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丈。
查此項工程。
向系民修。
此次應照例仍交民修。
但該地系積歉之區。
本年被災較重。
若令其修補江堤。
民力實屬拮據。
應懇借動公項銀兩。
慎選殷實士民。
分段估修。
仍派委妥員。
協同地方官督率。
勒限報竣。
得旨、另有旨谕。
谕、據高晉定長等奏、會勘湖北黃梅等縣董家口以上。
界連江西德化境内。
一帶江堤潰缺之處。
應行修築。
估需銀一萬七千九百餘兩。
請借動公項。
照例交民自修。
分年徵收還款一摺。
該處地濱江湖。
所有堤工。
自應及時修補。
以資保障。
但念黃梅等縣。
頻年偏被水災。
闾閻不無竭蹶。
況借項鸠工。
按年攤扣。
民力終多拮據。
而一切派委董事。
仍令紳衿承辦。
勢必仍蹈黎明五等故轍。
于事更無裨益。
所有此次堤工。
着加恩即動用公項。
交地方官實力妥辦。
毋庸借帑扣還。
俾貧民得以赴工糊口。
是于捍衛田廬之中。
推廣以工代赈之法。
實屬一舉兩得。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勾到河南情實人犯内。
經刑部九卿。
由緩改入者共有四案。
如嶽懷孔以絞候留養之犯。
複因索錢啟釁。
毆傷劉成雲身死。
楚秃子本系竊賊。
又複誣良緻斃。
孫景周于伊妻所帶前夫幼子。
有心故殺。
戴可法既奸李福之妻。
旋斃其命。
此等情形兇惡。
非尋常案犯可比。
該撫俱拟入緩決。
實為輕縱。
阿思哈。
着傳旨申饬。
至各省秋錄。
必經臬司問拟。
再由巡撫核定具題。
此四案定拟錯謬之處。
阿思哈與何煟。
究系何人意見居多。
并着阿思哈據實覆奏。
可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秋審重案。
雖經臬司酌拟。
必由臣逐一覆核。
此四案内。
嶽懷孔一案。
系照何煟原拟。
楚秃子孫景周二案。
何煟原拟情實。
臣因楚秃子雖誣良緻死。
究系自盡。
孫景周系屬繼父。
與平人有間。
簽商何煟。
改為緩決。
戴可法一案。
何煟原拟緩決。
臣以死者究系本夫。
似應情實。
與何煟簽商。
據稱。
奸系本夫故縱。
殺因鬥毆。
與因奸殺死本夫不同。
因複照原拟入緩。
錯謬之處。
臣意見居多。
請交部議處。
得旨、亦不必議處。
但以後詳慎定拟可也。
此奏尚公。
但甄别屬員一事。
實屬姑息。
以後慎之
○癸酉。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斬犯一人。
直隸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餘九十九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邁拉遜奏到。
盤查舞陽縣社倉谷石各摺。
所辦殊屬過當。
社谷一項。
本系民間捐貯。
自備緩急。
非官項倉庫可比。
若一一過事吹求。
非朕令盤查實在保題侵虧本意。
惟摺内所稱地保李成玢等。
送給鄉民盧念先錢四百餘文。
算常平谷二石。
後遂催繳錢一千五百餘文一節。
在鄉保勒借累民。
自當按例懲治。
而地方官毫無覺察。
亦有應得處分。
亦難置之不問耳。
着傳谕舒赫德。
會同阿思哈。
秉公查訊。
據實具奏。
邁拉遜摺。
一并鈔寄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天長縣民王嘉進妻王氏
○甲戌。
谕、據鄂寶奏、普安州遞解滇省饷銀。
兩次被竊。
贓賊尚未緝獲。
請将撥解押解等官。
照例議處一摺。
此案前經戶部奏明。
即降旨該撫。
令其明白回奏。
今始據該撫查參。
而賊犯仍在遠揚。
未能弋獲。
除将疎防之該地方官。
及解饷文武員弁等。
交部議處外。
至鄂寶于閏七月内應奏之事。
延至九月十八日。
始行奏聞。
殊屬遲誤。
着一并交部察議
○又谕曰、方世俊參奏沅州府丁憂知府湯大甯。
于前任督臣吳達善。
由滇赴楚時。
巡檢謝彬。
備辦尖宿公館等項。
藉差滋擾。
該府不能覺察禁止。
并催令妥辦。
及至士民告發。
又複含混揭參。
緻被反噬。
請将湯大甯革審等因一摺。
湯大甯着革去知府職銜。
與案内應質人犯。
交與該督。
一并審明究拟具奏。
督撫等因公出署。
及調赴新任。
途間一切日用所需。
理宜自行備辦。
毋許地方官稍為供應。
以啟逢迎而滋派累。
前此屢經降旨。
通行饬禁。
此次吳達善。
并不與知。
亦無将受情事。
而知府巡檢等。
因何複沿積習。
此皆該上司等。
并不實力奉行所緻。
除本案照例審拟外。
嗣後倘有再蹈前轍。
不知悛改者。
一經發覺。
朕必從重懲治。
決不稍為姑息。
将此通谕各督撫等知之。
卷之七百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