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二年。
丁亥。
六月。
戊申。
兵部議覆、貴州巡撫良卿奏稱、黔省馳遞文報。
每站向設一馬一夫。
現有軍報。
請照直隸軍台之例。
每站添派千把外委各一員。
輪流馳遞。
又稱。
該省路險站長。
非一馬之力所能到。
請于每站适中之地。
添設腰站。
并于現在增設各站馬八十匹内。
挑四十匹。
正站。
腰站。
各撥二十匹。
馳遞軍報。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己酉。
上詣暢奉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馮钤奏、廣德州丐匪。
強搶拒捕。
毆傷官兵。
現在案犯全獲。
分别按拟一摺。
此等流丐。
聚集多人。
用強索讨。
已為地方之害。
至該州會同都司等。
前往查拏。
辄敢拾磚擲打。
緻傷兵役。
實為不法之尤。
理應執法嚴懲。
按律治罪。
以昭炯戒。
不得稍存姑息了事之見。
至摺内所稱。
都司識認徽州夥衆強乞案内十人。
現俱改換姓名一節。
情事殊未明晰。
流丐蹤迹無常。
都司因何識認。
且前此既經犯事。
地方官自當定罪立案。
今複改換名姓。
肆行滋事。
是此十人。
業經再犯。
情罪尤為可惡。
即應照積匪猾賊之例。
從重究拟。
其前此如何辦理。
并是否定拟寬縱之處。
并着馮钤一并詳查覆奏
○又谕、現在滇省辦理緬匪。
已定于秋冬間。
刻期進剿。
殲滅兇渠。
大兵既臨。
幺<?麻骨>計窮力蹙。
将來必有铤險奔逃。
希冀苟延殘喘之事。
暹羅與緬境相通。
竄入尤為近便。
着傳谕李侍堯。
行文饬知暹羅。
谕以該國久備藩封。
夙稱恭順。
且與緬酋頻歲構兵。
久成雠隙。
此時王師大舉。
士馬精強。
原不需該國徵發協援之力。
但恐搗穴傾巢以後。
緬酋航海遠揚。
或即潛投暹羅境内。
該國務宜悉心偵探。
盡力追擒。
于以效順中朝翦除外寇。
洵為一舉兩得況該國果能迅行縛獻。
朕必優加眷赉以勵忠忱。
如或隐匿稽延以緻該酋遊魂更投别島。
是該國不能承受朕恩自取譴責。
亦惟于該國是問。
毋贻後悔。
至李侍堯遵旨檄谕應先酌量水程遠近計算暹羅。
可于今年十一月間。
奉到此旨大約甯遲毋早方于軍營蒇事之期。
不先不後。
尤為允協。
将此詳悉谕令知之
○庚戌。
谕曰、陳思哈題參署杞縣知縣蔡淮英、因派往雲南健銳營兵丁。
經由豫省。
借端派累民間任意滋擾一本所辦甚是已降旨将蔡淮英革職交與該撫嚴審定拟具奏矣。
國家辦理公務。
一切均動支官項絲毫從不累民。
地方官遇此等送兵事件。
尤宜加意經理。
毋使稍有派擾。
俾闾閻安堵如常。
乃蔡淮英辄敢借辦公之名。
遂其侵漁之欲。
縱恣無忌。
罔恤民艱。
貪劣不法。
實出情理之外。
若不嚴行懲治無以示儆。
着該撫将蔡淮英。
逐一研訊明确。
從重治罪。
阿思哈一有訪聞。
即據實題參。
不肯稍為容隐。
懲一儆衆。
使各屬知所炯戒。
不愧封疆大臣之體。
着交部議叙。
至此次征緬官兵。
經過地方。
不止河南一省。
今杞縣既有敗露之案。
恐他省不肖官吏。
似此藉端科斂者。
亦所不免。
若均能如阿思哈之實力查辦。
則墨吏不患不除。
地方不患不甯矣。
着傳谕各該督撫。
務各留心稽察。
遇有此等劣員即行秉公參奏。
請旨治罪。
以肅吏治而安民生。
倘稍為徇庇。
不即嚴加糾劾。
将來别經發覺。
則是督撫等之自取咎戾矣。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前經降旨。
将各直省應徵漕米。
普蠲一年。
本年輪免江蘇一省。
昨據尚書嵇璜奏、請按照府分。
勻作兩年蠲免。
業經戶部議駁。
旋據高晉明德會奏、請将各州縣額漕。
本年先蠲一半。
其餘一半。
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