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
谕、前據雅郎阿奏稱、前任成都副都統等。
挑取披甲拜唐阿。
不挑成丁善射之人。
惟計出缺人戶。
可得養贍。
盡挑幼丁等語。
朕即降旨詢問富椿。
據奏、挑補時萬不得已。
間或挑取出缺人家幼丁。
并非遇缺即挑。
複降旨令阿爾泰再行查明具奏。
茲據阿爾泰奏稱、查明富椿任内。
挑披甲拜唐阿。
共五百二名。
内系出缺人家挑補者六十八名。
其未成丁者十一名。
托雲任内。
挑幼丁十三名。
阿爾泰署任内。
挑幼丁三名。
看來前任副都統等。
并非盡行挑補出缺人家幼丁。
雅郎阿蒙朕加恩擢用。
一切事務。
自宜實心經理。
乃敢妄行具奏。
意存取巧。
着傳旨嚴行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現在進剿緬匪。
計此時可到木邦。
至直抵阿瓦城。
約在臘月中旬。
即軍務速竣。
而辦理善後事宜。
轉盼即屆春初。
爾時若遽議凱旋。
途次或值瘴氣漸生之時。
殊于軍行無益。
阿瓦城。
向為聚落之地。
水土自與邊界不同。
朕意不若在彼暫駐。
一切從長經理。
待至來年秋爽。
徐回内地。
方為妥協。
惟是現在裹帶口糧。
不過足支數月之用。
已一面傳谕鄂甯。
令其将起程辦理情形。
并将來作何接濟之處。
一一據實籌畫具奏。
但思目今克期銳入。
如需攻城打仗。
自可因糧于敵。
若一舉掃平緬衆。
既入其城。
則彼舊時窟穴。
即我版圖赤子又須加之體恤。
緬酋懵駁。
必有歲徵賦稅。
明瑞到彼撫定之後。
自須酌立章程。
即核其歲收所入。
是否足供大兵駐劄供儲。
若大兵酌留在彼。
是否足資彈壓。
如欲令永昌近邊。
源源接續。
而道裡相距遼遠。
或就阿瓦城附近土司等采辦給軍。
而該處甫經懲創。
物力不免稍艱。
又須酌量寬裕發價。
俾不緻拮據滋累。
以示恩威并濟。
此等處務宜先時通盤計議。
成算在胸。
以便次第行之。
無不洞中窾要。
将此寄知明瑞。
一面留心規畫。
一面随進摺之便。
詳悉奏聞
○又谕、現在進剿緬匪。
所有官兵經過各省。
其一切儲偫供億。
俱屬動支公帑。
絲毫不累民間。
而長途護送車馬人夫。
或不無稍資民力。
近阿思哈。
舒赫德。
前後摺奏、河南湖廣等省。
辦理兵差。
除按例正項支銷外。
所有未敷。
酌令各州縣公同協濟。
在小民感戴國恩。
踴躍急公。
固屬分誼應為之事。
而國家于此等子來恐後之民。
亦宜量予加恩。
着傳谕各該督撫。
亦該省辦差之項。
逐一核算。
除動支官項外。
其經過地方。
及通省協濟。
約需民力若幹。
即速查明。
将銀數據實詳晰覆奏。
毋得稍有隐飾。
候朕酌量加恩降旨。
可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據鄂甯奏、明瑞統兵進剿緬匪。
所有行糧等項。
俱已備帶寬裕。
現在存貯米石。
甚屬充餘。
可資接濟等語。
軍行糧石。
最關緊要。
從前明瑞奏籌辦進剿事宜摺内。
曾稱兵丁口糧。
約須裹帶兩月。
此時大兵冞入。
約計将次木邦。
至直抵阿瓦城。
已在臘月中旬。
即迅速奏功。
轉瞬将及春初。
或值瘴氣漸生。
莫若在彼存駐。
經畫善後事宜。
以侍秋來振旅凱旋。
計議方為盡善。
現在大軍在途。
或需打仗攻城。
自可因糧于敵。
但自永昌直達阿瓦城。
道途既遠。
時日亦長。
其沿路赍糧。
如有未敷。
作何源源接濟之處。
着傳谕鄂甯。
令其通盤計算。
與明瑞彼此熟籌。
詳悉奏聞
○調江西南昌鎮總兵邱若龍、為河南河北鎮總兵。
陝西興漢鎮總兵張兆璠、為南昌鎮總兵。
河北鎮總兵馬建學、為河南南陽鎮總兵。
南陽鎮總兵吳士勝、為興漢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仁化縣民陳謙瑞妻楊氏
○辛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