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蕲州荊州荊左、七衛。
陸續詳報。
本年夏秋之間。
陰雨連綿。
山水江水一時并漲。
低窪田地多被淹浸業經委員分頭查勘。
是否成災分數另行詳報應行急赈者先行撫恤一月口糧。
其倒塌房屋淹斃人口均饬令查明一例辦理所有本年應完民屯額賦暫請緩徵得旨依議速行
○蠲免綏遠城助馬口外拒門保安等處雹災田地七百六十一頃五十五畝有奇額賦
○豁除安徽無為州。
挖廢田地六十五頃七十六畝有奇額賦
○是日。
駐跸中關行宮
○辛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九卿所進四川秋審本内。
将該省定拟緩決之劉錫宏。
史孝章劉義位三犯改入情實。
甚得情法之平。
該犯等。
或系誣人為竊。
緻其情急投河或系行竊拒傷事主。
或系搶奪傷人情罪均為重大何得概行議緩。
秋谳為明刑大典。
雖經總督覆核具題其分别緩實皆由于臬司定議。
此三案是否現任臬司費元龍所辦。
抑系前任臬司核定。
何以寬縱若此。
費元龍前任廣東按察使時聞其性近沽名。
且于刑名事件未能谙習。
彼時從寬不加深責。
原以觀其後效。
若此數案皆系彼經手。
則惟知姑息以邀虛譽即難望其實心任事矣。
着阿爾泰将何人定拟及費元龍是否堪勝臬司之處。
一并查明據實具奏。
可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查承辦此三案之員系前署按察使川北道劉益該員拟議失當。
臣未能核明更正咎無可辭至臬司費元龍。
于秋審後。
七月間始行到任此三案并未承辦該員自至任以來人雖遲鈍。
但本任事件尚無錯誤報聞
○又谕前内務府大臣奏請将雍和宮香燈地畝新舊租銀。
交與直隸總督辦理朕因地方官民社之事甚多。
恐其無暇兼顧是以降旨交内務府另行查辦州縣既可省催科之事且免經徵不力處分。
已屬朕體恤加恩今内務府派員查辦若地方官仍視為與己無涉。
則無此情理矣再據内務府查奏、大興宛平等八州縣。
自乾隆十五年以來積欠至二萬三千餘兩。
是前次經徵各官。
奉行不力已可概見。
着傳谕方觀承。
專派妥員會同内務府司官。
将積欠各州縣。
悉心體察實力查催以完塵款而裨公務并令該督将作何酌定章程幫辦之處。
據實奏聞内務府摺并抄寄。
尋奏臣遵谕遴委幹員。
會同内務府委員及地方官履畝查勘将新欠限歲内全完舊欠分别催追将來内務府收租應照錢糧莊頭地租委員收取之例先将應完租數知照地方官傳催于麥秋後委員到境傳令各佃親交如無故欠租此方官查實追比。
或佃戶貧頑無力即由地方官另召頂種則塵款易清章程可定得旨如議行
○又谕據常鈞奏稱哈喇沙爾應行換班之屯田官兵請于明歲二月初旬乘耕作之候先派一半前往将舊官兵更換一半其新到兵丁令舊存官兵帶領。
詳細指示俟熟悉時至十月底再行更換一半。
令其速回至此項屯田兵丁俱系榆林鎮所屬相距八千餘裡若臣處行文。
多需時日懇請降旨陝甘總督等語常鈞此奏。
事尚可行但應行更換官兵。
俱系榆林所屬距哈喇沙爾遙遠。
明歲二月間似未能必到着寄信吳達善。
若果于明歲二月可到。
不誤耕期即照常鈞所奏先派一半前往。
倘料理不及将應行如何辦理之處。
酌定辦理奏聞。
尋奏、臣酌量先派一半。
除飛行延綏鎮總兵德甯照原派之數減半。
先派兵三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