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邁拉遜參奏舞陽縣知縣書明阿。
短少倉谷一案。
已經降旨。
交與阿思哈查辦矣。
今據續參盤查該縣常平社倉。
複經虧缺貯谷九百餘石。
又浮收斛面八十餘石等語。
着傳谕阿思哈。
與前案一并秉公查審具奏。
原摺并鈔寄閱看
○以内閣侍讀學士伊克坦布。
翰林院侍讀學士謝墉。
俱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故奉國将軍永恬子綿緒。
襲封奉恩将軍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六安州民李早妹李氏
○癸亥。
谕、據烏勒登奏稱、徹回卡座後。
哈薩克。
有前來遊牧者。
将人數牲群。
詢明記檔。
令各卡座官員等。
就地稽查。
如有潛行遊牧者。
即速逐去。
不令容留等語。
烏勒登此奏。
亦因卡座官員衆多。
良莠不一。
恐不肖之徒。
潛受哈薩克牲隻。
私行容留。
果爾。
不惟失天朝體統。
且一經發覺。
伊等罪亦匪輕。
着傳谕烏勒登。
曉谕各卡座官員等。
凡與外藩連界之處。
不得私受牲畜。
姑息容留。
并令加意詳查。
有蹈此轍者。
即據實參奏。
從重治罪。
如無此情弊。
亦據實保奏。
候朕加恩
○谕軍機大臣等。
據熊學鵬奏、拏獲應發烏噜木齊。
改發煙瘴之脫逃監犯孫耀周。
即于該處正法等語。
此等積匪猾賊。
本系免死發遣之犯。
在烏噜木齊等處。
如有脫逃被獲。
本應即行正法。
今既改發煙瘴。
乃于監禁時伺隙潛逃。
其情罪與發遣烏噜木齊之犯無異。
能學鵬所辦甚是。
着傳谕各省督撫。
嗣後凡遇此等改發之犯。
再有脫逃被獲者。
均照此例辦理。
毋得稍有寬縱。
即至遣所。
亦應照烏噜木齊之例
○又谕、據明瑞等奏稱、猛密一路進兵。
必得更事大員。
方與事務有益。
現派額勒登額。
譚五格。
同往。
一切進攻事宜。
委之額勒登額。
綠營兵丁。
令譚五格統領。
至駐劄木邦辦事。
最為緊要。
珠魯讷。
一時不能遽到。
進兵後一切機宜。
明瑞仍同額爾景額辦理。
俟珠魯讷到日。
額爾景額。
再領兵由猛密一路續進等語。
明瑞等此奏。
殊未達朕意。
朕命額爾景額統領此路者。
非不用譚五格。
與額勒登額也。
祇以各路進兵。
參以綠營。
必和衷共濟。
方于事體有益。
譚五格。
出自包衣佐領。
雖久任提臣。
未更戰陣。
額勒登額。
雖久任戎行。
未免有烏拉齊習氣。
氣度狹隘。
若令二人同在一路。
必至各執己見。
與事無益。
額爾景額。
身系滿洲。
雖未經戰陣。
若論辦事。
額勒登額。
決不能及。
伊系參贊大臣。
令其統領大兵。
應約束者約束。
應調停者調停。
既可收兵丁之力。
而額勒登額等。
亦不至各執己見矣。
若謂珠魯讷。
不能遽到。
進兵後木邦辦事乏人。
殊不知大兵前發。
木邦已成腹地。
有何可慮。
一切事務。
留一軍機章京在彼。
俟珠魯讷到時。
即可交代明白。
着傳谕明瑞等。
即遵照辦理
○命雲南按察使夔舒。
來京候旨
○調湖南按察使宮兆麟。
為雲南按察使。
以山西冀甯道梁國治。
為湖南按察使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喬沖杓。
為雲南開化鎮總兵。
以哈密協副将吳士勝。
為南陽鎮總兵。
調湖南鎮筸鎮總兵胡大猷。
為雲南普洱鎮總兵。
湖北襄陽鎮總兵立柱。
為鎮筸鎮總兵。
以湖南寶慶協副将牛天畀。
為襄陽鎮總兵
○改江蘇泰州屬東台鎮。
為東台縣。
裁東台同知缺。
為知縣。
泰州州判缺。
為東台水利縣丞。
西溪司巡檢缺。
為東台典史。
移泰州訓導。
隸東台。
從兩江總督高晉請也
○甲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
安徽。
江蘇。
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安徽絞犯一人。
江蘇斬犯二人。
絞犯一人。
餘八十二人。
予勾
○谕、八旗都統。
副都統。
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内。
有一人兼署二三任者。
所兼過多。
辦理未能周到。
于事無益。
其傅玉所署舒泰之正紅旗護軍統領。
着努三署理。
達桑阿之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着雲保署理。
高恒所署德保之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着艾肇昌署理。
永德所署弘晌之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着伯成署理。
期成額所署珠魯讷之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着永璧署理
○又谕、據新柱奏稱、盛京将軍衙署内。
向無私宅住所。
往往租房居住。
今漢軍八旗官學。
年久傾圯。
請将各旗現有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