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拘事故即令引見者。
不在此例。
着為令
○甲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吏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蘇昌奏稱、建甯府屬建陽縣之南槎村。
戶多俗悍。
崇安縣之五夫村。
煙戶稠密。
又該縣武彜星村。
為各省販茶馬頭。
均屬緊要。
請将松溪縣遂應場巡檢。
裁改建陽縣南槎村。
崇安縣分水關巡檢。
移駐五夫村。
崇安縣貼堂縣丞。
移駐星村。
并建衙署。
至崇安縣縣丞。
向無關防。
應請頒給。
兩巡檢。
均請頒給印信。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安平縣民李存妻呂氏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常鈞着來京陛見。
湖南巡撫員缺。
着鄂甯調補。
鄂寶着補授湖北巡撫。
鄂寶未到任之先。
其巡撫印務。
着定長暫行兼署
○又谕、據期成額、定長奏、布政使赫昇額、有應行審訊事件。
請旨革職等語。
赫昇額、着革職。
所遺湖北布政使員缺。
着闵鹗元補授
○又谕、據期成額、定長奏、查審桂陽州民侯嶽添被毆身死一案。
該州知州張宏燧。
先審侯學添為兇手。
及按察使宮兆麟審出正兇後。
仍複回護原招。
湘陰縣知縣劉善谟。
長沙縣知縣李莳。
奉委會審。
并不秉公勘訊。
請旨将該三員革職。
署布政使驿鹽道熊學骥。
不與宮麟會印。
兼以會訊并無确供。
具禀巡撫。
亦請解任等語。
張宏燧、劉善谟、李莳、俱着革職。
熊學骥。
着解任。
一并交與期成額等。
秉公質訊确情。
據實具奏。
其初審未得實情之司道府州各官。
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期成額等。
查審侯嶽添被毆身死。
審明侯七郎。
确系此案正兇一摺。
已降旨将張宏燧等。
分别革職解任。
交期成額等秉公質審。
至常鈞身為巡撫。
乃于審理倫紀攸關命案。
一任屬員扶同弊混。
不能查究。
據實嚴參。
似此糊塗無識。
豈複堪勝封疆之任。
當鈞已令其來京陛見。
湖南巡撫。
現令鄂甯調補矣。
至另摺所奏、宮兆麟呈出知府李拔密禀。
張宏燧與赫昇額。
營私行賄。
請将赫昇額革職審訊等語。
殊可駭異。
赫昇額身任藩司。
命案非其專責。
何至偏執成見。
始于回護若此。
或赫昇額與張宏燧。
别有結交袒庇情弊。
定長等或另有訪聞。
是以徑請革職。
亦已照所請革職。
着期成額會同定長。
将李拔禀内各情節。
逐一研訊。
務使水落石出。
令事之處實輕重。
毫無遁情。
以成信谳。
若常鈞有所交涉。
亦應審出實情。
不可為之隐飾。
可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奏、官員失察賭具處分。
及拏獲議叙。
舊例分别半年内外。
得以遷就那移。
是以請叙者多。
題參者少。
請嗣後無庸分别年限。
其議叙議處。
亦應酌改。
凡首先拏獲财具之員。
應加二級者。
改為加一級。
協拏之員。
應紀錄二次者。
改為紀錄一次。
其失察置造财具。
例應革職。
描畫紙牌。
應降二級調用。
舊存賭具。
應降一級調用者。
均準留任。
至屬員拏獲賭具。
将上司一并議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