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
或初終易轍。
仍應設法防範。
臣現酌拟四條。
一、州縣倉庫。
款項繁多。
應令将現存實數。
按兩月一次。
造報該管上司。
有弊即時抽查。
并于每年五月。
十一月。
将所屬一切款項。
各造冊一次詳核。
地丁内。
除解軍饷。
及留支俸工等項外。
悉行勒限起解。
旗地租銀。
一例随徵随解。
又米谷粜價。
如遇停買之時。
即令提貯道府庫内。
一、向例開徵後。
每十日。
二十日。
知府委員監拆。
并令教官、佐貳。
眼同封貯。
惟府屬雜職無多。
州縣或無佐貳。
吏目典史。
均系微員。
請專令教官監拆。
事竣後。
開具月日銀數申報。
一、向例拆封後。
限三日起解。
但期日過促。
傾镕不及。
請嗣後銀數在三千兩以内者限十日。
每千兩加二日。
不得過二十日。
逾限分别查參。
一、倉廒啟放。
例令佐貳公同驗報。
請照監拆錢糧。
一例責成教官監視。
随時具報。
得旨、此即明雲正未必可信也。
總之不教而殺。
朕必不為。
既教矣而複犯之。
則莫怪朕。
可詳悉告之各屬。
頗聞直隸較他處尤甚也。
慎之。
其四條另交部議。
然有治人。
無治法也。
尋議、均應如所請。
從之
○調四川川北鎮總兵索柱、為貴州古州鎮總兵。
以四川夔州協副将常保住、為川北鎮總兵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靈安奏稱、伊在祿豐縣地方。
接奉谕旨。
即回軍營查看情形。
如有攻取之機。
即帶兵進剿。
若無機可乘。
另将實情詳察具奏等語。
福靈安業已起身來京。
接奉朕旨。
即迅速回至永昌。
尚屬有心奮勉。
着加恩授為副都統。
遇缺即補。
可傳谕知之。
仍令将前在永昌時。
所見用兵情形。
及伊等所奏屬實與否。
衆論如何。
均作速詳細奏聞
○宗人府奏、已故奉恩将軍寶月無嗣。
毋庸另議承襲。
得旨、寶月之奉恩将軍。
既無人承襲。
着加恩賞伊孀婦半俸。
以為養贍之資。
嗣後有似此者。
俱照此辦理。
永着為令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遵旨議奏、查直隸道員。
除熱河、大名、二道。
現有兼銜。
及霸昌、通永、清河、永定、四道。
或近京畿。
或附省會。
均無庸加銜。
惟天津、口北、二道。
俱與總兵同城。
兵民錯處。
事多交涉。
應加兵備道銜。
并鑄給關防。
從之
○丁未。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雲南提督李時升奏、前因緬匪散衆乞降。
委員前往确查。
據查報。
猛卯邊外。
有匪衆數千。
欲至木邦等處滋擾。
批、如何。
向之所稱。
非欺而何。
又奏、臣李時升。
會同朱侖、派撥官兵迎剿。
于正月十六日、至十八日。
約殺賊二千有餘。
追至底麻江。
賊衆浮水渡江。
計溺斃及槍炮傷死。
又約二千餘。
餘俱過江逃遁。
打死賊馬五十九匹。
奪獲軍械無算。
又批、此等虛辭。
祇可欺汝。
不能欺朕。
必無之事也。
又批、四千餘賊。
祇五六十匹馬。
有是理乎。
又批、綠營惡習。
實在可惡。
非正法一二人。
伊等斷不知懼。
又奏、此次官兵。
惟遊擊毛大經。
都司徐斌。
守備高乾。
追抵江邊。
被賊回馬标傷陣亡。
臣等因緬匪既已乞降。
又複率衆侵擾。
反覆背叛。
現在揀選将備。
仍饬朱侖、親督官兵。
星馳進剿。
得旨、李時升總戎大員。
不身曆行陣。
惟稱調度。
豈伊自比于楊應琚之運籌帷幄耶。
可笑可恨。
谕曰。
提督李時升。
辦剿緬夷諸事。
退葸不前。
總兵朱侖、捏詞謊報。
并不實心出力。
殊屬可惡。
李時升、朱侖、俱着革職。
拏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所遺雲南提督員缺。
着楊甯補授。
永北鎮總兵員缺。
着索柱調補。
即馳驿速往軍營辦事。
其古州鎮總兵員缺。
着德興調補。
所遺松潘鎮總兵員缺。
着永昌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應琚奏、猛卯邊外。
匪衆數千。
欲至木邦滋擾。
經李時升會同朱侖、派兵迎剿。
前後殺賊四千有餘等語。
荒唐舛謬。
實出情理之外。
閱之不勝駭異。
楊應琚前此輕信綠營诳語。
屢報殺賊萬餘。
早知其必系虛妄。
已節次降旨明切訓饬。
今又奏稱殺賊四千有餘。
果爾。
是我軍威大振。
賊當望風披靡。
何至遊擊毛大經等。
轉為賊兵傷害。
其為捏飾欺罔。
尤屬顯然。
而前次所奏、緬酋遣頭目乞降之語。
亦全系粉飾捏報。
今複滋擾木邦。
何以楊應琚總視為泛常之事。
又摺内稱李時升會同朱侖。
派撥官兵。
星馳迎剿等語。
可見李時升自到滇後。
總未一至軍營督剿。
即朱侖始終亦從未統兵臨陣。
如此畏葸偷安。
實堪發指。
伊等身為提鎮大員。
沖鋒打仗。
是其專職。
當此軍務緊要之時。
乃僅派弁兵迎敵塞責。
仍不親往督率調度。
竟若置身局外。
全不以事為事。
玩律負恩。
莫此為甚。
若不嚴加懲治。
何以使凡隸戎行者知所儆懼。
李時升。
朱侖。
并着革職。
拏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至李時升。
朱侖。
如此怠玩事機。
該督何以視若尋常。
不行參劾。
轉據伊等虛詞入告。
是誠何心。
而華封。
劉德成。
現在何處。
又何以不令其領兵赴木邦剿賊。
摺内亦從未提及此二人。
殊不可解。
楊應琚辦理此事。
前後錯謬之處。
屢經開導指示。
如該督福運未盡。
當及早醒悟。
遵旨據實妥辦。
尚可稍贖前愆。
或可仍前受朕恩眷。
若再不知改悔。
甘為将弁欺朦。
緻有贻誤。
則其取罪更大。
斷不能曲為原貸矣。
将此嚴切傳谕知之
○又谕、朕昨将諾倫補授青州副都統。
所遺古州總兵員缺。
已将索柱調補。
今雲南用兵需人。
索柱複調補永北鎮總兵朱侖之缺。
蓋以伊系滿洲。
又在軍營年久。
必無綠營欺飾陋習。
如果實心奮勉。
必能承受朕恩。
若複畏葸欺朦。
其罪更重于漢人。
着傳谕阿爾泰、即速令其馳赴永昌。
會見楊應琚、前往軍營帶兵行走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據瑪瑺等奏、審拟吳元澄盜用庫銀貿易案内。
将查出曆任失察之大臣具奏等語。
阿敏爾圖、傅景、俱系朕特簡之員。
駐藏均已三年。
乃于盜用庫銀一案。
并未查出。
非尋常失察可比。
傅景、着革去護軍統領副都統。
逐出乾清門。
作為藍翎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瑪瑺僅失察一次。
且曾在軍營出力。
着加恩革去前鋒統領。
作為二等侍衛。
仍在乾清門行走。
官保于途次悉心訪查。
到藏即經究出。
甚屬急公。
着交部議叙。
阿敏爾圖若在。
尚應從重治罪。
但伊既身故。
其吳元澄盜用銀兩、着令賠交十分之八。
餘着傅景交出。
至瑪瑺任内應賠之項。
亦着阿敏爾圖賠補
○吏部議覆、原任湖南巡撫常鈞疏稱。
湖南耒陽縣新城市之下街。
向歸清泉縣管理。
已添設巡檢一員。
而耒陽管理之上街。
橫街。
鋪戶較倍。
并無專員彈壓。
請将耒陽所屬之新城市上街。
橫街。
并河東三公廟馬頭。
河西水西坪。
及迤北之南木坪。
至黃草州地方。
均責令下街巡檢。
就近稽查。
解報耒邑。
如事關兩縣。
即飛報兩邑會辦。
又安東縣石期市。
濱臨大河。
民鋪五百餘戶。
請将永明縣枇杷巡檢。
移駐石期市。
其枇杷地方。
煙民稀少。
應即歸近城之祖岡山把總彈壓。
又武陵縣屬牛鼻灘。
離城窎遠。
商賈雲集。
而堤圍水利。
均在附近。
請将專管水利之武陵縣縣丞。
移駐牛鼻灘。
又桃源縣新店驿驿丞、無地方之責。
難以稽查鋪戶。
應将驿丞裁。
改為巡檢。
兼管驿務。
又郴州良田地方。
煙戶衆多。
該州石陂巡檢。
現在賃寓州城。
應請移駐良田。
又慈利縣九溪衛。
兵民雜處。
請将安福縣九溪巡檢移駐。
又澧州津石。
商販要路。
原設巡檢。
不足以資彈壓。
而石門縣水南渡地方。
亦系商民湊集之所。
請将津石巡檢。
移駐石門之水南渡。
其津石。
即令澧州州判駐劄。
各缺均系部選。
移駐後。
遇有缺出。
應仍照例歸部铨補。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侍衛福靈安、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己酉。
谕、據楊錫绂等奏、揚州二幫糧船。
停泊清口之三草壩内。
被洪湖擁下之冰。
鏟破船三隻。
米石全行沉失。
請于抵通時。
着該丁每船買通幫餘米三百石交倉。
其餘于來年新運賠足等語。
漕船偶值冰淩迅下。
船身鏟破。
人力難施。
并非該丁等防護不慎所緻。
所有沉失米石。
着加恩免其賠補
○又谕曰、鄂甯、着調補雲南巡撫。
即馳驿前赴新任。
湯聘、着調補貴州巡撫。
俟鄂甯到任。
再赴新任。
其湖南巡撫員缺。
着方世俊調補。
方世俊将印交良卿護理。
即往湖南。
方世俊未到任之前。
所有巡撫印務。
着三寶暫行護理
○又谕、着領侍衛内大臣、健銳營、火器營、并八旗護軍統領。
速将曾經出兵效力、及弓馬漢仗可觀者。
秉公挑取。
各保送數員。
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揀選堪勝副将、遊擊、都司人員。
帶領引見。
發往雲南。
差遣委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現派索柱、帶成都滿兵三百名。
前赴紮雅克噶噶地方等語。
昨因雲南用兵需人。
曾經降旨。
将索柱調補永北鎮總兵。
并傳谕阿爾泰矣。
雲南兵事甚為要緊。
着寄信阿爾泰、另行揀派一人。
前往紮雅克噶噶。
更換索柱。
仍遵前旨。
即令其馳赴永昌辦事
○吏部議準、河南道禦史覺羅紮進泰奏稱、在京各部院衙門。
每年造送河南道應刷卷宗。
惟稽查錢糧物料出納之數。
考隐埋。
厘弊窦。
實與戶工等部。
相為維制。
若如吏部之補調官員。
補參疎防等件。
每月各道注銷。
無待一年之後。
始行補查遲誤。
況各部事務繁多。
原不能盡行開造。
僅留此數件于錢糧會計之中。
轉覺龐雜不類。
請嗣後各衙門内。
凡有關系錢糧卷宗。
全行造送。
其無關錢糧案件。
概行停止送刷。
從之
○以内閣學士伍勒穆集、為理藩院侍郎。
卷之七百七十九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内大臣稽察欽奉 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二年。
丁亥。
二月。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等。
節次奏報。
捏飾謬妄。
種種未協。
已屢降旨嚴饬矣。
茲複按圖校閱。
其間舛謬不符之處。
不一而足。
如上年九月。
趙宏榜帶兵駐劄新街。
已得緬地要隘。
即猝遇賊人。
偶爾小挫。
亦當整兵拒守。
以待應援。
何緻即退回鐵壁關内。
則不但蠻暮棄而不顧。
即新街亦不能守矣。
而楞木自十一月打仗之後。
亦不言及有無官兵駐守。
是我兵惟在銅壁。
鐵壁。
二關以内。
此後并未聞有出關剿戰之事。
何以能殺賊多至萬餘。
則其荒唐不足信。
更不待言矣。
且圖說聲明以藍線為界。
而前奏所稱。
緬匪偷越盞達。
及今次所奏、至猛卯邊境二處。
皆在藍線以内。
至盞達之外。
則有萬仞、巨石、等關隘。
猛卯相近。
則有虎踞、天馬、二關。
何以容賊匪出入無忌。
且現在調集之兵。
已一萬四千有餘。
縱不能統率大軍。
鼓勇進剿。
收複蠻暮。
新街等處。
而沿邊一帶緊要關隘。
亦當分兵嚴密防守。
又豈得诿為兵力不敷。
乃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