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摺并鈔寄閱看。
尋奏、查粵海關起解稅銀。
舊例于水腳項下。
備帶添平銀。
嗣因水腳歸公。
德魁起解乾隆三十一年稅銀。
因将水腳内扣除添平銀。
仍歸本款解交。
遂緻無項可支。
兌收短少。
查德魁為人。
小心謹慎。
經理榷政。
并屬妥協。
至前次進貢。
帶有銀物。
查伊在任二年。
或系積存廉俸。
帶往京中。
至侵公營私。
尚無其事。
報聞
○谕軍機大臣等、良卿奏、黔省采辦馬匹。
可得二千五百。
現在加意挑揀。
收槽餧養。
以備屆期專員解送等語。
所辦尚屬妥協。
軍營需用馬匹甚多。
自應廣為購買。
方足以資接濟。
黔省向屬産馬之地。
且與滇省毗連。
運送較便。
若止得二千五百匹。
則兩廣。
四川。
三省。
即如數合計。
亦僅足一萬之數。
于軍營未為寬裕。
着傳谕良卿。
乘此未即進剿之時。
豫為籌辦。
多多益善。
但須不動聲色。
不可稍涉張皇。
至該省馬匹。
非購自民間。
即向土苗市易。
該撫務須酌量定價。
勿緻有虧本值。
并嚴察所屬。
毋任絲毫扣克短發。
則伊等以得價較赢。
自益踴躍從事。
而運滇馬匹。
亦倍加充裕矣。
并将能否續購若幹之處。
據實附便奏聞。
尋奏、現在購備之馬。
酌給價銀十五兩。
與本值有赢無绌。
除将原派二千五百匹。
盡數挑足。
如再有可選之馬。
及近地民苗有願賞者。
當酌增價值。
廣為買備。
得旨嘉獎
○命兵部左侍郎周煌、提督浙江學政
○丁醜。
谕、前因鄂甯辦理軍營糧饷諸務。
尚能黾勉。
是以賞戴孔雀翎。
并加恩給予内大臣銜。
以示優異。
乃伊與舒赫德。
連銜所奏招降緬匪一事。
甚屬乖謬。
因交部議處。
并令來京陛見再行降旨。
今面詢一切。
觀其胸中全無定見于軍行重務。
難以擔承。
所有原賞之内大臣銜。
着革去。
亦不必戴翎。
餘仍候朕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朕昨降旨。
順從緬匪奸民李萬全其家口必在騰越。
俟兵駐定後查辦。
尹士份亦着查辦。
傥再有似此之人。
密為查察。
但李萬全系騰越州人。
其家口必在彼處。
伊如何與賊勾結。
往來行走。
系何等之人彼處人豈有不知。
着阿裡衮、明德、密行奏聞。
再此等人。
并系與賊勾通。
黨與必衆。
傥查出一二人。
即張皇辦理。
其餘匪窮蹙。
反激其助賊。
事既無益。
亦難盡查。
着阿裡衮。
明德。
佯為不知。
加意留心密查。
俟有實迹。
再行痛加懲治。
如毫無顯露。
暫行存記留心。
将伊家口防守。
至應辦時。
具奏請旨。
總在阿裡衮。
明德。
妥籌辦理
○又谕、前經阿裡衮等奏、九龍江有賊。
朕曾降旨。
命阿裡衮于秋後。
帶兵前往剿滅。
繼又降旨。
本年永昌既不進兵。
若獨将普洱賊匪剿辦。
賊勢窘迫。
恐反為緬匪所用。
莫若且停止辦理。
況聞彼處并無要寇。
普洱現有綠營兵。
又有荊州滿洲兵。
足資防守。
若因蠢爾小寇。
即勞我大兵。
轉緻徒糜軍饷。
着傳谕阿裡衮。
明德。
但令普洱駐劄之将軍永瑞。
及總兵等。
加意防範。
傥遇賊來。
即行剿殺。
再據阿裡衮奏、騰越、龍陵、地樂緊要。
現在雖有綠營兵。
一千八百名在彼。
但屢經挫衄後。
兵氣不振。
若仍留彼處。
甚屬無益。
着阿裡衮、明德、仍遵朕前旨。
派滿兵一千名。
貴州兵一千名。
在騰越駐劄。
其龍陵酌調滿兵。
亦着貴州綠營兵。
前往駐劄。
其本省兵既不堪用。
可調回内地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輝縣民郭安妻魏氏
○戊寅。
谕、此次巡幸木蘭。
着裕親王、和親王、大學士劉統勳、尚書托恩多。
留京辦事。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俱着王大臣照例驗看。
至駐跸熱河時。
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俱着赍摺人前赴行在投遞。
惟進哨以後。
仍照例交留京辦事處。
加封轉交内閣。
随本呈送。
候朕批示發回。
仍于留京辦事處。
交付赍摺人祇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張泰開奏、年老患病。
給假調治。
已及三月。
尚未痊愈懇請解任。
休緻等語。
張泰開在尚書房行走有年。
頗着勤慎年跻八袠。
因病乞休着加恩賞給太子少傅禮部尚書銜。
準其緻仕回籍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奏稱本年于永昌不進兵。
俟秋後赴普洱。
遵旨于總兵。
副将内選一二員遣往安撫沿邊賊匪。
又稱、苗賊踏擾大山地方。
法拉等俱被拏獲。
大山土司之侄阿隴。
請暫留永昌。
俟瘴氣消後。
探聽大山實信。
再行遣回等語。
附近普洱九龍江等處。
止系零星賊匪。
無甚緊要。
不值阿裡衮親赴辦理。
永昌系險要口隘。
阿裡衮如駐劄在此。
一切有益。
俟秋後巡查附近普洱九龍江等處。
安撫沿邊賊匪。
甚屬便易。
事如可辦。
即令哈國興前往。
會同永瑞。
五福。
到彼辦理。
如不必辦。
本年莫如且緩。
俟哈國興來京定拟。
着傳谕阿裡衮。
明德。
阿裡衮不必赴普洱。
祇駐劄永昌。
會同明德辦理一切。
至大山土司法拉。
已被賊拏獲。
伊侄如回。
能安撫伊等人衆。
俟瘴氣消後。
遣送伊回。
如幼穉無知。
即送回亦無益于事。
莫如弗遣。
令其駐劄永昌。
尚屬妥協。
再将此傳谕阿裡衮明德知之
○調浙江衢州鎮總兵拜淩阿、為貴州古州鎮總兵。
雲南開化鎮總兵喬沖杓、為衢州鎮總兵
○己卯。
遣官祭火神廟
○谕、據邁拉遜等奏、赴滇火器營兵丁清保。
行至澧州之清化站地方。
因跟役備馬。
與同行兵丁長海角口。
清保将長海毆傷身死。
可否照例解部治罪。
抑或即留犯事地方。
審明定拟等語。
旗人互毆緻斃。
定例即應入于秋審情實。
況該犯系派出進剿之兵。
非不知法度。
在途按部行走。
尤關紀律。
乃敢肆意互毆。
立斃同行伴伍。
若不即正刑章。
無以示儆。
清保着即于犯事地方。
按律即行正法。
所有約朿不嚴之各該管官員等。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舒赫德。
鄂甯。
具奏密陳情形一摺。
内有設法招緻緬匪投誠之語。
所見荒唐乖謬。
降旨令伊等明白回奏。
嗣經奏到。
彼此争執推诿。
益複不成事體。
是以見舒赫德等并交部嚴加議處。
今鄂甯來京。
朕面加詢問。
務得二人在滇。
如何商辦實情。
據鄂甯一一指出。
内有舒赫德自稱面奏。
若該匪有幾分投降光景。
奴才等裝點幾分。
還可以使得。
及稱朕泛言。
鄂甯就打發人去也使得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