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琚負恩誤國。
種種乖方。
自嬰重罪。
是以龔士模等。
所有從前體訪事宜。
終歸無濟。
設使楊應琚果能經理妥協。
克奏膚功。
則伊等節次禀陳。
可謂有功無過。
方當加之獎賞。
以明激勸。
豈可轉為責備。
如趙宏榜。
先因輕進被劾。
朕尚以輕進猶屬勇往。
未即重治其罪。
直至查明趙宏榜。
新街挫衄。
即行逃回鐵壁關内。
明系畏葸失機。
始降旨革職拏問。
若無識之徒。
以知府偏裨等。
為該督密陳賊情。
妄謂啟釁滋事。
此與井蛙之見何異。
從前緬匪潛擾土司邊境。
吳達善。
劉藻等。
既已養癰贻患于前。
迨楊應琚到滇接任。
奏請乘機辦理。
其事原屬應行。
朕何嘗不為許可。
特其後措置全無。
甚欲以欺朦了事。
遂緻自幹大戾。
是楊應琚罪案。
實在此而不在彼也。
再遊擊班第、是否陣亡。
已降旨谕明瑞等。
查明具奏。
此外尚有守備江紀一員。
據楊應琚與李時升書。
内有該員不知下落。
若遽作陣亡。
恐冒濫賞恤之語。
江紀如系臨陣逃亡。
自應嚴究以申軍律。
若确系效命疆場。
亦當奏請賞恤。
用勵戎行。
并着明瑞一并詳加查訪。
據實奏聞
○又谕、據刑部議覆、阿爾泰定拟擲石擊打台布為首之番子紮什衮、固木布楚克、應如所拟斬決。
為從之索諾木紮什九人。
絞決。
朕已降旨将為首者立斬枭示。
為從者免死。
發極邊煙瘴安置。
将此傳谕阿爾泰、并令傳集紮雅克喀薩頂呼圖克圖等。
谕以番子擲石擊打台布。
伊等不即将動手之人。
拏送總督處治罪。
必俟大臣等帶兵前往。
始行獻出。
甚屬非是。
本應一并治罪。
始念伊等系庸愚喇嘛。
加恩寬免。
伊等嗣後務将屬下番子。
嚴加約束。
倘複有滋事之處。
必将伊等一并治罪
○以總兵銜帶兵國柱、補雲南楚姚鎮總兵
○丁醜。
谕、近因緬匪滋擾緣邊土司。
司事者調度失宜。
現在豫籌進剿。
一切軍行儲偫。
雖絲毫不累民間。
但大兵所過。
物價易緻翔湧。
而糧運轉輸。
亦不無消資民力。
從前平定準夷回部時。
陝甘各省。
俱經節次緩徵蠲賦。
今滇省軍務方殷。
宜特沛殊恩。
以示體恤。
所有該省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其大兵經過之地。
及永昌。
騰越。
普洱。
三府州。
着全行蠲免。
其非經過地方。
亦着蠲免十分之五。
俾得一體沾恩。
于邊陲生計。
更為饒裕。
該督撫等。
其饬屬實力奉行。
無任吏胥侵漁中飽。
副朕嘉惠邊氓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雲南現在進剿緬匪。
軍行馬匹。
最關緊要。
應豫為籌畫。
以應急需。
四川、廣西、兩省地方。
接壤滇南。
協濟較為便捷。
着該督等。
悉心部署。
就營驿馬匹内。
妥協抽撥。
能得膘壯堪用者。
每省多則三千匹。
少則二千匹。
一面解交滇省應用。
四川現有調用之兵。
馬匹即可随便酌量帶往。
其粵西馬匹。
可遴委妥員押赴。
務令先時豫備。
毋誤秋間進剿之期。
将此傳谕阿爾泰。
李侍堯。
并宋邦綏知之。
李侍堯着即速往廣西辦理此事
○又谕、昨因揚甯奏、木邦剿賊時。
右翼兵丁。
有望風散亂。
及臨陣逃避者。
恐滇兵恇怯選軟已久。
難望其奮勉自勵。
業經降旨調取四川、貴州、兩省兵丁。
前往協濟。
不必再用滇省之兵。
今思此等倡亂脫逃之人。
固罪無可逭。
但不可因此敗類。
遂概及他人。
況滇兵自調派以來。
随曆行間。
辛勤日久。
未嘗不望奮志立功。
伊等具有天良。
豈盡不堪驅策。
總由楊應琚前此經理不善。
糧饷屢缺。
緻令枵腹從征。
而軍營各将弁。
漫無紀律。
又緻挫其銳氣。
是其罪不在兵丁而在将領。
且綠營兵衆。
原不乏精練可用之人。
如果統率有方。
亦能鼓勇建績。
即如前此平定西陲。
綠營兵多有效力行間。
勇往得功者。
可見督率得人。
則兵為将用。
若因木邦一事。
将滇兵概行擯棄。
使伊等有志未酬。
亦非所以示體恤。
今命明瑞前往總督軍務。
其提督總兵諸大員。
亦皆另行簡用。
将來措置自合機宜。
兵丁等當無不共知敵忾。
以期奏膚功而膺懋賞。
其各省提鎮随标之兵。
調度得宜。
原可資臂指之用。
而分防隘口等事。
本處兵丁。
于彼地情形。
更為熟習。
戍守亦屬有裨。
着傳谕明瑞。
一面将應調貴州四川之兵。
酌定名數。
飛咨辦理外。
其現在滇兵。
仍着選錄取用。
并将此旨宣谕各兵。
俾知感激自新。
以圖後效。
至應調黔蜀之兵若幹。
仍留本省之兵若幹。
即着速行奏聞
○又谕、辦理緬匪一事。
現在添派滿兵前往。
并令明瑞酌量。
于四川。
貴州兩省調撥綠旗弁兵。
應用軍行糧石所關綦重。
不可不先事籌辦。
以裕兵食。
昨據揚甯等奏、軍營米石不敷時有缺乏之處。
而李時升呈出書禀稿本。
内亦有軍營缺糧數日。
及運糧夫役。
往往不敷應用之語。
皆由楊應琚前此辦理不善所緻。
現距進兵之期。
不過數月。
及此時早為調度。
臨時自不緻周章。
其應如何設法。
或酌籌協濟采買。
務使儲備充盈。
源源不匮。
并量度該處情形。
應于何處分地存貯。
陸續轉輸。
以及運赴軍前。
沿途夫役。
更番挽送之處。
着交與鄂甯。
即速悉心酌議。
妥協經理。
總期無誤軍儲。
足資接濟。
仍将辦理情形。
一面知會明瑞。
一面奏聞。
再揚甯奏、由暮董前至遮放。
所有辦理運糧文職官。
皆已散去等語。
官員管運糧石。
責成甚重。
自當加謹防護。
性命以之。
況伊等平日。
受朝廷爵祿。
豈可不明大義。
乃竟畏賊潛逃。
将兵糧任意委棄。
情罪深為可惡。
揆之軍律。
斷難姑貸。
着鄂甯作速查明棄糧逃避之員。
嚴行緝獲。
會同該督。
即于軍前正法示衆。
以昭炯戒。
并将此谕令明瑞知之
○戊寅。
谕、現在雲南進剿緬匪。
所有直隸、河南、湖北、湖南、貴州、雲南、各省。
地當孔道之驿站。
弁兵經過。
文報往來。
均關緊要。
着将各處站馬。
即行确查。
或從前曾議裁減。
現在仍複舊額。
或向未議裁。
而原額不敷。
應行酌量抽撥中增。
其如何核定章程。
俾長途得資接濟。
裨益軍行之處。
着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詳悉查明。
定議速奏。
尋議、直隸通雲南孔道十七站。
現馬一千八百二匹。
向未議裁。
各站百有餘匹。
足敷應用。
毋庸抽撥。
河南經行十八站。
現馬一千六百二十一匹。
裁過九百。
應暫複二百。
每站各設百匹。
湖北經行十站。
現馬七百五十七匹。
裁過六百。
應暫複一百。
每站設八十餘匹。
湖南經行十八站。
現馬八百二十二匹。
裁過三百。
應于舊額全複外。
再增四百每站設八十餘匹。
貴州經行二十三站。
現馬一千一百六十匹。
不敷應用。
應另增七百。
每站設八十餘匹。
雲南境。
首站至省城十站。
現馬三百三十六匹。
應另增五百。
每站設八十餘匹。
行知各該省。
遵照添設。
其自雲南省城至永昌等處。
向無驿站。
現值軍興。
所有添設軍台馬匹之處。
令該督撫酌量情形。
妥協辦理。
以上複額撥增。
共馬二千二百匹。
俟軍務告竣。
應如何裁汰。
至時令該督撫查明具奏。
從之。
卷之七百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