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二年。
丁亥。
冬。
十月。
辛酉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三十三年時憲書
○谕軍機大臣等、鄂寶具題、動支赴滇黔兵鹽菜口糧一本。
全然不曉事體。
已交部核覆行知矣。
此等支給弁兵銀米。
如應行動給之項。
自不妨随便具摺聲明。
無庸特繕題本。
該撫乃遽張皇其詞。
以為加調黔兵雲雲。
以此發傳鈔報。
徒令無識之人。
妄滋拟議。
甚屬無謂。
況緬子本系幺<?麻骨>。
初非西陲用兵可比。
此次明瑞等節籌酌調弁兵。
豈止如鄂寶所奏一千之數。
然其循例辦給各項。
皆用摺具奏。
并已經畫完妥。
若照鄂寶此次辦理。
将日題一本。
日給一遞。
又當成何措置耶。
該撫身任封疆。
豈應冒昧乖錯若此。
鄂寶着傳旨嚴行申饬
○以原任盛京禮部侍郎永甯。
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朕檢閱朝審官犯冊内。
李因培辦理馮其柘虧空一案。
始為減數具題。
繼複授意彌補。
甚至将據實揭報之知府錫爾達。
不惟不加賞識。
轉欲别為構釁指參。
其為昧天良而骩國憲。
實非尋常幹犯功令者可比。
封疆大臣。
受朕深恩。
分應奉公守法。
乃因回護曾經保題庫貯無虧。
而甘心罔上行私。
推其流弊。
勢将何所不至。
即明正顯戮。
亦其罪所應得。
第念前此和其衷徇庇段成功之案。
雖同一彌補虧空。
而先經收受賂遺。
其貪黩欺蒙。
情尤可惡。
是以即行予勾。
以李因培較之。
尚無得贓之款。
與和其衷究屬有間。
若概令肆市。
權衡殊未允符。
然欲更為曲貸。
則準之情法。
均不可以為訓。
因命侍郎四達。
禦前侍衛索諾木策淩、前往傳谕。
加恩賜令自盡。
以存大臣之體。
特恐庸愚無識之徒。
或謂李因培與莊有恭。
皆系巡撫徇庇屬員獲譴。
而一則竟與複職。
一則僅令自裁。
未免妄生拟議。
殊不知莊有恭于段成功之巧為開脫。
與臬司知府等有意從寬。
彼此相喻無言。
尚未有顯然授意指使情節。
猶屬外吏相尚積習。
是以定谳示懲。
旋仍施恩錄用。
揆諸李因培之任意舞文。
乖張挾詐者。
迥不相類。
并非輕于莊有恭而重于李因培也。
再如湯聘身為撫臣。
目擊總督楊應琚欺謾偾事。
并無一言入告。
自不得不加以重罰。
然湯聘不過一庸懦無能。
随人俯仰之人耳。
使以他人處此。
亦未必不蹈其故轍。
求其一莅滇境。
即具摺盡發其奸。
不過鄂甯等。
公忠體國者能之。
豈可以之深責湯聘哉。
是其罪尚可量從末減。
已命法司改入緩決。
以昭平允。
夫刑賞國家大柄。
朕臨禦以來。
慎重刑章。
雖細民案牍。
無不詳加校核。
使無纖毫之爽。
況以大員重案。
視其情罪。
虛衷斟酌。
适輕适重。
各如其人之自取而無所容心。
其犯出無心者。
雖必示之懲創。
未當嘗不許其湔滌自新。
且或棄瑕錄用。
若其營私藐法。
孽由自作。
此而曲為姑息。
将使職任封圻者互相效尤。
如用人何。
如國典何。
四人皆系大臣。
其治罪差等。
判然難以概例者如此。
不得不明切曉示。
俾各省督撫。
知朕明罰敕法。
一秉大公。
即朕亦不得自主。
惟其人之自取。
尚其共知儆惕。
副朕整饬官方。
澄清吏治之至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朕本日禦門。
内閣學士塔永阿。
讀本畢。
奏稱、現有護軍統領缺出。
請加恩令伊署理。
以便效力等語。
朕簡派大臣管理諸凡事務。
惟視其人之勝任與否。
軍營效力。
原有自請之例。
管理護軍統領事務。
豈可妄行奏請耶。
塔永阿所奏。
殊屬無恥。
着交部嚴加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