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乎。
看來此案非該督等所能審理。
着将富明安、及應行質訊緊要人犯。
并冊籍案卷。
一并解京。
交刑部另行确訊具奏
○是月。
江西巡撫吳紹詩奏、前奉谕旨。
以山東州縣民壯。
改習鳥槍。
各省可否仿照辦理。
查江西州縣。
額設民壯一千六百六十四名。
現将老弱汰除。
另募精壯充補。
會同營弁。
一體較演鳥槍。
自易純熟。
并無難行之處。
報聞
○福建巡撫莊有恭、以患病奏請賞假調理。
得旨、安心靜養。
不必過慮。
聞汝二人四百裡之摺。
未視而先憂。
憂在督臣也。
彼年老之人。
故時刻系念。
至于汝尚年壯。
偶爾之病。
養好即得複元。
何妨
○湖南巡撫常鈞奏、前奉谕旨。
以山東州縣民壯。
改習鳥槍。
各省可否仿照辦理。
查學習鳥槍。
視學習弓箭等項較易。
湖南額設民壯一千六七百名。
若俱令習熟鳥槍。
于地方有益。
現饬伊等原習鳥槍者。
再加習練。
原習弓箭等項者。
一體改習。
下部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清時奏、豫東黃河工程平穩情形。
并商虞廳之辛集。
向系埽灣。
每年水落歸槽後。
愈見偏趨側注。
近年溜勢漸緩。
今冬益見北趨。
化險為平。
來年察看情形。
如果溜不遊移。
即可停止鑲埽。
得旨、是。
知道了。
又批。
河員每以作工為喜。
應停止者停止。
汝職分之事。
尚恐不止此耳
○署兩廣總督楊廷璋奏、前奏谕旨。
以山東州縣民壯。
改習鳥槍。
各省可否仿照辦理。
查鳥槍為州勝先資。
然平疇高曠。
方能施放得宜。
粵東水陸要隘。
固多空曠之區。
而崗嶺崎岖。
村墟逼仄。
亦所在多有。
今酌将各處額設民壯。
二千三百八十七名。
其已習鳥槍者。
仍令兼習槍刀。
未習鳥槍者。
即令改習鳥槍。
同槍刀并練。
其原習之藤牌馬叉。
似非所急。
應令裁除。
報聞
○又奏、粵東商漁大小船隻。
每州縣不下一二千。
易緻匪徒竄迹。
竊劫為害。
現通饬各府州縣。
将境内所有商船漁艇。
按數編排。
十船設一甲長。
十甲設一澳長。
無論船身大小。
令于篷桅頭艕。
書刊某州縣某号某甲某人某船字樣。
除商船。
載明船主柁水。
貿易何地。
往返何時。
凡屬漁船。
必使出捕定有方向。
收港定有限期。
配鹽食米。
定有章程。
俾内河外海。
無不明書标識之船。
漁戶水手。
無不按籍可稽之人。
倘有歹船混入。
一目了然。
哨巡不難即捕。
得旨、好。
仍宜實力永久行之
○廣西巡撫宋邦綏奏、前奏谕旨。
以山東州縣民壯。
改習鳥槍。
各省可否仿照辦理。
查粵西額設民壯二千一百餘名。
内習鳥槍者。
僅什之二三。
餘或演試弓箭标槍。
或操練藤牌刀棍。
緣地多山嶺林箐。
短兵相接。
施展便利。
今若俱改習鳥槍。
未免滋擾。
應請酌半改習。
此外苗疆漢土各屬。
向設有土勇堡卒。
猺獞地方。
設有狼目狼兵。
現有九千五百餘名。
亦令酌改一半。
共習鳥槍。
報聞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等奏、據總兵朱侖報稱。
督兵赴楞木地方。
與緬匪相遇。
自十一月十八日接陣。
至二十一日。
計四晝三夜。
并未停息。
官兵奮勇争先。
賊匪四路抗拒。
該鎮按其險要。
分路抄殺。
賊匪抵攩不住。
俱滾匿山箐。
及殺死賊匪約共四千有餘。
并奪獲槍炮等器械甚多。
得旨、好。
知道了。
卷之七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