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
正當資糧于寇。
而又不可使運糧員弁。
影射開銷。
此時解員等。
押送竣事。
已令即速回滇。
伊等前此承辦一切事宜。
練習有素。
明瑞等可量材差遣委用。
以收驅策之效。
所有詢問各員清單。
着一并鈔寄閱看。
将此詳悉傳谕知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丁亥。
谕曰、明山奏長武縣民尚景福、糾衆借糧一案。
知縣曹立基、都司趙廷棟、昏惰無能。
不即擒獲要犯。
任其當場兔脫。
知州韓成基、既漫無覺察。
又不督率查拏等語。
曹立基、趙廷棟、俱着革職。
韓成基、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曹立基短發草價。
并失察書辦需索各情節。
着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己醜。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庚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朕于七月二十日啟銮。
前往木蘭。
應派人員。
應備事件。
交各該處豫備。
将派出人等。
照例射布靶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阿哈尼堪、為荊州副都統
○辛卯。
軍機大臣等議奏、山西巡撫彰寶奏稱、右衛牧廠餘地。
現經派員履勘。
招墾辦理。
并将召募起科管轄各事宜。
酌拟條款。
一、查勘五旗牧廠餘地。
正藍旗為一段。
正黃、正紅、鑲紅、三旗為一段。
鑲藍旗為一段。
其中堪以墾種者。
共計一千六百餘頃。
應于歸綏道所屬五廳。
及大同。
朔平。
二府屬沿邊州縣。
招募佃民。
每地五頃為一分。
各量資本。
或一戶認種一分。
或數人合認一分。
入冊後。
給以印照管業。
當初經認種之年。
免其輸納。
于次年起科。
其餘遞年耕熟。
陸續升報。
一、此項地畝。
較察哈爾土性瘠薄。
祇可種植雜糧。
應照口外不分等則之例起科。
其牧廠俱坐落和林格爾。
及清水河。
二廳地方。
所有應徵租銀。
即交該處通判經徵。
就近解交綏遠城同知衙門。
撥充旗營兵饷。
一、此項地畝。
除現在招墾一千六百餘頃外。
尚有八百餘頃。
系砂碛山溝。
不成片段。
俟佃民将好地墾成後。
饬令零星開種。
以盡地利。
又此項應募佃民。
約需千有餘戶。
将來俟認種人多。
即令該處兩通判。
相度适中之地。
設立村莊。
以便稽察彈壓。
無須另設專員。
以上均應如所請。
惟稱該處地畝。
土性瘠薄。
應照口外例。
不分等則之處。
查徵賦之重輕。
應準收成之厚薄。
此時未可懸定。
應令試看成熟後。
再行定則。
又該處佃民。
聚集既多。
其中或不無遊民攔入。
滋生事端。
并抗租逃避各情弊。
宜嚴饬承辦之員。
時加稽察。
從之
○蠲陝西華州、華陰、潼關、三廳州縣。
乾隆三十一年水災額賦有差。
并緩徵蠲餘銀兩。
及勘不成災之渭南、興平、大荔、朝邑、保安、安塞、榆林、米脂等、八縣未完銀米
○蠲奉天承德、鐵嶺、開原、複州、廣甯、五州縣。
乾隆三十一年水災霜災額賦。
并緩徵蠲餘銀米
○壬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吳達善等、會訊塔勒納沁管屯都司劉得等、并無減報收成分數、及盜賣屯糧情弊。
從前薩瀚等揭報各情節。
審系全虛。
請将薩瀚、亢保、并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薩瀚有總理屯田之責。
乃于各工收成。
不能查驗确實。
辄任意逼勒。
将分數加倍結報。
及劉得等被參革審。
又不候委員到日。
秉公研訊。
先自酷刑煅煉。
以冀回護前非。
種種錯謬乖張。
非尋常舛誤可比。
薩瀚着革職拏交刑部治罪。
亢保雖與薩瀚共事。
但旋經調赴辟展。
嚴刑逼供。
系薩瀚一人專主。
惟從前附和揭咨。
亦屬不合。
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率行揭參之副将福琏。
并着交部議處
○又谕曰、容保前因京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