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八州縣口岸情形請自本年丁亥綱起。
以七分留運食岸盡數行銷。
其餘三分仍暫融綱地暢銷。
提引納課。
并饬各州縣加緊緝私。
俾官引日銷。
查催儹運二三年後即可全複原額。
綱食攸分。
仍照定例辦理。
報聞
○庚午。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前閱刑部核改河南睢州民劉玉樹。
謀死楊鳳來一案。
因該撫原辦寬縱曾經降旨訓饬。
今據阿思哈覆奏、前撫臣胡寶瑔題。
寶豐縣張毛兒。
謀死王姓剝衣一案。
原系照圖财害命。
得财殺死人命例。
均拟斬決。
嗣經刑部改照謀殺人本律拟斬監候。
今劉玉樹一案。
與張毛兒之案情相似是以拘泥成案辦理等語。
張毛兒。
劉玉樹。
兩案情節。
既屬相似。
該部均系駁改。
前後何以互異。
着傳谕刑部堂官令其查明具奏
○以烏裡雅蘇台辦事大臣額爾德蒙額。
為盛京副都統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
德保奏、總兵書敏于閏七月二十日。
在九疊地方病故。
小猛侖等處。
俱被賊匪占踞。
關系緊要。
已于二十四日。
帶領官兵五百名。
自思茅前進剿賊一摺。
所奏總不明晰。
已于摺内批谕矣。
前經降旨。
令該撫鄂甯。
前往該處确查辦理。
鄂甯到後。
所有賊匪情形。
及系何處烏合之衆。
并德保從前因何退至思茅。
今又領兵前進各情節。
自能查明具奏。
至九龍江邊外一帶。
現在瘴氣既盛。
譚五格帶領黔兵前往。
止宜相機剿逐。
妥協速辦使内地土司無擾。
以待将來大舉。
斷不可冒瘴深入亦無庸帶兵久駐邊外。
此等賊衆。
看來并非緬匪正賊不過召散餘黨。
或邊外流民。
借端滋擾土境。
原屬不成事體。
此時總宜靜鎮。
譚五格于辦竣此事後。
可回至思茅。
駐兵防守。
候将來進兵時。
再聽明瑞調度。
至所奏書敏病故一事。
或系病亡。
或系染瘴身故。
及該鎮領兵向在何處。
因何欲回思茅。
在中途病故。
且書敏既在前。
德保何以先行退回。
亦着鄂甯查明覆奏。
再降谕旨。
着将此傳谕鄂甯。
譚五格及明瑞知之。
尋鄂甯奏覆。
查德保駐守九龍江。
于閏七月十七日逃回思茅。
複于二十四日。
領兵前往彼時賊匪已散。
無賊可剿。
乃并不據實奏明。
猶敢以虛詞妄渎。
其畏葸欺朦情節。
經臣等查奏。
自難逃洞覽。
批。
實在可惡。
罪浮于李時升等。
亦是汝等公忠。
方能如此查奏若楊應琚又複欺奏矣。
然豈終能欺朕耶。
又奏、查此股賊匪。
系召工。
召淵等為首。
勾結鬼家整欠等處。
烏合之衆。
實非緬匪正賊。
書敏自賊匪竄入小猛侖。
不能堵禦。
由猛寬茨通。
退駐倚邦。
前據普洱府等報稱。
于閏七月二十日。
行至九疊地方病故。
查明委系染瘴所緻。
至書敏與德保。
本系兩路分駐。
一在補角。
一在九龍江書敏因賊匪竄入。
退至倚邦。
離思茅尚有五站。
德保則在九龍江宵遁。
由小路直奔思茅。
是以德保退回在書敏之先。
批。
亦系退回。
無可寬罪
○河東河道總督嵇璜奏、查河南兩岸埽壩。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