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餘利銀。
一千九十餘萬兩。
據稱、曆年辦貢。
及豫備差務。
共用過銀四百六十七萬餘兩。
尚有各商未繳餘利銀。
六百數十餘萬兩。
伏思此項銀。
必與鹽政等有暗行饋送情弊。
複加嚴訊。
據總商黃源德。
江廣遠等供稱、幸已綱。
兩次繳過高鹽政銀。
八萬五千九百餘兩。
丙戌綱。
又送銀四萬兩。
乙酉綱。
又送銀一萬兩。
均系管事人顧蓼懷。
經手收進。
又自乾隆十四年起。
代吉鹽政辦貢物。
共墊銀三千餘兩。
又二十一年。
代普鹽政辦如意銀。
三百二十兩。
此外有無另項。
并未吐實。
得旨、另有旨谕。
谕、據彰寶。
尤拔世。
查奏兩淮節年豫行提引。
商人交納餘息銀兩。
共有一千九十餘萬兩之多。
曆任鹽政未經奏明歸公均有營私侵蝕等弊。
現在徹底查究。
并請将商人黃源德等六人革去職銜。
運使趙之璧暫行解任等語。
種種情節。
殊堪駭異朕屢次巡幸江南。
一切行宮道路諸費。
俱系官為經理絲毫不累闾閻。
惟兩淮坐落陳設等事。
向系商人承辦。
雖伊等情申報效分所當然。
朕尚以其捐赀急公。
微勞直錄。
是以疊次加賞職銜。
赉予至為優渥。
今閱彰寶所奏。
則該商人等一切辦公物件。
均于應交官項内動支。
是不但不應加恩。
并當查明治罪。
所有從前賞給奉宸苑卿銜之黃源德、徐尚志、王履泰、布政使銜之江廣達、按察使銜之程謙德、汪啟源、均着革去職銜。
交與彰寶嚴切根究。
務得實情。
運使趙之璧。
并着解任。
至從前運使盧見曾在兩淮日久。
經手之事尤多。
盧見曾亦着革去職銜。
解往揚州。
交與彰寶一并審訊。
至高恒。
普福等。
久任鹽政。
竟将豫提引張。
散給商人。
辄将官項任意侵肥。
高恒任内。
則查出收受商人所繳銀兩。
至十三萬之多。
普福任内。
則收受丁亥綱銀。
私行開銷者。
已八萬餘兩。
其曆年代購物件。
借端開用者。
尚未逐一查出。
正不知更有若幹。
伊等受朕厚恩。
乃敢明目張膽。
肆行染指。
實出情理之外。
高恒、普福、均着革職。
嚴行看守。
俟彰寶等審覆到日。
再行逐款審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等奏、查辦兩淮節年提引一案。
其中各商未繳。
及鹽政等收受支用。
情弊甚大。
現在徹底根究一摺。
已降旨将高恒等革職。
運使趙之璧。
暫行解任。
并将該商等革去職銜。
令彰寶詳悉訊問矣。
盧見曾久任兩淮運使。
提引一事。
皆伊經手承辦。
似此上下通同舞弊。
豈得诿為不知。
着傳谕富尼漢。
即行傳旨。
将伊革去職銜。
派委妥員解送兩淮。
交彰寶并案審訊。
仍一面将盧見曾原籍赀财。
即行嚴密查封。
無使少有隐匿寄頓
○又谕、據彰寶等奏、查辦兩淮節年提引一案。
曆任鹽政等。
均有營私侵蝕等弊。
實出情理之外。
已降旨将高恒。
普福。
革職。
運使趙之璧。
暫行解任。
該商等革去職銜。
并傳谕富尼漢。
傳旨将原任運使盧見曾。
革去職銜。
派員解赴揚州。
并案質訊矣。
該商等藉稱辦公名色。
以提引應交官帑。
冒稱樂輸報效。
濫邀褒獎。
又将支用所餘。
應輸運庫之項。
亦乾沒不交。
其情甚屬可惡。
理應徹底查辦。
示以懲創。
着傳谕彰寶等。
即速按款查究。
除摺内所稱綱引應交官帑。
各商未繳餘利六百數十餘萬兩。
并該商等代鹽政等一切冒濫支銷。
應行追出歸公之項。
自應按數查辦外。
至曆任鹽政等。
如此任意侵肥。
審明有應着追之項。
如力不能完。
亦應于商人等名下按數分賠。
再該鹽政等在任日久。
其中必有留寄兩淮等處。
令商人生息漁利情事。
該商等即應一一供明。
和盤托出。
如此時稍有含糊。
将來一經發覺。
亦惟該商等是問。
并着彰寶曉谕各該商。
前此意謂伊等勉力自效。
即加之優獎。
今假公濟幺。
恣意肥槖。
即應照款着賠示儆。
國家賞罰。
一秉至公。
初無成見。
該撫等。
仍将本案嚴查确訊。
詳悉據實具奏。
并将此傳谕尤拔世知之
○以正白旗漢軍都統範時绶、為左都禦史
○壬午。
谕曰、汪永錫現在丁憂。
福建正考官、着改派戈濤。
郭元漋、着改派福建副考官。
即令馳驿迅速前往。
所有江西副考官。
着馮晉祚去
○又谕、前因舒赫德、鄂甯、妄奏招緻緬匪投降一事。
經部議處革職。
降旨俟鄂甯到京。
再降谕旨。
今詳詢鄂甯。
此事尚由聽信舒赫德之言。
不能力為主持所緻。
而鄂甯之最難辭咎者。
則在前此屢檄額勒登額。
進援不應。
而不身赴軍營督辦也。
在額勒登額。
乖張決裂。
其事本非意料所及。
但鄂甯以滿洲總督。
且系大學士鄂爾泰之子。
目擊大軍深入。
而援師又任催罔應。
即親赴旱塔一路。
自行部勒額勒勒登額之兵。
相機策應。
朕方嘉其能知緩急機宜。
深得大臣之體。
豈有轉以專擅奪軍。
責備鄂甯之理。
乃不知出此。
而惟以難離永昌藉口。
試問鄂甯。
果能統衆直進。
則身當賊人前路。
何由繞道窺伺永昌。
設雲賊衆甚張。
其勢竟可逼近内境。
則鄂甯雖株守永昌。
于事亦複何益。
此事理所易曉。
非委畀封疆重任者。
所當力圖自效者乎。
今雖事屬既往。
而其原委不可不明白宣示。
以訓将來之封疆大臣也。
鄂甯既于籌畫軍務。
不能确有所見。
已降旨革去内大臣。
所有雲貴總督事務。
亦難望其勝任。
第念伊前在湖北等省。
于内地巡撫事務。
尚能黾勉辦理。
鄂甯着降補福建巡撫。
其革職之案。
帶于新任。
十年無過。
方準開複。
雲貴總督員缺。
着阿桂補授。
至良卿。
前有旨仍任貴州巡撫。
鐘音。
亦着仍留廣東巡撫之任。
錢度。
着補授廣西巡撫。
鄂寶。
着來京以侍郎用
○又谕、昨據彰寶等、查奏兩淮豫行提引一案。
曆任鹽政。
運使等。
營私侵蝕。
情弊甚大。
已降旨分别革職解任。
令該撫等徹底查審具奏。
但思從來總督。
有稽察鹽政之責。
伊等如此恣意妄為。
甯竟毫無聞見。
尹繼善久任江南。
何以視同局外。
不行據實參奏。
至高晉與高恒。
更非尋常同官可比。
乃伊弟簠簋不饬若是。
而甘心緘默隐忍。
尤不得辭其咎。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彰寶奏到、查辦兩淮提引一案。
其中彼此通同。
情弊甚大。
現在徹底根究一摺。
已降旨将普福革職。
分我有任所赀财。
着傳谕薩哈岱。
即行嚴密查封。
毋使稍有隐匿寄頓
○又谕、宋邦綏來京。
傳旨詢問。
梅立本于考試郁林州時。
淩辱陸川令楊梿自戕一事。
據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