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補随甲錯誤一案。
已照部議降級調用。
不準抵銷。
但念該員曆任将軍。
尚無大過。
着從寬改為革職留任。
免其降調
○又谕、現今剿辦緬匪。
着額勒登額回熱河。
于彼處厄魯特内。
或官或兵遴選五十人。
每員賞銀百兩。
兵五十兩。
以玉魯斯為領隊大臣帶往。
八旗索倫厄魯特侍衛拜唐阿内。
令軍機大臣等、亦選五十人。
各賞銀五十兩整裝。
應得之項。
照舊支給。
所有乾清門侍衛烏三泰、伊柱、德爾森保、殷濟圖、亦着派往
○谕軍機大臣等、鄂甯奏楊應琚辦理緬匪。
種種欺飾乖謬一摺。
其于此事前後原委。
實能切中。
已于摺内批示矣。
在緬匪幺<?麻骨>伎倆。
原屬不成事體。
今楊應琚乖張贻誤。
已至于此。
勢不得不整頓進剿。
重示懲創。
所有籌辦弁兵糧運馬匹等事宜。
業經節次傳谕各該處。
并寄知明瑞等。
以期克日進兵。
一舉集事。
明瑞此時已經到滇。
一切軍營統率。
是其專責。
其派撥兵丁。
及催集軍需各項。
源源接濟。
則責在鄂甯悉心妥辦。
但分任固不可不專。
而協力和衷。
彼此又不得稍存畛域之見。
伊等并受委畀重寄。
諒無不深體朕懷。
勉圖迅奏膚功也。
至現在查辦前此軍前臨陣逃避兵丁。
及中途抛棄糧饷官弁一節。
尤宜詳加分别。
使情罪輕重得宜。
如兵丁等實系身在行陣。
敢于倡率逃亡。
及運饷濟軍。
竟悍然抛棄不顧。
此等皆失律渠魁。
自應嚴行查緝。
俾正刑章。
若營伍中偶因染瘴患病。
逡巡遲誤。
與随從押糧。
非首先倡率奔竄者。
伊等均屬附和脅從。
且系屢經楊應琚養成恇怯之後。
此時如過為吹求刻責。
未免多事。
其于軍伍人心。
大有關系。
可傳谕明瑞。
鄂甯。
令其分别從寬辦理。
以昭節制。
再新街造船一事。
看來瘴起時。
工匠既不能存駐興作。
一入秋冬。
正當進兵之候。
又豈能久需時日。
以待臨河造舟。
此事隻可置之弗論。
惟應就木邦一路。
豫為相度。
取道遄征。
庶為扼要耳。
其湖南造船兵匠。
爾等酌量。
若無用。
即遣回可也。
着詳悉谕令明瑞。
鄂甯。
知之
○陝甘總督吳達善等奏、哈密所屬蔡把什湖額田三千畝。
分為三工。
設有把總經管。
又牛毛湖新墾地二百五畝。
亦歸兼管。
查該弁已管有蔡把什湖三工。
誠恐顧此失彼。
應令哈密副将。
于春秋之際。
酌派千把一員督辦。
并令哈密營都司。
前赴該屯。
查其耔種是否照例播種。
成熟後。
親試碾打。
實報收成分數。
該副将仍不時親往稽察。
至塔勒納沁額地六千畝。
分二十二工。
設有都司一員總理。
千總一員。
外委三員。
分工經管。
工段畸零。
其間相距數十裡不等。
雖有都司管理。
恐難遍及。
應令該副将派遊擊一員。
赴屯與該都司。
分地督耕。
收割時。
該副将即由蔡把什湖。
前往一律稽查。
得旨、如所議行
○是月。
兩江總督高晉等奏、江省崇明一邑。
向有儲備窖銀七萬五千餘兩。
嗣因魏荔彤虧空案内。
除豁免外。
實存窖銀六萬三千九百四十七兩。
查各省儲備銀兩。
皆應庫貯。
今窖存年久。
銀色易變。
請将此項銀兩。
全數提解蘇州藩庫。
由藩庫正項内。
撥銀四萬兩。
發崇明縣貯庫備用。
報聞
○又奏、江省崇明縣之北。
通州之南。
新漲沙灘一處。
自乾隆二十八年以來。
該州縣詳報項畝多寡不等。
查此項沙灘。
淤漲頗廣。
未便任聽地方官草率辦理。
緻滋影射。
現委員查勘。
草灘二百四十五頃有奇。
泥灘二百八十四頃有奇。
水灘三百八十四頃有奇。
應将漲出沙地。
北歸通州。
南歸崇明。
分界管轄。
目下情形。
沙尚低嫩。
請俟灘地堅實。
再由該州縣詳報。
查明丈尺。
估報定則。
報聞。
卷之七百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