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總統。
木邦又令珠魯讷前往。
珠魯讷未到之前。
如木邦地方需人時将譚五格暫行留駐。
又奏、再劄防以南。
由山前經過猛古猛浦。
此一路更屬險隘。
由此派兵前往。
與猛密中路。
互為聲援且可直搗賊匪巢穴。
但此路不能多容兵馬應酌派兩營滿兵九百名三省綠旗兵三千餘名令領隊大臣觀音保統領派總兵長青一同行走又批額爾景額觀音保此二人汝再酌定又奏将乾清門侍衛及一百名巴圖魯侍衛官員兵丁。
分為三隊。
在緊要地方備用尚餘三省綠旗兵四千餘名。
令總兵達興阿。
統領至木邦後駐防。
但永昌至木邦山多路窄各隊兵不能擁集一處令駐劄木邦兵。
在進剿兵之後兩三日陸續起程。
再将該夷部兵調撥四千名伊等熟悉山路林箐。
帶領行走。
以為掎角之勢使賊匪驚潰。
可蓄我兵力。
以備臨陣接沖。
将續行趕到者。
酌派各隊。
餘添于騰越州駐劄防守。
又查龍陵原有駐兵千餘名杉木籠駐兵二千餘名。
進兵之後。
龍陵已屬内地。
毋庸駐兵。
将此駐兵千餘名。
挑取數百名。
令其在木邦行走。
使之熟悉道路。
餘移于宛頂黑山門等處駐劄以為木邦接應。
杉木籠原駐兵二千餘名。
特為防守騰越州隘口而設未便改移。
仍駐劄總彙之處。
臣思賊匪節次抗拒官兵。
今秋大兵進剿。
伊等亦必揣知豫防。
惟及早進兵乘其不備三路合攻。
蒇功似屬較易得旨伫待汝等捷音
○雲南巡撫鄂甯奏、查德保領兵防守九龍江原以拒賊乃始則收拾賞号銀兩緞疋等項交與宣慰刀維屏收存。
豫為逃避之計旋遣刀召廳查探道塗。
以自謀出路。
于半夜騎馬先走。
其倉皇倡逃之狀。
已屬顯然。
乃複肆行欺罔。
欲卸罪于兵更為喪心無恥。
經督臣明瑞。
飛劄提臣譚五格。
将德保摘印委員押赴永昌。
一面鎖拏接解赴京。
得旨好速解來可惡之極
○乙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四川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廣西絞犯一人。
廣東斬犯六人絞犯三人餘八十三人。
予勾
○丙午。
吏部議覆、福建按察使餘文儀奏稱查例載一切命案。
扣限六個月完結如有卑幼擅殺期功尊長等案。
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
府司督撫。
各限十日審轉具題。
統限止許扣定兩個月稍有遲延。
即照例分别參處。
蓋以事關倫紀。
務使兇頑速正典刑乃足快人心而昭炯戒。
但此等重案。
推求原自不易其在骨肉周親。
互相掩護。
尤難免串供巧避之弊。
雖例載案情繁重。
實有不能依限完結者準督撫先期題咨展限。
但罪囚情僞必經審勘而後明州縣一月限期轉瞬即屆。
迨知案有疑難。
詳明請奏而定限已逾。
又恐難免參處。
必有草率定供。
颟顸了事者。
請嗣後州縣承審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案。
如供證明确仍照定限辦理外。
倘果有情節難明。
或經上司駁饬以緻例限稍逾。
準令督撫于審題時。
據實附疏聲明。
可否準予免議之處。
請旨辦理。
再查殺死三命四命之案。
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例。
扣限兩個月具題但其中情形亦有不同如一人殺死三命四命。
證據确鑿無可狡卸者自可依限完結。
若系數人同謀共毆。
必須究明起意加功分别首從。
乃可定案。
如果有不能速結情節。
一并準其附疏聲明。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七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