以定去留。
實寓澄叙激揚之意。
即如今年揀選分發舉人。
亦因其需次稽時。
加恩遴選。
發往各省寬途委用。
俾得及鋒而試。
至伊等才具優劣。
固非一時所能周知。
各該督撫。
亦應随時留心察看。
其中或有庸懦無能。
不堪策勵之員。
即當量其才質。
分别辦理。
不可有意姑容。
因循贻誤。
所有方世俊奏請鄭萬年。
曾應選。
賞給職銜之處。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刑部審拟湯永祚滋擾驿站一案。
其家人孫進自缢身死一節。
乃案中疑窦。
遜進若不過聽從湯永祚鞭責李升。
按律本無大罪。
何至畏懼投缳。
湯永祚沿途既有擾累需索之處。
安知此外不更有未經敗露情弊。
恐孫進到案。
據實供出。
遂令其自缢。
以為滅口之計。
均未可定。
該部于此等緊要情節。
竟爾置之不問。
豈成信谳。
着該部另行詳悉審訊。
務得确情。
據實具奏
○又谕曰、楊廷璋等奏、審拟富明安浮收糧石一案。
總未得此事窾要。
前經李侍堯等查奏、從前辦理明福以後。
其浮收折色。
複始自富明安。
則富明安即為此案罪首。
是以降旨拏問。
令該督撫等嚴究确情定拟。
前據查審奏到。
僅委之管倉家人婁貴。
意圖開脫。
複經嚴饬該督等。
另行據實研訊。
自應根究富明安。
是否于厘剔積弊之後。
首先起意複犯。
務得确情。
使之無可置喙。
以定爰書。
方成信谳。
今摺内祇将浮收食米多寡之數。
瑣屑較量。
計贓論罪。
而于開端浮收緊要情節。
任其供詞輾轉遊移。
緻與婁貴所供不相符合。
該督等亦竟不加深究。
乃以原解及經手各書役。
佥供不知多加之事。
率據富明安親供。
所開原數為憑。
坐以批外勒索七百餘金。
并贓拟罪。
轉似有意周内。
令其委曲承服。
不足以服富明安之心。
亦豈鞫獄得情。
饬吏治而肅法紀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