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于重運過後。
次第開放。
使湖水由永濟河。
流入六塘河。
東注歸海。
今歲糧艘。
于四月二十九日。
業經全數渡黃。
而駱馬湖下遊六塘河一帶。
兩岸灘地民田。
尚未收割。
應俟二麥收竣。
再行開放。
報聞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鄂甯奏揚甯等退兵情形。
請旨治罪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
揚甯等前抵軍營。
甫及半月。
因該處兵丁。
素無紀律。
又缺軍糧。
以緻一時力不能支。
然尚能直前打仗。
退保龍陵。
其去李時升。
朱侖等之畏葸誤事者。
迥不相同。
設使伊等統兵已久。
因循挫衄。
必将重治其罪。
又安能複邀矜宥。
以觀後效耶。
朕于諸臣功罪。
一秉至公。
本無成見。
于伊等情節所在。
權衡審度。
不肯使有一毫畸輕畸重之處。
該撫當亦知之甚悉。
至遺失軍裝等項。
即應賠補。
亦當于辦理不善之楊應琚等名下着追。
亦為平允。
又摺内所稱。
若調兵黔省。
事涉張皇之語。
殊于現在事理情形未協。
前以緬匪尚未擾及邊陲。
伊等蠻觸幺<?麻骨>。
原自不值一辦。
今既鸱張恣肆。
抗我顔行。
則天朝聲罪緻讨。
出于勢不容已。
安得拘泥張皇之名。
一任其跳梁無忌耶。
至調兵一節。
除由京派往健銳營兵三千外。
複降旨鄰近之貴州、四川、等省督撫。
酌量調撥。
并籌辦馬匹應用。
現在約計明瑞已将到軍營。
距進兵日期不遠。
各處兵丁馬匹。
此時即應陸續催趱會集。
以備臨時進剿。
弗緻遲誤。
着将此傳谕明瑞、鄂甯、知之
○補行福建省乾隆三十一年大計。
不謹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癸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查閱營伍情形一摺。
請将年久技藝稍次之馬兵。
降補步兵。
遺缺即于步兵内挑選升補等語。
所辦自屬允協。
馬兵當以勇壯精娴為上。
若年力既已就衰。
即不複能勝騎射。
設仍姑容濫廁。
其何以收實用。
轉使年壯技優之步卒。
拔補無由。
亦非所以示鼓勵。
自當照晉省辦理之法。
甄别精詳。
用資核實。
着傳谕各省督撫。
于各省營伍内。
察馬兵之衰憊生疏者。
降為步兵。
其糧缺即于步兵中。
選擇年力強壯。
技藝出衆者充補。
不必拘十分挑二成例。
于營制更有裨益。
着于伊等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魯山縣民晏仁妻王氏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新選江西南康府知府裴志濂。
請訓召見。
看來不過一謹饬之人。
詢問所及。
奏對亦不甚明晰。
伊原系刑部分别以簡缺知府選用之員。
其才具恐難勝表率之任。
着傳谕吳紹詩。
于該員到任後。
留心察看。
如果不能稱職。
即行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姑容。
緻滋贻誤
○蠲江蘇丹徒縣、坍江田一十四頃有奇。
乾隆三十年積欠額賦
○乙酉。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查封李時升原籍赀财。
據伊兄李時乘供稱。
李時升作官年久。
從無寄贈銀錢。
母老多病。
亦不顧養等語。
是李時升之平素不孝不友。
天良盡喪。
洵為天理國法所難容。
所有伊另置魯山縣房屋地畝。
并借給各項銀兩。
應即嚴追入官。
至其母兄等。
向來既并不得李時升贍養。
惟藉祖遺房地什物。
以栖身糊口。
若因伊子獲罪。
緻失自給之資。
其情轉覺可憫。
着加恩仍行賞伊母兄。
毋庸一并查辦。
可将此傳谕阿思哈知之
○又谕、前揚甯奏、伊等在木邦打仗。
因右翼兵散。
退避龍陵一摺。
業經詳悉傳谕明瑞矣。
今接據明瑞奏到摺内。
有揚甯等縱不能據守木邦。
何不于宛頂等處要隘地方屯駐之語。
揚甯甫抵軍營。
正值前人辦理不善之後。
該處兵丁。
素無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