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去。
更大不是矣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原任山東巡撫李清時疏報、濰縣乾隆三十一年分、勸墾荒田一頃五十五畝有奇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寅。
谕、緬甸本南徼幺<?麻骨>。
久置化外。
原不足重煩天朝兵力。
即與沿邊土司。
蠻觸相尋。
亦屬事所常有。
封疆大吏。
果能綏靖有方。
俾知懾我德威。
自可相安無事。
乃自愛必達。
吳達善等。
先後姑息因循。
不克示之節制。
遂緻養癰贻患。
及劉藻以書生接任。
一聞與土境交讧。
無故自生惶擾。
既以贻誤邊陲。
輕生殒命。
因令楊應琚往督滇省。
意其久稱曆練。
自可不動聲色。
示以創懲。
便可一舉集事。
讵伊始則意在招納投誠。
旋堕賊計。
一經棘手。
措置茫然。
複以病迷之際。
甘受人愚。
且不惜懷欺罔上。
乖張偾事。
更仆難言。
其實或稱莽匪。
或稱木匪。
究與緬酋是二是一。
且不能悉其種類。
何由責以奏功。
因将在事将領。
正其失律之誅。
以申軍紀。
而聲罪之舉。
遂至勢難中辍。
其實朕于此等不足比數之小醜。
何嘗有必欲用兵之意。
即至一誤再誤。
不得已命明瑞往蒇其事。
然啟行之前。
但授以總督。
并不冠以将軍之号。
本意固曉然可見。
中外臣民。
宜無不共知者。
從來重言用兵之人。
每雲得其人。
不足臣。
得其地。
不足守。
若蠢茲緬匪。
并難齒于不足臣。
不足守之列。
而當新疆式辟之後。
幅隕二萬餘裡。
若準夷回部。
莫不為我臣仆。
又何有于彈丸僻處。
勝不為武之緬匪乎。
即在辦理西陲之始。
亦因車淩。
車淩烏巴什等。
請師問罪因為命将申讨。
其後逆回霍集占等。
複有負恩反噬之事。
是以驅我勝兵。
乘勢埽蕩。
蓋皆出于不得已。
并非有意武功。
今該酋懵駁。
始則侵擾土境。
繼乃抗拒顔行。
若不急加翦滅。
何以申國憲而輯邊隅。
惟是明瑞受任之日。
朕以輕量窮蠻。
謂其不值張皇措置。
惟簡派巴圖魯侍衛官兵百人。
并選健銳火器二營勁旅三千人。
以為可備軍營調遣之用。
無如滇省綠營弁卒。
經楊應琚不善駕馭。
以緻恇怯性成。
遇賊辄退。
不足充用。
而命往禁軍。
在在分資調撥。
未免不敷。
是朕之蔑視緬酋。
未為深思遠計。
不得不引為己過者。
然兵之強弱。
視将之能否。
如明瑞之殚誠勵衆。
行閑莫不自奮。
觀于臼小之立毀木城。
蠻結之連拔十六寨。
如此陷銳摧堅。
即綠營亦何嘗無感激效命之人哉。
其猛密一路。
明瑞初議額勒登額。
譚五格。
督領前進。
朕即為傳谕。
額勒登額。
隻可供人驅使。
不能獨當一面。
而譚五格未經戰陣。
又系内務府微末出身。
器局本小。
不足以壓衆。
諄訓不啻再三。
軍機大臣聞之至熟。
後乃命額爾景額為參贊。
以資調度。
讵伊病故之後。
二人果皆觀望不前。
而索柱等駐防天生橋。
錫箔江等處。
以已據之險。
亦皆棄而不守。
遂任擊敗餘賊。
潛行滋擾木邦。
設使去年即用阿裡衮分剿猛密。
舒赫德鎮守木邦。
居中接應。
大功早已告成。
特以其事本屬不值大舉。
是以未經策遣。
今猛密既已贻誤。
無從追悔。
現命阿裡衮等赴滇整理戎行。
率兵繼進。
伊等身為大臣。
自能和衷集事。
動出萬全。
至朕于臣工功罪。
一切各如其人所自取。
絲毫不存成見。
即如明瑞。
晉加公爵。
厚加優賞。
緣前在西路軍營屢着勳績。
現又鼓勵将士。
督率有方。
是以特示優崇。
而鄂甯駐劄永昌。
籌辦軍儲等項。
頗屬盡心。
朕亦深為嘉許。
若珠魯讷駐守木邦。
其權衡失當之處。
惟在妄誅降匪一節。
賊黨因生疑懼。
但此乃其限于才識所緻。
論其悉力守禦。
與賊相持。
即系任事出力之員。
并不加之責備。
惟勒登額。
于接應将軍之事。
視同膜外。
及鄂甯調赴木邦策應。
七檄不行。
其意猶以株守旱塔。
于兵衆并無損失。
欲為卸責之計。
其居心豈可複問。
譚五格。
雖較額勒登額情罪有閑。
而以提督領兵之大員。
附和随同推诿。
亦自有應得之罪。
總之軍行勸懲。
全在信賞必罰。
凡諸臣有心之惡。
與無心之過。
雖尋常辦理公務。
無不鑒空衡平。
諸王大臣。
固已共聞共見。
況在行師重寄。
尚可稍容畸重畸輕。
緻乖馭衆之道乎。
明瑞現在沿途殲剿。
屢挫賊鋒。
兼之攻克猛弄。
搜獲糧石。
以濟儲糈。
則雖懸軍深入。
後乏應援。
而士飽馬騰。
無虞匮竭。
是皆仰荷上天恩眷。
曲加護佑。
此後在事臣工。
自必益知奮勉。
共奏膚功。
以為外夷敢抗天威者之炯戒。
所有用兵始末。
恐中外未能盡曉。
着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将軍公明瑞、統軍進剿。
屢殄賊兵。
自蠻結連拔十六城。
進至宋賽。
複趨猛密。
乘勝直前。
軍威克振。
今據鄂甯奏報。
明瑞現由猛弄一帶。
因糧破壘。
将次旋師。
着伊弟公奎林。
馳驿往迎。
所有随營将士。
奮勵用命。
勞勚可嘉。
并着宣旨優獎
○又谕曰、譚五格、以提督分統官兵。
不能奮勇攻剿。
乃退回旱塔。
逗遛不前。
贻誤軍機。
現在降旨革職拏問。
所遺雲南提督員缺。
着立柱補授。
即馳驿速赴軍營
○又谕曰、丁田樹之子、與尤拔世家人。
争毆一事。
該禦史媒以職系巡城。
又事關親屬。
自應據實奏聞。
或令伊子等。
赴該管巡城處訴理。
方為得體。
乃竟不避嫌疑。
徑行饬役查拏。
移交北城辦理。
而興德。
朱嵇等。
明知事涉同官之子。
又不奏請交部。
遂爾審結完案。
此事釁起鬥毆。
案情本非重大。
而于政體官方。
深有關系。
不可不防其漸。
明季台谏諸臣。
每以誼屬同寅。
彼此連為一氣。
牢不可破。
最為班聯惡習。
朕屢經降旨訓誡。
以冀力挽頹風。
豈可令伊等複萌此等伎倆耶。
丁田樹、興德、朱嵇、俱着解任。
将此案情節。
一并交與刑部。
秉公确訊具奏。
其中城滿禦史書通阿。
有無扶同瞻顧丁田樹之處。
亦着一并傳訊。
尋刑部奏、此案釁起鬥毆。
委無别情。
但巡視中城給事中丁田樹。
徑将人犯自行查拏。
巡視北城禦史興德。
給事中朱嵇。
不避嫌疑。
遽行審結。
均請交部嚴加議處。
書通阿。
随同丁田樹備文移送。
請一并交部察議。
從之
○又谕、圓明園八旗滋生銀兩。
向來均以一分生息。
乃于正借之外。
複有以二分取息出借者其辦理起自何年。
曾否奏明。
着軍機大臣。
會同管理圓明園旗務大臣。
查明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甯奏、額勒登額、譚五格、為猛密一路官兵統領。
乃于老官屯久駐。
既不能攻克賊栅。
轉行退回旱塔。
後令其前赴木邦珠魯讷軍營應援。
飛催七次。
尚未往抵木邦。
坐失事機。
實為罪不容誅等語。
前鄂甯奏、孫爾桂往探情形摺内。
已批令應将額勒登額等。
嚴行參奏。
今直待奉到此旨。
始為此奏。
辦理已在事後。
但額勒登額為人。
止可供人驅策。
不能獨當一面。
譚五格局面甚小。
朕亦早已見及。
屢向明瑞降旨。
不必令其分統一路。
讵伊等自額爾景額病故之後。
遷延觀望。
種種坐失事機。
核其情罪。
則額勒登額。
既以畏葸贻誤。
複自以為堅守不前。
弁兵别無損失。
尚欲藉此以為無過可摘。
殊不思軍行何事。
如此視同膜外。
其心實不可問。
額勒登額。
已有旨拏解來京治罪。
至譚五格之罪。
較額勒登額之有心贻誤。
原屬有閑。
然以提督領兵。
亦當力為奮勉。
乃竟因循推诿。
軍紀攸關。
自有應得之咎。
着谕令鄂甯知悉。
将伊一并革職。
拏解送京。
所有伊等任所赀财。
并着一并查抄。
朕于臣工功罪。
從不存絲毫成見。
在有心之惡。
法在必懲。
如其事非才力所及。
偶緻蹉跌。
而其過本不出于有意。
亦必深為原諒。
如珠魯讷之在木邦。
惟将沙練正法一節。
不免權衡失當。
緻匪徒懷疑滋事。
固不得為無過。
但其兢兢固守。
能不改其本心。
何嘗過為責備。
此即其明驗也。
着将此旨。
亦令珠魯讷知之。
至鄂甯現在永昌料理一切。
軍務繁多。
所奏稱未敢親往軍營。
緻有贻誤。
所見允協。
已于摺内批示矣。
将此一并傳谕阿裡衮。
鄂甯。
并珠魯讷知之
○又谕、前經降旨令明瑞回至木邦。
即來京面受機宜。
再行前往辦理進剿事務。
計明瑞起身時。
阿裡衮亦已到滇。
所有雲貴總督印務。
即着阿裡衮暫行署理。
留駐永昌。
鄂甯可将現辦軍營諸事交代。
暫回省城。
将地方應辦事件。
悉心料理。
即如采買鼓鑄銅觔之類。
及一切吏治民務。
皆需該撫親行酌辦。
不能遠駐永昌。
分身兼顧。
俟明瑞自京回滇。
将屆進兵之期。
鄂甯再行前駐永昌。
照料一切。
至伊此時雖回省城。
專辦巡撫之事。
而軍行所需辦理諸務。
仍系鄂甯分内之責。
不特阿裡衮暫署時。
不可膜視。
即明瑞回滇後。
一切仍當鄂甯力任。
不容稍诿也。
至鄂甯簡任巡撫未久。
此次辦理軍營諸事。
尚屬妥協。
以後務期益加奮勉。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鄂甯。
并明瑞、阿裡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