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昨吏部帶領引見之滿吉善。
系滿保之子。
乃又名滿吉善。
似竟以滿為姓矣。
伊本系覺羅。
何必學漢人更立姓氏。
着即名吉善。
并交宗人府王公等。
查宗室内有似此者。
一律更改
○定發遣煙瘴人犯例。
刑部奏、例載極邊充軍者。
發四千裡。
煙瘴充軍。
亦四千裡。
如無煙瘴地方。
以極邊為煙瘴。
查煙瘴地方。
祇有廣東。
廣西。
雲南。
貴州。
四省。
因例以四千裡為限。
是以該四省遇有遣犯。
皆聲明不足四千裡。
改發極邊。
嗣經乾隆二十八年議準。
應發煙瘴人犯。
不必拘泥裡數。
均于隔遠本籍之煙瘴省分。
互相遞發。
此專指廣東等四省而言。
其鄰近煙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亦系不足四千裡。
應一體更正。
煙瘴充軍。
原系去死一間之犯。
與問拟極邊者。
輕重有别。
若拘泥裡數。
改發極邊。
是轉減輕一等。
且所謂極邊者。
不過扣足四千裡而止。
湖南、福建、四川、編發極邊。
多系江南山西等省。
是使應發煙瘴之人。
轉得徙居善地。
于律義未合。
請嗣後凡系煙瘴人犯。
無論四千裡内外。
總于有煙瘴省分安置。
将不足四千裡改發極邊之例停止。
得旨、此奏是。
着照所請行
○陝甘總督吳達善奏、臣至哈密。
據巴裡坤鎮将德昌、面呈穆壘守備劉生芝原禀。
内稱、本年三月十四日。
西葛根戶民任大俊。
在本堡見一達子。
向彼說話。
因不解其語。
伊即擲一木牌而去。
旋告知戶頭王世雄。
将木牌持送該備。
該備即赴東吉爾瑪。
交塔爾灣營守備敦柱閱看。
複親赴西葛根一帶。
踏勘蹤迹。
複有戶民牛天成禀稱。
前次所見達子。
又于本堡南山口遞一木牌。
随知會敦柱。
馳赴山内查看。
并無影響。
至四月十九日。
戶民等見達子又來。
哄引入堡。
即帶往敦柱處。
詢系噶勒丹多爾濟戶下達子。
名伊什特格。
因想投誠。
所以遞此牌子。
敦柱随帶兵五名至西葛根。
複留四名。
止帶兵史大朋。
戶民朱唐。
牛天成。
前往。
至晚未回。
次日牛天成出山。
言敦守備。
并跟随人。
俱經被戕。
臣當即令德昌親赴穆壘查明确情禀報。
德昌到彼。
将戶頭王世雄等訊供。
據稱。
四月有戶民朱唐。
略曉蒙古話。
将此達子引令入堡。
适戶民牛天成。
帶同伊妻來看。
伊妻一見達子。
即哭認為親戚。
當晚留住。
随将達子送往敦柱處訊問。
敦柱帶兵一名。
戶民二人。
同達子入山。
不知如何被害。
複訊牛天成。
據供。
敦柱是晚。
即住于達子帳房。
次日牛天成出外。
與達子找尋馬匹回來。
見敦守備。
并朱唐。
俱已被殺。
正将史大朋。
用小刀按戳。
見伊即加綁縛因掙脫得以逃出。
臣思牛天成之妻。
與此賊認為親戚留住。
敦柱帶同兵民四人入山何以三人被害。
牛天成獨得掙脫。
是敦柱被害情由。
牛天成夫婦。
未必不知。
實為此案要犯。
是應嚴究。
現饬該鎮于穆壘一帶。
搜緝務獲。
毋緻疏脫。
并咨安西提督于沿山一帶協緝。
報聞
○丙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谕、前經降旨。
令各省提鎮。
照藩臬之例。
三年奏請陛見一次。
如未允準。
仍于次年具摺請旨。
此指曾經陛見者而言。
今顧鋐自補授總兵以來。
未經陛見。
雖于到任之初。
奏請一次。
其時并未允準。
該鎮仍當于次年專摺請旨。
何得率照已經陛見人員之例。
複越三年。
始行續奏。
殊屬不合。
顧鋐着交部議處。
嗣後各提鎮。
有似此逾期者。
并着該部查明參奏
○又谕、現續派京兵二千名。
前往雲南。
令觀音保為領隊大臣。
帶兵之員。
仍屬不敷。
着護軍統領紮拉豐阿。
熱河副都統額勒登額。
并為領隊大臣。
其熱河副都統即着新柱署理更換額勒登額來京帶兵迅往
○谕軍機大臣等、據揚甯等奏稱四月十七日夜。
賊寨施放槍炮不絕。
我兵相持至曉。
賊勢甚衆臣等調集各營官兵。
盡力決戰。
讵右翼各營弁兵散亂。
賊遂趁勢侵擾。
所餘兵丁。
俱由山梁退避。
賊分兩翼。
将營盤圍住。
臣等聚集散兵。
退至龍陵拒守。
請将臣等嚴加治罪等語。
緬酋等敢于滋擾邊境。
抗拒王師。
皆由前此楊應琚等。
毫無調度所緻。
揚甯等甫至軍營。
未及二旬。
且現在大軍未集。
賊兵乘隙跳梁。
楊甯等原未可深罪。
至單内所列逃兵二百四十餘名。
伊等臨陣畏葸。
望風遠揚。
情罪甚為可惡。
我朝軍紀嚴明。
人知奮勇自效。
從未有見敵潛逃。
毫無顧忌。
至于若此之甚者。
此等皆軍律國法所不容。
着交與明瑞、鄂甯、逐一查明。
嚴行緝獲。
即正顯戮。
以昭炯戒。
其右營官兵。
因何遽行散亂。
領兵員弁。
俱系何人。
俱應一并查辦嚴懲。
但此時明瑞等。
方經到滇。
應辦重務甚多。
且不必倉皇急辦。
總于進兵以前。
詳悉查明。
分别情節。
俾正其罪。
以示軍紀。
看來滇省綠營兵丁。
積習選軟不堪。
實難望其奮勉出力。
現在續撥滿兵二千。
分次前往。
合前次共有三千。
此外綠旗之兵。
尚需若幹。
即于四川。
貴州。
兩省内。
就近酌量調用。
不必更用滇省之兵。
以收實濟。
須于進兵九月以前到永昌。
方不誤事。
明瑞可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再揚甯奏稱、至遮放地方。
所有運糧文員。
及帶兵防守之守備陳谟等。
俱已散去。
此等文武員弁。
非兵丁等可比。
情罪尤為重大。
着交與明瑞等。
一體嚴行查辦。
所有揚甯摺。
并單。
并鈔寄閱看。
速行覆奏
○又谕、前據明瑞奏到李時升呈出書稿。
并員弁各禀二冊。
内有應交明瑞查辦者十餘條。
已分别簽出鈔寄。
但明瑞此時甫經抵滇。
一切軍營重務。
皆須亟為經理。
所有寄查各件。
量其事情緊要。
或易于體察者。
即行随時查辦覆奏。
如有端緒紛歧。
一時未能得實。
而事又可緩者。
竟不妨從容訪查。
毋庸刻日速辦。
以分心力。
轉緻贻誤正務。
至此内羅源浩禀稱。
阿瓦招贅之李萬全。
先年曾與吳尚賢合夥。
後投木梳。
夷兵燒搶耿馬。
皆其指使。
又據烏勒登額禀稱差往緬甸探事之寸存福。
寸盈科等。
俱系騰越等處民人各等語。
此等内地民人。
出入邊境。
率非安民之人。
顧其中良莠不同。
亦有難于概視之為漢奸者。
如其人實系心懷叵測。
為緬酋探聽軍情。
潛通信息。
甚至為賊衆前導。
滋擾邊疆。
其罪實無可逭。
此即加之寸磔。
予以族誅。
亦所應得。
若軍營偵探所資。
原在兼詢博采。
設非曾經往來賊寨之人。
何由得其端緒。
若因懲創漢奸起見。
一切痛加屏斥。
是欲廣見聞而先蔽其耳目。
于事理殊為未合。
明瑞到彼。
遇有實在作奸不軌之徒。
即嚴緝重懲。
毋稍姑息。
但此時不得過涉張皇。
一切急為搜捕。
使邊民望風疑畏。
因而裹足不前。
以緻外情壅遏也。
前鄂甯奏、楊應琚辦理緬匪一事。
系龔士模。
趙宏榜。
從中慫恿。
曾經降旨。
令将龔士模。
果否實有可惡情節。
即行查覆。
今閱李時升書禀内。
永昌府知府陳大呂。
亦多密禀事宜之處。
伊等皆近邊府治。
賊匪情形。
自當悉心偵探。
況奉上司派委。
豈有抗不遵辦之理。
今以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