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二年。
丁亥。
三月。
乙醜朔。
上閱子牙河堤
○谕、朕此次巡幸天津。
閱視澱河堤閘。
按圖披覽。
内有千裡長堤之三灘裡起至格澱堤莊兒頭止。
中間并無堤岸。
詢之該督。
稱向來未經辦理。
每遇澱水長發。
地畝民居。
不無淹浸。
殊堪轸念。
本日朕閱看子牙河。
特命阿裡衮分道往勘。
據稱。
無堤處所。
東西約長十餘裡。
其中間有民修堤埝。
被水沖缺數處。
每當雨水過多之年。
村民一二千戶。
地畝千餘頃。
常被水患。
村民見有欽差前往。
踏勘築堤。
無不歡欣踴躍。
佥雲從此子子孫孫。
皆可永遠沾恩。
且堤内之地。
亦可盡成膏腴。
實于居民有益等語。
從前修築格澱堤。
原為捍衛村民。
今三灘裡至莊兒頭十餘裡。
獨無堤岸以資保禦。
村民未免向隅。
着交與方觀承。
再行詳悉相度。
接築長堤。
即核實估計。
妥議具奏。
尋奏、接築堤。
自文安縣屬之三灘裡千裡長堤起。
至大城縣屬之莊兒頭格澱堤止。
共長二千七百七十二丈。
頂寬一丈六尺。
底寬五丈。
酌就地勢。
高五六尺不等。
需用土方估銀六千九百五兩零。
現饬大城。
文安。
二縣。
分段興築。
務于汛前完竣。
仍饬該管之子牙廳。
并天津道。
往來督察。
報聞
○又谕、朕銮辂時巡。
經過畿南一功。
夾道龐眉皓首。
扶杖歡迎。
足徵盛世耆年之瑞。
所有老民老婦。
着地方官。
照恩诏之例賞赉。
其天津駐防年老男婦。
并着一體加恩賞給
○又谕、此次辦差文武官員。
任内如有降級罰俸住俸之案。
俱着開複。
其無此等案件者。
各加一級
○又谕前年。
因莽匪滋擾。
劉藻辦理不善。
特用楊應琚為雲貴總督。
前往接辦。
彼時尚有木匪一案。
經常鈞具奏、請俟剿滅莽匪後。
再行辦及。
朕以此等邊外蠻觸。
原屬不成事體。
皆因吳達善。
劉藻。
各任内。
不能實力查辦。
養癰贻患所緻。
亦谕令一并辦理。
務使悉絕根株。
以昭懲創。
為永靖邊圉之計。
楊應琚到滇後。
莽匪業已剿平。
不過經理疆界。
搜剿逸賊諸務。
嗣因莽匪召散。
逃入緬甸。
楊應琚行文向彼索取。
并奏稱、如彼不将逆酋擒獻。
即興問罪之師。
朕以緬甸僻在荒陬。
從未敢侵犯内地。
其事亦不值窮兵勤遠。
旋據奏木邦、蠻暮、相率投誠。
朕以楊應琚久任封疆。
曆練有素。
必非輕率喜事者比。
谕令酌審情形。
以定行止。
楊應琚自應将邊備夷情。
通盤籌畫。
或木邦等實因緬酋殘暴。
衆心渙散窮蹙來歸。
固可設法招徕使成瓦解之勢并當計及受降以後。
如何撫綏防禦。
俾之永隸輿圖。
不贻後患。
乃該督即親往永昌受降。
且雲機有可乘。
不難籌辦。
朕謂該督必已操成算于胸中。
自能相機妥辦。
方嘉其實心體國。
勇往任事。
随即加以獎谕。
并望其迅奏膚功。
以膺懋賞。
不意該督自受降以後。
毫無調度。
新街雖已駐兵。
而一旅孤懸于蠻暮。
并無聲援掎角之勢。
所謂善後事宜安在。
迨緬匪率衆侵擾蠻暮。
副将趙宏榜。
于新街抵禦。
以衆寡不敵。
小挫退兵。
自當鼓勵戎行。
前驅深入。
克複蠻暮新街。
以揚我武。
乃李時升。
朱侖。
節次退回内地。
置新附地方于不顧。
而楊應琚見事稍棘手。
憂惶成疾。
朕以該督為國宣力。
忽染沉疴。
深為轸念。
賜藥賜醫。
體恤倍至。
以冀速痊。
而該督病後。
神志昏愦。
竟毫無主宰。
且又适當總兵阿穆呼朗病故。
軍營重務。
惟委之朱侖一人。
李時升又不親自董率。
任其逞綠營虛張粉飾惡習。
屢次诳報。
楊應琚竟甘受其愚。
漫不加察。
惟知據禀轉奏。
全不見有運籌決勝機宜。
則是以辦理軍務之總督。
竟成軍營報事之人。
不甚可笑乎。
朕覽其屢次所奏、殺賊一萬餘人。
即疑其未必确實。
旋複據奏、緬酋屢遣其頭目。
詣營乞降。
情願遣散兵衆。
懇請賞給蠻暮。
新街。
照常貿易。
且雲地勢險惡。
進兵得不償失。
是該督始則冒昧貪功。
繼則欲圖苟且完事。
肺肝如揭。
而前此奏報殺賊之虛诳。
益複顯然。
因按所繪地圖。
詳加審度。
前後所奏。
種種乖謬。
不可枚舉。
因傳谕詢問該督。
即如蠻暮。
新街等投誠時。
已令其遵制薙發留辮。
即成内地版圖。
自當扼其險要。
以為進兵之地。
乃新街一挫。
遽爾退回鐵壁關内。
則是蠻暮新街。
早已棄而不守。
賊衆又何必複請賞給貿易。
似此支離荒誕。
其将誰欺。
且緬匪亦一大部落。
如果誠心乞降。
願附屬國。
其酋長自當請罪納款。
具表輸誠。
效安南、暹羅之通職貢。
奉正朔。
并将蠻暮、新街、呈獻。
或尚可議及徹兵蒇事。
乃率據綠營将弁。
捏詞謊報。
以匪目遣散匪衆為得計。
辄欲還其歸附之地。
且蠻暮而外。
尚有木邦、整欠、整賣、景線等處。
前此均準其内附。
設緬匪又複效尤滋擾。
該督亦将置之不顧。
有是理乎。
又如前奏、殺賊萬餘。
則是軍威大振。
縱不能乘勝深入。
直搗賊巢。
亦當及此克捷先聲。
收複蠻暮、新街、搜剿賊匪。
不應退回内地。
又伊等前奏、賊衆二萬人。
如果剿殺萬餘。
則業已殲滅大半。
群賊甯不望風驚潰。
膽落奔逃。
又何敢糾合餘燼。
偷越邊境。
肆其滋擾。
如果殺賊盈萬。
則我之兵威。
可謂大盛。
何反讓地退兵。
又不知楊應琚何以深信不疑。
受其朦蔽而不悟。
因念該督病雖小愈。
而志氣未清。
緻為人所愚惑。
特明白開示令将該處情形。
據實查奏。
即果有難辦之處。
亦應切實奏聞。
候朕裁奪。
今據覆奏、仍屬虛詞。
而于事之關鍵。
總不明晰。
似此執迷不悟。
可見該督之病愦無能矣。
至于賞罰嚴明。
尤行軍之要領。
李時升以提督大員。
沖鋒剿賊。
是其專責。
乃動辄派委弁兵迎敵。
并不躬親行陣。
督率進剿。
若無與己事者然。
且按圖詳校。
由楞木退至鐵壁關。
複以次退至杉木籠。
而朱侖亦自戶臘撒。
退至隴川皆系漸回内地。
并未奮勇進兵。
惟以捏詞欺罔為能事是二人實為此案罪魁。
業經降旨革職拏問。
乃楊應琚此次。
仍不将李時升。
朱侖。
嚴行參處。
僅以副将陳廷蛟等五員。
奏請革職。
如果伊等臨陳退縮。
即當以軍法從事。
亦非止予罷斥可了。
若不過尋常過犯。
又豈可以劾此數人。
便足示軍營懲創。
種種錯謬均出情理之外。
此楊應琚前後辦理緬匪情節也。
總之辦理緬匪一事。
朕初無欲辦之心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