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水道遷改之區。
臣惟有察其被淹情形。
分别額賦灘租。
酌量辦理。
凡上遊六工灘地熟則徵租荒則免租原無緩徵名色。
至下口埝内。
雖系有糧之地。
然例無赈恤惟酌請緩徵。
臣此次查勘水道。
村民援照舊例懇請。
将埝内村莊被淹地畝。
照上屆酌予緩徵但未将上遊灘地無緩徵下口糧地有緩徵之處。
分晰聲明。
報聞
○丙午。
谕、朕以杜爾伯特紮哈沁烏梁海台吉頭目每部落各派一人。
在科布多駐班。
未免竭蹶。
因降旨令伊等互相輪值。
三部落各合派一人駐班或一月。
或半月更換今據将軍成衮紮布等奏稱若将伊等均令輪值駐班。
此中不盡屬曉事之人。
杜爾伯特。
烏梁海同在一處。
遇有事件。
既屬近便。
且地方情形大臣等詢問。
甚屬有益。
可否添人與車淩烏巴什等按月輪值駐班之處。
行文請示。
又據軍機大臣等覆奏科布多駐班之人。
與車淩烏巴什等一同輪值駐班。
雖屬有益。
但伊等習于遊牧若同喀爾喀一體常川駐班。
未免過勞将伊等分為四班每班二人輪值更換。
一年八人輪流行走。
主不至過勞再此四班内着将圖布慎察達克之子塔斯呼勒作為一班此外由成衮紮布處将曉事之人。
派二三名與車淩烏巴什巴桑紮木禅參配駐班伊等遊牧無事。
令其輪駐。
如有事故二人可以均回遊牧。
但伊等既與喀爾喀一體駐班。
所有應得口糧等項。
着施恩照喀爾喀一體支給将此傳谕成衮紮布遵照辦理
○閩浙總督蘇昌浙江巡撫熊學鵬奏覆臣接準兵部咨議浙省沿海船隻應行嚴密巡防一案臣等将浙江通省情形。
逐細察核。
除各府屬或系内地。
并非海疆。
或久經封禁。
不許采樵搭廠。
或地屬荒山。
雖未封禁。
無可樵采外惟查附近定海縣衢山之倒鬥岙沙塘癞頭嶼。
小衢山等處。
查屬禁地。
但每年春冬漁期。
有暫時搭披貯鲞貿易又甯海縣之金漆門。
林門二處。
每當漁汛時。
亦有暫時搭廠貿易之人。
海洋關系綦重。
自應嚴密巡防。
所有搭披貿易漁船。
應令各将弁查明執照于何日搭廠。
何日徹回之處。
一一造冊禀報。
加意巡察。
毋使在地滋匪。
又查漫台等處。
洋面漁船。
每遇漁期。
在洋張網捕魚。
名曰守行。
此等守行之人。
因在本境。
并不出洋貿易。
是以向未給照。
查此項守行船隻。
雖在本地。
究系海洋。
難保無借口遭風飄往别處。
以緻為匪等事。
現饬地方官查明。
一體給時。
倘有飄往别處者。
彼處守口員弁。
查明遞解回籍至浙省商漁船隻。
及出入口岸。
原有令地方官驗烙給照。
并令汛口官弁。
稽查驗放之例。
如有無照船隻及人照不符并私越往來逗遛在外者。
應即查拏治罪。
倘該員弁不實力查辦。
立即嚴參究處。
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查川省派赴滇省兵八千名。
除解馬之兵二千二百五十名。
分為十餘起前進外。
尚有兵五千數百名。
随會饬各營。
以三百名為一起。
逐日起程計自六月十九日。
至七月十二日。
省标十營及川北。
松潘。
重慶。
各鎮官兵。
全數起程。
臣令領兵總兵達興阿及各隊将備等官弁。
加意照料務期八月以内趕至永昌軍營以備調遣至川省前準滇咨。
代辦牛馬等項除抽撥營驿馬二千二百五十匹業已全數起行外其餘又添辦馬七百五十匹現亦陸續代買解。
滇其牛隻一項滇省需用既多。
臣已催令各屬将先辦之二千頭。
趕緊起運餘再設法盡力湊辦得旨嘉獎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郫縣民蘇萬吉女蘇氏
卷之七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