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并核計所扣銀米。
是否足以相抵。
務裨實用總須不動聲色。
毋得稍涉張皇。
仍将籌辦情形。
據實具奏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大兵過境。
蒙恩賞銀十萬兩。
複将本年地丁錢糧。
概予緩徵。
查安陽等十五州縣。
地丁錢糧。
内有漕項銀二萬四千五百餘兩。
系随同地丁徵收。
分款起解今若摘出徵收。
為數零星。
而下年又須扣除。
亦易滋弊。
請一體緩徵。
免其先行完納。
得旨、着照所請行
○丁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等奏稱、據陸續投出之乾清門侍衛官員等。
禀告之詞。
情殊可疑。
恐有臨陣退縮情事。
俟侍衛等到齊。
明白質詢具奏外。
已将烏三泰、長清、遣回京師。
又詢之陸續投出官兵。
俱稱賊匪内塗面漢奸甚多。
殊為可恨。
俟進兵時。
嚴行查辦等語。
阿裡衮等此奏。
恐侍衛官員内。
有不顧将軍。
先行逃出者。
欲行查明治罪之意但此次将軍所領官兵。
非木邦可比。
木邦之兵。
先事逃散。
以緻偾事。
理宜查辦。
若将軍所領之兵。
深入賊巢。
奮勉久戰。
即有先将軍而出者。
亦必将軍大臣等。
先行遣出。
竟可不必深究。
伊等既将烏三泰。
長清遣回京師。
候朕詢問。
其總兵達興阿。
亦着由驿遣回。
至奸民為賊匪所用者。
半皆遊食無藉之徒。
輾轉查辦。
亦非政體。
現在惟以查探賊勢為要可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立柱等奏、俟提臣五福到滇。
即赴貴州新任等語。
于朕前降谕旨。
殊未體會。
現在雲南軍務未竣即五福到滇。
立柱、自有應行承辦之事。
并謂五福到彼。
一經更替。
即令交代起程也。
着傳谕立柱、将來五福到任後。
立柱仍須留滇辦理事務。
統俟軍營蒇事。
再赴貴州新任。
并将此谕令李國柱知之
○刑部議覆廣西按察使圖桑阿奏稱軍罪五等俱剌配衛所。
屯田戍守。
充當苦差。
流罪三等。
則安置為民。
并無役使。
軍罪雖重于流。
而自衛所裁并後。
各省軍犯。
均歸州縣管束。
是軍流已同一佥配定例中途在配脫逃流犯。
俱不記次數。
原流二千裡。
改二千五百裡。
二千五百裡。
改三千裡。
已屬平允。
惟流三千裡。
改附近充軍。
計程止二千裡。
免死減等。
亦罪應滿流。
改發邊衛充軍。
止二千五百裡。
雖由流改軍。
罪名較重。
但以流三千裡之犯。
因逃加等。
反調發二千裡。
及二千五百裡充軍。
未免欲重反輕等語。
查軍流發配定例。
由罪人原籍。
按裡計算。
至已經到配。
脫逃。
複行改調。
若仍就原籍計程定地。
誠不免有相離轉近者。
請嗣後俱就該犯現配地方。
計程定地。
改發充軍。
并回避各犯本省相近之處。
從之
○以侍講柯瑾、編修曹文埴、充日講起居注官。
右中允陳聖時、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原任四川川北鎮總兵常保住、為雲南永順鎮總兵
○湖北巡撫定長疏報、當陽縣勸墾地。
一頃四十二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安平縣民常金科女常氏。
河南商水縣民文先能媳王氏
○戊申。
署貴州巡撫良卿奏、脫逃餘丁。
經臣複立賞格嚴饬地方官勒限躧緝。
現續獲十一名。
牢固監禁。
得旨、俟拏齊即行奏聞。
尚有幾名未獲耶
○以雲南鹽驿道諾穆親為雲南按察使
○兩廣總督李侍堯疏報、廣東歸善縣墩白場。
墾築鹽田三十二<?土屚>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新陽縣民尹雙林母徐氏。
陝西長安縣民馬世龍妻馬氏
○己酉。
谕據定長奏、拏獲荊門州逆犯孫大有。
何佩玉等。
嚴行究治一摺。
逆犯等兇悖性成。
敢于制械造謀。
圖為不軌。
實屬極惡不法之尤。
地方員弁。
一經聞信。
即能協力迅往。
全數擒拏。
甚屬能事。
着定長。
即将出力之文武員弁。
詳悉查明。
咨部議叙。
其尤出衆者。
并着送部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