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小總河。
及為妾斂分諸語。
均屬毫無影響。
實為輕率喜事之尤。
不得不分别示懲。
俾知警戒。
李清時、着交部察議。
虞鳴球、着交部嚴加議處。
禦史為朝廷耳目之官。
内外大臣。
果有婪贓骩法。
任意徇私。
見聞既确。
立登白簡。
不獨被參之人。
立即重治其罪。
其據實糾劾之該禦史。
朕亦必深加獎勵。
用昭彰瘅之公。
若徒毛舉風聞細故。
肆意鋪張。
紛呶不已。
顯博建白之名。
陰行擠排之實。
所關于政體官方者甚大。
即如前明台谏諸臣。
遇事生風。
肆行抨擊。
以緻各分門戶。
挾制大臣。
究之國事日非。
積重難返。
可為炯鑒。
當此綱紀肅清。
言官中諒不敢遽挾私心。
于異己之人。
藉詞齮龁。
以速重愆。
但杜漸防微。
不得不豫為明切禁制。
朕于此案。
不過從寬予以議處。
倘言官等不知猛省。
有以愛憎挾私巧為嘗試者。
經朕察出。
必執法從重治罪。
以為分門排擠者戒。
其大員等。
或自甘敗檢。
緻挂彈章。
則言者被殊褒。
而犯者膺顯罰。
雖欲強顔狡辯。
又可得耶。
着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差往湖南。
現有查辦事件。
着馳驿前往
○庚午。
兵部議奏、據原任陝西關山營外委木廷梁呈稱。
廷梁于乾隆二十年。
因汧陽縣民李登榮被劫案。
勒限緝挐。
将屆四參。
賊犯未獲。
随于二十三年十月内。
奉派伊犁屯田。
又改派出征。
于二十四年六月内。
進剿喀什噶爾。
收服回衆。
議功加一等。
紀錄二次。
又追趕霍集占至拔達克山地界。
議叙功加三等。
二十六年。
伊犁屯田。
議叙紀錄二次。
嗣于三十二年三月内。
奉徹回營。
即接緝前案未獲賊犯。
扣至十一月。
四參限滿。
革職。
廷梁。
屢得功加及紀錄。
未邀恩抵銷。
情實堪憫。
查盜案四參不獲例。
專汛千總、把總、降一級。
外委官革退。
以千、把、外委、同一專管汛地。
惟外委無級可降。
獨議革職。
但其中不無出征效力議叙之人。
一遇四參。
不論勞績。
概行革退。
究未允協。
請嗣後外委官。
遇有盜案四參應革。
系出征得有功加及紀錄者。
照降級例。
抵銷。
木廷梁。
請即照此辦理。
再向例承緝盜案。
武弁不準調離防汛。
因公出境。
亦仍按限查參。
原以杜規避而專責成。
如系派委出征屯田。
與規避調離迥别。
且經數載回營。
原緝盜犯。
亦恐遠揚難獲。
請嗣後承緝案限内。
派委出征屯田。
均照離任官例。
罰俸一年。
盜犯交接緝官。
勒限緝拏。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郾城縣民徐騾妻張氏
○辛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二人。
餘七十人。
予勾
○谕曰、明瑞現在統兵進剿緬匪。
所有總督關防。
業經随帶前往。
巡撫鄂甯。
駐劄永昌。
滇省營務。
皆須該撫代辦。
所有各鎮協營。
一應公事。
俱着聽其節制。
至黔省營務。
系貴州提督辦理。
遇有應會總督事件。
即就近會同黔撫查辦。
無庸咨會滇省。
該部遵谕速行
○壬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兩江總督高晉、湖廣總督定長等覆奏、臣高晉與定長。
于九月十三日。
齊至黃梅縣。
率同湖北布政使闵鹗元。
武漢黃德道盧謙等。
逐勘堤工。
并詢該處土人。
緣黃梅一帶地勢稍高。
偶值大水。
外江内湖。
亦易消退。
惟二十九年。
及本年。
因雨澤過多。
江湖一時并漲。
消退不及。
以緻成災。
此亦數十年僅有之事。
今若重建百餘裡長堤。
不特費繁工钜。
設遇江湖并漲之年。
更阻礙上遊湖水宣洩之路。
所有董家口以下舊堤。
臣等公同商酌。
應請毋庸議修。
至董家口以上黃梅縣。
并界連江西德化境内。
一帶江堤。
由來已久。
地勢外高内窪。
江水一經長發。
易緻漫淹。
全賴堤塍保護。
是以按段設有堤長。
每年如有沖刷。
系各該縣民人同力修補。
因系百姓自修之工。
地方官稽查不周。
以緻工程多不堅實。
現潰口殘缺之處。
若不一律修補。
明春水發。
必緻淹沒為患。
臣等逐細勘估。
所有黃梅縣境内。
應補潰口七處。
計工長七百六十三丈。
候補殘缺。
計工長一萬三百六丈五尺。
又董家口以下舊堤。
地形窪下。
堤尾并無收煞。
應接長堤工七百二十八丈。
又連界之江西德化縣。
應補築潰口五處。
計工長一百五十一丈。
修補殘缺。
計工長三千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