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澤。
而于地方政務。
亦不緻濫竽贻誤。
嗣據陸續奏到。
如山東、山西、四川、福建、廣西、浙江、江蘇、陝西、江西、湖南、湖北、南河、各督撫、俱經詳行察看。
分款甄别。
辦理固應如此。
其直隸、安徽、河南、甘肅、等省。
則概稱尚堪留用。
并無改教給銜之處。
殊屬非是。
此項人員。
業經揀選。
年力自不至于衰邁。
但其人才分高下。
非到省體察。
無由深悉。
況各省分發至數十員之多。
其中豈竟無一二不堪驅策之人。
各該督撫。
自應仰體朕調劑苦心。
據實甄别。
奏聞辦理。
乃一味藉口姑容。
毫無别白。
惟知取悅衆人。
及至用違其才。
因事再加參劾。
而官方既多曠廢。
人才複難保全。
如此遇事模棱。
并不實心奉公。
豈朕委任封疆本意。
方觀承、馮钤、阿思哈、吳達善、俱着傳旨申饬、并令再加體察。
明白回奏、尋方觀承奏、直隸分發舉人。
先後到省者七十員。
咨送鹽政以大使委用者六員。
實計留省共六十四員。
臣與兩司公同察看。
其中材質稍次者。
雖難勝民牧之任。
而年力精壯。
均尚可效奔走。
查知縣才力不及。
例應降補佐貳。
直隸差務紛繁。
在在需人查辦。
乾隆十五年定例。
直隸揀發佐雜十八員。
差遣委用。
用完準再請發。
臣以不勝民牧之員。
似可照揀發佐貳。
令其效力。
現計六十四員内。
節經定為降補佐貳者二十八員。
是以并無改教給銜之處。
得旨、知道了。
既有此情。
何不奏明。
馮钤奏、安徽試用舉人。
實計二十八人。
臣前同兩司逐加甄别。
才具堪以知縣補用者二十人。
其餘八人。
才具稍次。
但差委辦事。
俱各奮勉。
若用以州同州判等官。
可期勝任。
茲遵旨覆核。
惟熊第、曹衍姬、喻宗溥、三員。
才識終覺拘迂。
請均以教職改用。
下部知之。
阿思哈奏、豫省試用舉人。
四十五員。
前奉旨甄别。
臣以人材優劣。
須委以地方事務。
始知梗概。
其時委署甫及一半。
尚無難資驅策之人。
未經委署者。
将來才識稍有未充。
亦可借補佐貳。
是以概留豫省。
茲再加體察。
除湯相傅、邬焜、各因親老情願回籍改教外。
查有餘克家、駱天衢、二員。
頗不谙政務。
應請改教。
報聞。
吳達善奏、現在甘省揀發舉人。
二十一員。
臣再加覆核。
惟周揚渭一人。
才具平庸。
應改教職。
其餘均堪補用。
下部知之
○軍機大臣等覆奏、禦史興德、朱嵇、參奏副都禦史申甫、請托内閣中書程晉芳、家人匿收銀信一事。
遵旨詢問申甫、興德、朱嵇等、俱系各執一詞。
未能符合。
但申甫與中書程晉芳、系屬同鄉。
該中書親戚寄信來京。
腳子已經交訖。
次日複稱有銀八十兩。
系屬誤交。
其接收家人。
又稱并未收受。
互相争鬧。
該中書已經呈送巡城禦史。
交發司坊審理。
又複往懇坊官。
而申甫即向禦史面說。
實屬瞻徇。
至此案司坊審斷情形。
申甫既稱報都察院注銷。
而興德等。
又稱尚未完結。
司坊官将所争誤送銀兩。
斷令家人腳子分賠。
究竟曲在中書家人。
或在腳子。
自當根究明晰。
不應以分賠了案。
得旨、申甫于程晉芳家人匿收銀信一案。
如果因城坊各官。
辦理未協。
理應據實摺奏。
乃于飯廠向該禦史面說。
并于都察院署指斥坊官詳斷之非。
安知不為程晉芳家人着賠銀兩起見。
形迹之間。
為公為私。
難以分辨。
轉緻該巡城禦史等。
得據以劾奏。
咎無可辭。
申甫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興德。
朱嵇。
及該坊官。
審理此案。
并不分剖是非。
僅令兩造分股賠銀。
其調停了事之處。
亦屬非是。
但業據陳奏。
着從寬免其處分
○己亥。
以雲南騰越協副将哈國興、為楚姚鎮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