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需用尤亟。
彼處所産珀、玉、棉花、牙、角鹽、魚、為内地商民所取資。
往來俱有稅口。
自用兵以來。
概行禁止。
臣等嚴加防範。
商民俱不敢偷越。
至該土司等。
或有潛往商販。
亦所不免。
自新街蠻暮一帶。
經兵火後。
已成廢墟。
近亦無人到彼。
惟緬夷地界荒裔。
或通海洋。
或通西藏。
番夷貿易。
自必尚有市肆。
但内地貨販。
久經斷絕。
緬夷必不能不形缺乏。
至近邊土司。
每歲秋成。
俱有餘糧。
足供采買。
今歲又雨澤應時。
可望豐收。
必敷購買。
其大山土司。
前據差探木邦消息之姚闊海等回稱、我兵徹回後、緬賊将大山寨子殘毀。
該土司兄弟。
俱無下落。
報聞
○又谕、前經降旨。
着良卿、調補廣東巡撫。
鐘音、調補福建巡撫。
錢度、升授貴州巡撫。
并谕令良卿、俟錢度到黔。
再赴粵東。
鐘音亦俟良卿到粵。
再赴新任。
今思良卿現在貴州辦理兵差。
且有募選兵丁事務。
一切難以遽易生手。
良卿仍應留黔撫之任。
所有廣東巡撫員缺。
應即着錢度調補。
第滇省軍饷事宜。
錢度經手辦理有年。
此時宮兆麟。
新任藩司。
一切恐未能谙悉。
着傳谕阿裡衮、鄂甯、酌量該處情形。
如必需錢度始終承辦。
即以巡撫銜。
仍留管理布政使事務。
亦無不可。
俟軍務告竣。
再赴升任。
阿裡衮奉到此旨。
即與鄂甯妥商覆奏。
候朕再降谕旨。
并谕良卿知之
○又谕、據阿裡衮奏稱、從前金川兵。
鑄造九卿大銅炮。
甚屬得力。
此項炮。
分節易駝。
即遇狹窄處所。
亦可攜行。
現咨阿爾泰、選挑從前造炮匠役。
派監造官一同前往等語。
但金川用兵以來。
業經二十餘年。
從前造炮匠役。
尚難必其有無。
着傳谕阿爾泰、四川如有從前炮匠。
即照阿裡衮所奏。
将匠役、監造官、一并遣往。
如無舊時匠役。
及現在照式能造者。
阿爾泰速行奏聞。
将京内有善鑄造者派往。
并傳谕阿裡衮知之
○署貴州巡撫良卿奏、尚書舒赫德。
至貴陽省城。
詢及募兵事。
查撫标貴陽三營。
及提鎮協各标。
應募入伍充操者。
情殊踴躍。
且多系精壯之人。
現已可得五千名。
統俟滇省知會調撥。
先将現在新兵送往。
再有不敷。
另行續募。
商之舒赫德。
據稱意見相同。
俟到滇後催查兵數。
會商檄調。
得旨嘉獎
○戊辰。
軍機大臣等議覆、奉天将軍明福奏稱、奉天地方。
于乾隆二十五年起。
留銀三十五萬兩。
作本生息。
現在既經停止。
自應以次收徹。
但其中如布錢估衣雜貨糧石等局。
及當鋪。
皆易清結。
請以一年為限。
惟官兵旗民鋪戶人等借欠之項。
多寡貧富不齊。
一時難以歸結。
請限年歸款等語。
查所定限期。
三年至五年。
均屬太寬。
請交與該将軍等。
再行察核妥議。
又稱、生息銀既停。
其兵丁紅白賞項。
請于旗地租銀内動撥。
查旗民餘地。
每年共徵銀十一萬兩有零。
除常用外。
每年尚餘銀七萬餘兩。
應如所奏。
即于此項内撥用。
又稱、廣甯縣修理橋道。
向有生息之項。
應請一例徹除等語。
但該處橋道。
工程經費。
作何辦理。
亦請交與該将軍等悉心籌酌。
得旨、依議速行
○吏部議準、調任江蘇巡撫明德等奏稱、查江蘇直隸通州。
向有海門一縣。
明季裁歸通州管轄。
現因屢漲沙洲。
其東南與崇明接壤。
兩處居民。
争搶沙地。
通州、崇明、均礙難斷理。
應如所奏。
将蘇州海防同知。
裁改海門同知。
移設沙洲适中之地。
凡通州、崇明、新漲各沙。
歸并海門同知管理。
其通州狼山司巡檢。
準其改為海門廳照磨。
兼管司獄事務。
其原設之通州沙務州同。
即裁。
崇明縣原設之半洋巡檢。
準其移駐豹貔鎮。
新設海門同知。
海門廳照磨二缺。
俱定為要缺。
準其在外揀選調補。
從之
○命兵部尚書陸宗楷。
兼管國子監事務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駐防兵丁出缺挑補。
所有馬械。
往往私相頂售。
流弊無窮。
請于馬價項下。
借給月饷銀内扣還等語。
馬械為兵丁所必需。
乃豫省積習。
竟至新舊頂售。
重利倍償。
輾轉受困不已。
實為兵累。
今若借支官項。
令其扣清辦理。
則挑補新甲。
既按月出利。
而舊甲之家。
又得有現給整銀。
自屬兩便。
但弓刀等項。
所值無幾。
若借給銀五十兩。
未免過多。
今為量酌調劑。
即予以四十兩。
已足敷用。
該撫可即遵照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護理山東巡撫布政使梁翥鴻疏報、乾隆二十七年。
新城、濰縣、二縣。
勸墾水地。
共一十二頃二十一畝有奇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彰寶奏到。
沿途雨水情形一摺。
據稱、運河水勢較小。
昨稽璜奏勘河工摺内。
亦有今歲運河水小之語。
今春雨水未聞缺少。
何以運河水勢不能暢足。
自系去歲秋冬。
未能潴蓄得宜所緻。
從前李宏。
李清時等。
總督河東時。
經理妥協。
運河并無淺阻。
今歲因何頓不如前。
着傳谕嵇璜。
嗣後務須如法豫為籌辦。
毋緻河水稍有欠缺。
并将該處運河。
因何水淺。
及近日情形若何。
即速詳晰據實奏聞
○蠲免安徽安慶、池州、太平、廬州、鳳陽、泗州、和州、七府州屬。
乾隆三十二年、水災額賦
○辛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裡衮等奏、大山土司瓦喇之侄阿隴。
因伊父羅旺育特。
随在軍營行走。
阿隴于小路相失。
同都司哈廷标。
來至永昌。
現在給與養贍俟進兵時帶往。
酌量交還等語。
所辦非是昨以大山土司久經投誠。
極為恭順。
未知迩日情形若何。
已降旨詢問阿裡衮等。
查明速奏。
今其侄阿隴。
因在軍營迷道随回兵來至永昌。
若即時将伊護送歸巢。
示以天朝恩德或可因此得彼處虛實。
自是極好機會。
況彼處無人前來。
尚當遣人往探消息豈有其親屬來投。
轉為羁留不遣之理可謂不善辦事着傳谕阿裡衮等即于貴州兵丁内。
選派妥幹能事之人。
及沙練犭□罷夷内之熟悉路徑者。
約四五十人。
令哈廷标帶領将阿隴送回大山。
途中設遇賊匪。
止須繞道相避不可與之接仗。
總期令彼遄歸該境。
至阿隴起程時。
可谕以該土司屢次迎導大軍。
饋送糧食。
誠悃可嘉。
特加恩賞給瓦喇二品頂帶。
并酌量賞赉緞疋等物。
以示獎勵。
使外夷益感國恩。
彌思報效。
并使其聞知現在厚集八旗勁旅。
克期進剿。
且不妨鋪張聲勢。
聽伊回至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