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買馬。
俱系成群趕回。
豈有牽拉行走之理。
況口外生馬。
素不食料。
該督于途次多支草束之外。
又欲加給料豆。
虛糜更屬無謂此必綠營狃于内地買馬。
于中可得餘利。
不樂辦此事。
故為多費之狀。
該督如此辦理。
可謂一味模棱。
太不忍真矣。
吳達善。
着傳旨申饬
○湖廣總督定長奏、續撥荊州駐防馬二千匹。
将軍永瑞業已帶領前往雲南。
其各标協營馬。
現于湖北派撥八百。
湖南派撥一千二百。
仍分十起。
于荊州會齊。
按起陸續趕解。
報聞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阿桂奏稱、伊犁駐兵衆多。
需糧甚殷。
若多移回人數百名。
于屯田甚有裨益因商之鄂對。
據稱葉爾羌。
和阗。
回人精壯。
請揀選三百五十戶。
照前次遣往烏什之例辦理。
于冬閑遣往伊犁等語。
鄂對近來實心奮勉。
殊屬可嘉。
着加恩賞大緞四疋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閱工部議駁熊學鵬估變裁汰船隻一本。
已依議準行矣。
此項裁汰艍船。
統核拆造工料銀數。
三船計共需銀六千七百餘兩。
今估變價銀。
僅止五百五十餘兩。
竟不及十分之一。
即雲現屆拆造之期。
亦何至朽爛不堪若此。
顯系承辦之員。
以多報少。
希圖染指分肥。
該撫熊學鵬。
一任屬員弊混。
漫不加察。
率行報請核銷。
辦理殊屬非是。
着傳谕永德。
另委妥員。
逐一切實估報。
毋使稍有朦隐。
并将确勘情形。
即具摺覆奏。
不必另行題報
○戶部議準、調任江蘇巡撫明德奏稱、江蘇同知養廉。
例給五百兩。
通判四百兩。
辦公俱屬不敷。
查蘇州督糧同知、太湖同知、地廣事繁。
請各增五百兩。
其餘同知九、同判十、各增一百兩。
清河縣、原定一千三百五十兩。
請增四百五十兩。
崇明縣、原定一千兩。
請增三百兩。
至武進、陽湖、二縣。
原定各一千六百兩。
請裁武進一百兩。
陽湖四百兩。
高郵、寶應。
金匮、三州縣。
原定各一千五百兩。
請各裁三百兩。
奉賢、青浦、二縣。
原定各一千五百兩。
請各裁五百兩常熟。
昭文、昆山、新陽、江陰、溧陽、泰州、鹽城、阜甯、鎮洋、嘉定十一州縣。
原定各一千二百兩。
請各裁二百兩。
從之
○以故廣西太平府屬萬承土知州許健子載屏、襲職
○丙申。
谕、前于兵部軍政摺内。
見廣東左翼鎮總兵陳應鐘。
年逾六旬。
是以降旨令其來京陛見。
今陳應鐘到京召對。
察其精力。
尚未就衰。
着仍回原任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雲南軍營無事。
玉魯斯、莽喀察、齊哩克齊等。
俱着遣回京師滇省天氣炎熱。
其在營之額魯特等。
恐不能受。
今歲既不進剿。
伊等無可差委之處。
阿裡衮可查明現在彼處之額魯特等。
交玉魯斯帶領回京俟進剿時。
再行遣往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濟陽縣民趙淇妻劉氏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先據良卿摺奏、将恩賞銀十萬兩。
暫貯藩庫。
留為将來大兵凱旋之用。
所奏甚屬不合。
蓋從前軍機大臣議覆時。
尚未有續派官兵赴滇之事。
是以如此定議。
及官兵已經出派。
當即降旨令所過各省督撫。
将此項賞銀。
作為此次抵補幫貼之需。
而良卿仍冒昧具奏。
是以傳谕申饬。
乃今日良卿奏到摺内。
仍以存給凱旋兵丁之用為詞。
何始終拘泥糊塗若此。
且所稱遵照妥辦者。
究系如何妥辦。
遵照何文。
尤不可解。
着再傳旨申饬
○戊戌。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李侍堯所奏籌辦牛隻馬匹一摺。
前于該督奏解粵省馬匹赴滇時。
曾谕令從容頓置。
不必過于催趱。
緻疲馬力。
其所辦牛隻。
亦經傳谕宋邦綏。
以川省所解牛隻。
倒斃甚多。
并着會同該督。
照川省改辦騾馬應用矣。
看來牛隻一項。
既不耐長途運解。
又系民閑耕種所需。
則粵省竟可毋庸購辦即騾馬為軍儲所資。
現在辦理。
時日尚寬。
自不妨以次購買餧養。
俟應行調撥時。
再行分起緩程解送。
總期措置妥協。
俾一切均歸實用。
無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