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項。
長途趕解。
牲力易疲。
已傳谕阿爾泰、令将已經起送者。
饬委解員緩站竹行。
其未經解送之馬。
另擇涼爽處所。
分廠牧放。
務令餧養膘壯。
俟應行送往時。
另降谕旨。
再行從容解送。
該督自當遵照辦理。
至川省購覓牛隻一事。
因昨歲曾經采辦。
故饬令豫備。
但前據該督奏稱、川省牛隻赴滇。
易于倒斃。
現在改辦騾馬。
頃鄂甯所奏、亦複相同。
自系該處實在情形。
即無庸複辦牛隻。
緻道途難行。
徒費無益。
着傳谕該督。
悉心籌辦。
多行購備馬騾俟臨期緩程妥解。
俾資實用
○軍機大臣等奏、此次赴滇官兵。
前議以二百名為一起。
原為進剿迅速。
自當克日遄行。
現在籌辦尚需時日。
則行走無庸過急。
茲據雲南撫臣鄂甯奏稱、自平彜至永昌。
計三十站。
道路綿長。
夫馬難以敷用。
請分一百名為一起。
應如所請。
再派出之荊州四川駐防兵。
已奉旨令于雲南省城駐劄。
如途中或遇京兵同時到站。
應令京兵先行。
前抵永昌。
所調駐防兵。
俟需用時。
再行前進。
至經過各省。
夫馬如果充裕。
則照臣等原議辦理。
或應付稍艱。
不妨亦照鄂甯所奏以一百名為一起。
不必拘泥前議。
得旨、依議速行
○湖南巡撫方世俊覆奏、京兵即日赴滇。
奉旨将豫備事宜。
令臣籌議。
查遞送官兵。
全賴夫馬。
民夫系就本地派雇。
尚易集事。
惟楚南素不産馬。
上年雇備應差。
及撥動營驿各馬。
已多勞傷倒斃。
紛紛購補。
民馬益覺短少。
現核計有驿各屬馬。
酌量抽撥協濟。
并令各屬通融雇備。
至楚省辦差章程。
向照豫省之例。
将添雇夫馬若幹。
核明應用各數。
除例準開銷外。
不敷之數。
于通省按糧攤派。
今蒙恩賞銀十萬兩。
現議暫行存貯。
以備官兵經過正項不敷之用。
此次所需夫馬幫貼銀兩。
請即于恩賞銀内動給。
得旨。
覽奏俱悉。
如所議行
○升任雲南巡撫鄂甯奏、接額勒登額等來文。
知将軍明瑞。
在猛臘地方。
與賊鏖戰。
被烏槍傷陣亡。
查官兵既已徹回内地。
各隘口自當防禦。
随飛行各鎮将。
相度機宜。
并查明收回官兵若幹。
現在宛頂官兵若幹。
統俟阿裡衮到日。
再行熟商辦理。
得旨、此時祗可如此。
難言進剿。
俟舒赫德到時。
爾等密商。
據實奏來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遣官祭賢良祠
○谕曰、阿思哈奏、各省每年秋審。
請照京師按冊覆谳之例。
停其提犯到省一摺。
所見甚是。
而其中尚有計議未盡周當之處。
蓋此等罪犯。
所有案情。
久經督撫臬司等。
确核詳定。
及秋審屆期。
亦不過循用故事。
就招冊分别情實、緩決、可矜、三項。
而在省過堂時。
亦從不聞有聲屈平反之事。
徒令囚徒輾轉提解。
紛擾疎虞。
種種不免。
自應酌議停止。
以省具文。
第各屬成案頗繁。
研究務宜詳慎。
若概免提解。
而執法之司。
惟知抱牍從事。
于貌稽辭聽之義。
猶屬未協。
朕意從古按部錄囚。
原有舊典。
在督撫統轄全省。
臬司亦刑名總彙。
勢難親臨州縣。
一一按問。
至本管道府。
職司既專。
而分轄地方。
又不甚遼遠。
若令于每年秋審之前。
巡曆所屬。
逐案悉心審勘。
其情罪允符。
毫無疑義者。
自可彙冊具申上司。
閑遇有獄成未孚。
臨時呼冤之犯。
亦祗什伯中之一二。
仍應據實另繕招冊。
将本案犯證。
一并解送司院。
覆訊定拟。
是于減除陋例之中。
兼寓慎重祥刑之意。
立法庶為盡善。
至道府錄報各冊。
無論情罪與原案有無異同。
俱令加結備案。
以杜徇庇屬員。
及有心翻駁諸弊。
于責成尤有專屬。
其應如何酌定條例。
并本年秋審。
可否即照新例辦理。
俱着該部詳議速奏。
尋議。
各省道員所轄州縣。
多者三四十處。
遠者千有餘裡。
若必待臨期遍曆。
轉恐草率從事。
查道員本有每年巡曆地方之責。
應令皆以冬季為期。
于所屬定案應入秋審人犯。
率同知府。
就各州縣研訊覆勘。
其定案在巡曆以後。
應行續入者。
仍令該道于秋審前。
就案按臨審勘。
均加結申送督撫臬查核。
閑有情罪未協。
臨時呼冤之犯。
訊非捏詞翻異者。
即另繕招冊。
将本犯解送司院覆審。
傥有事本冤抑。
而徇庇屬員。
不為辨明。
及案無可疑。
而有心翻異者。
聽督撫參處。
督撫不加稽核。
别經發覺。
一并議處。
本管道員。
或另有委辦要件。
不能分身親曆者。
聽督撫酌派糧鹽各道。
或别屬事簡道員。
代行審錄。
各省直隸州知州。
及并無知府統轄之廳員。
并照知府辦理。
惟直隸州本州案件。
該知州即系承審之員。
應聽本管道員覆勘。
再查每年各省秋審。
多在三四月。
各州縣人犯。
有在一兩月前。
豫行提解者。
此時已屆三月。
請通行各省。
如本年人犯。
已經起解。
仍照向例辦理外。
其未經起解者。
即令遵照新例辦理。
從之
○又谕曰、将軍公明瑞、夙秉忠誠。
曆着勳績。
昨命統兵進剿緬匪。
明瑞、身先士卒。
屢挫賊鋒。
乃以懸軍冞入。
而額勒登額等。
有心逗遛。
後援不繼。
因于猛臘地方。
保護諸軍。
身留殿後。
沖冒矢石。
以緻受傷身殒。
已降旨加恩優恤。
并入祀昭忠祠。
以酬忠荩。
從前駐藏大臣傅清。
拉布敦。
鋤兇死事。
曾敕建雙忠祠。
秩在祀典。
茲明瑞。
勤事捐軀。
戰烈尤堪嘉尚。
着循前例。
于京師特建專祠。
舉行歲祀。
其先後陣亡之都統紮拉豐阿、護軍統領觀音保、總兵李全、王玉廷、均予入祠從祀。
用慰忠魂。
所有應錫祠名。
及建祠事宜。
各衙門察例具奏。
尋建祠于地安門外。
賜名曰旌勇
○又谕曰、侍郎珠魯讷、以參贊大臣。
駐劄木邦。
策應軍營。
因索柱、領兵赴天生橋。
遇賊退回。
并棄錫箔橋梁不守。
以緻賊匪尾入。
滋擾木邦。
珠魯讷。
悉力拒守禦戰。
相持經十餘日。
尋以所統兵丁。
俱系綠營。
懦怯成習。
見旁近小營失火。
紛紛潰散。
珠魯讷獨力不支。
即于營内自盡。
雖與臨陣捐軀者。
相去一閑。
其情亦屬可憫。
所有應行優恤之處。
該部察例具奏。
至總兵胡大猷。
前此不能堅守葫蘆隘口。
曾降旨革職。
今既随同珠魯讷。
堵禦賊匪陣亡。
前愆可無追論。
着加恩仍給還總兵原銜。
以昭平允
○又谕、前派京兵六千。
索倫吉林兵三千。
分隊前往雲南。
今思同時進發。
未免擁擠。
着先遣京兵前往。
其索倫吉林兵。
明年再行起程。
前所派之領隊侍衛。
為數既多。
着交領侍衛内大臣等。
将派出之侍衛。
另行帶領引見。
多者裁徹
○谕軍機大臣等、朕連次降旨。
令挑選察哈爾八旗額魯特兵丁。
豫備調往雲南。
複令安泰來京。
今已暫止進兵。
除安泰仍遵前旨。
即行來京外。
其所派總管、及兵丁。
且不必前來。
俱着各在原遊牧處駐劄。
候朕臨期降旨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此次赴滇官兵八千名。
共四十起。
閑二日行走。
約需四個月。
方能過竣。
現在束裝前詣首站。
照料彈壓。
得旨好。
知道了。
總以不累民為要。
勉之
○以西安副都統紮隆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玉主、對調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都昌縣民王道商妻陳氏
○是月。
河東河道總督嵇璜奏、泇河廳屬劉昌莊通湖水口一道。
原寬二十八丈。
分洩彭口山河異漲。
以達微山湖。
伏秋汛發。
口門刷寬。
湖河相連。
有礙糧船纖纜。
每年築壩架橋。
不能經久。
請于水口中閑。
設兩空減水石閘一座。
上架橋梁。
兩頭接修土堤。
報聞
○又奏、各廳塘長河内挑工告竣。
随開南旺大壩。
汶水南北分流。
鋪灌閘塘。
以待新運。
查向來鋪水時。
柳林以北。
開關家大閘。
放南旺湖水。
以助北行。
柳林以南。
開安居鬥門。
放馬場湖水。
以助南行。
今歲汶水較旺。
運河水足。
關家大閘。
安居鬥門。
均可毋庸開放。
使上遊儲水。
以俟重運經臨。
至下遊之微山湖。
自去冬堵閘蓄水。
現存水一丈一尺五寸。
較奏定水志。
尚多五寸。
灌輸實為充裕。
報聞
○又奏、東平州屬戴廟三空橋。
系宣洩汶水由鹽河歸海正路。
前經奏改三空為五空。
落低三尺。
伏秋汛内洩水。
已較往年加倍。
惟查橋下支河歸入鹽河之處。
河身淺窄。
尾闾高仰。
計長一千八百餘丈。
未經挑挖。
恐五空橋洩下之水。
支河不能容納。
即緻旁溢民田。
現在撥夫興挑。
務期寬深。
以資暢洩。
得旨、臨奏俱悉
○調任山西巡撫彰寶奏、賞恤兵丁紅白銀兩。
向須營員查明。
結報上司。
批準後。
方得給發。
緩不濟急。
仍複指項稱貸。
利息不赀。
查紅白之事。
隊伍兩鄰。
共見共聞。
而賞項亦有成規。
不能捏報冒濫。
應将賞恤銀兩。
随饷按月發交貯庫。
遇兵丁實有紅白事件。
該管員弁查明。
速即就近照數給發。
報聞。
卷之八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