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一年。
丙戌。
十二月。
丁酉朔。
吏部等部議覆、陝西巡撫明山奏稱、洛川縣瀕臨深溝。
城基塌陷。
施工修築甚難。
查距縣城四十裡之鳳栖堡。
地方遼闊。
當縣治适中。
堡城現俱完固。
祇須加高封厚。
并将城身向北開展。
移造衙署倉庫監獄壇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雲南臨元鎮總兵阿穆呼朗遺疏聞。
得旨、阿穆呼朗患病溘逝。
知道了。
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己亥。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元城縣民關志忠女關氏
○庚子。
宗人府奏、請欽派玉牒館正副總裁。
得旨、正總裁。
着派諴親王允秘。
大學士傅恒。
副總裁、着派理郡王弘<?日為>、鎮國公永玮、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陳宏謀、侍郎諾穆渾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等奏稱、各省辦運滇銅。
委員解銀到滇。
向例随到随收。
不出三日。
或現有存廠銅。
即可指撥。
或現存無幾。
約計将來某廠可以辦給。
豫行辦撥。
總不出半月以内。
仍請照舊辦理。
毋庸另立限期。
至領給銅觔。
如所撥俱系現銅。
即可全數給領。
若該廠銅數不敷。
須就各子廠協撥。
即須守候。
委員在廠領銅。
強兌查收。
并覓雇腳戶。
催趱牛馬。
均須時日。
不能克定限期。
應俟領足銅觔之日。
催令陸續發運。
即由該廠報明限期。
至向來義都。
金钗。
兩廠。
辦供外省采買。
應就該兩廠至剝隘道裡。
核計程限。
查義都廠銅。
俱系該廠運至省城。
即在省店發給。
自省城至剝隘。
用牛馬運。
按站應限四十日。
惟所雇牛馬不能常運。
須往返輪流。
應加展四十日。
沿途或有阻滞。
再寬限十日。
統計九十日。
可運銅十萬斤。
至剝隘水次。
如辦運至二三四十萬者。
每十萬加展三十日。
金钗廠銅。
在蒙自縣給發。
自蒙自縣至剝隘。
均系牛運。
按站應限三十四日。
又輪流轉運。
加展三十四日。
沿途或有阻滞。
再寬限七日。
統計七十五日。
可運銅十萬斤。
至剝隘水次。
如辦至二三四十萬者。
每十萬加展二十五日。
至銅數較多。
兩官分運者。
各照該廠程限。
分别扣算。
如銅數減少。
一官總運者。
兩廠分領。
仍各照額定限。
準其分扣。
再馱銅牛馬。
俱雇自四鄉。
如遇農忙瘴盛。
即無牛馬雇運。
難以按程遄進。
令委員及地方官查報南督撫。
咨明該省。
準其停運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