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當朕巡幸之時。
或在啟銮以前或俟回銮之後。
具摺請簡。
以便帶領引見。
曆年以來。
各省俱遵照辦理。
李侍堯等。
豈獨不知。
且啟銮日期。
早經降有明旨。
外省又何難豫為計及。
而乃貿貿若是。
此次李侍堯請簡都司守備。
前次程焘。
亦奏請揀選佐雜。
均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并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曰、刑部侍郎四達差往山西有差辦事件。
着即行馳驿前往
○谕軍機大臣等、據都察院奏、山西解州安邑縣生員張廷瑞告伊胞叔張如岧。
陰謀不軌。
邪言惑衆。
請敕下該撫、嚴密查辦一摺。
着派四達前往。
會同該撫蘇爾德。
至安邑縣地方嚴行搜查。
迅速究拟具奏如張廷瑞所供屬實。
則張如岧等喪心病狂罪大惡極。
即予以守礫。
亦不足以蔽辜或系張廷瑞挾嫌誣控。
則捏造此等悖逆之詞。
即當加以反坐之罪。
但此等逆案。
恐地方官因起自本屬。
有礙考成。
不無回護之見外省吏治惡習。
實是如此。
若僅交該撫查審。
恐未能徹底根求。
是以特派四達。
前往會同查辦。
該侍郎奉到谕旨。
可即馳驿迅速前往山西。
嚴切審究。
務得實情。
不可稍存成見。
緻案情略涉遊移。
四達即由京束裝前往。
不必赴熱河請訓。
至将來審結後。
一面具摺覆奏一面回京辦理秋審。
亦不必馳赴行在複命所有原呈一紙。
逆詩二首。
并着封寄四達。
帶往會同該撫密辦。
不得令外人窺見。
所有原告之張廷瑞。
即着交四達帶往途中嚴密防範。
毋緻疎虞
○又谕、據劉統勳等奏、審訊山東解到割辮匪犯蔡廷章靳貫子等供詞閃爍始終無一語确切。
現在設法研鞫務得實情等語此等奸惡匪徒不肯吐露真情希圖狡展但當耐心細鞫。
自可尋線根求。
期獲正犯。
即其随口供報。
忽翻忽認亦甯信。
其有廣為傳問逐一研求自然難以遁飾。
即使指稱被訊之人。
審每确據。
原可訊明省釋。
何緻累及無辜。
劉統勳等。
切不可稍涉厭煩。
将就了事。
尤不可豫存外省獲犯未真之見。
任其狡速迷蹤。
便欲颟顸完案也。
至日内京城内外被割發辮之案。
多少若何。
及禁不許剃去辮根以後。
有無仍行全剃之人。
或私自剃去不敢聲張各情節。
摺内俱未奏及。
并着傳谕劉統勳等。
一并查明。
即行據實覆奏
○己未。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割辮匪犯一案。
節經降旨各督撫、嚴切查拏究審。
近據各省奏覆。
就獲人犯。
供詞多半遊移。
或其初。
似有端倪。
及追究又無影響。
如此豈能完局。
非各督撫不肯耐煩親審。
即系心存獲犯未必盡真。
任其支吾遁飾。
皆非實心任事之道。
若相率因循。
正犯何時就獲耶。
此等匪犯但恐各屬不實力緝拏。
不處所獲之過當。
況獲犯到案。
督撫果皆親提細訊。
其取供自較認真。
搜捕亦易為力。
此等緊要案件。
傳訊多人。
本不能必其皆實。
即使指稱被訊之人。
該督撫反覆推求。
審無确據。
原可随時省釋。
何慮累及無辜。
斷不可因州縣獲犯未真。
稍加申饬參劾。
州縣等。
平時委拏人犯。
尚恐其具文塞責。
若再加之嗔斥。
必緻仰承上司意指。
顧畏考成。
更不肯實力獲犯矣。
總之此案。
與其疎縱。
毋甯認真。
至其虛實是非。
全在督撫等之實心研鞫。
況州縣等。
服官知法。
自不敢輕累平民。
以為一時搪塞之計但恐不肖胥役。
藉端滋擾。
誣陷良民。
或有意勒索富戶。
不可不嚴加懲治。
總在各督撫留心督饬實力查辦。
無縱無擾。
方足以除匪黨而靖闾閻。
着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據富尼漢奏、審訊拏獲割辮匪犯康懷仁及割人衣襟之張王氏。
俱無确據。
張王氏現已病故。
而供指各犯。
自應仍行嚴緝等語。
此等偷割襟辮之犯。
一經報獲。
該撫即應親提勘驗如果贓迹相符。
自無難追尋根線。
而婦人衣襟尤易辨識。
第将顔色尺寸。
一為比對。
真僞立分今此案張王氏筐内。
搜出衣角。
與周介年婢女被割之襟。
顔色尺寸。
是否吻合。
該撫查審時。
曾否親行提驗。
若割痕相合。
及色之深淺襟之長短。
布帛之粗密。
俱比量無異即為匪犯無疑雖狡供亦不足憑。
何得任其遊移掩飾緻令病斃。
或搜獲之衣角與衣全不相類則丐婦筐中。
零缣碎布。
何所不有又豈能盡指為贓據。
該撫摺内并未叙及。
可見當時訊問之疎如此何能得事之肯綮。
要犯複何從根緝耶。
着富尼漢。
将原問各情節。
即行據實覆奏。
再永德奏業将緝獲通元一犯并與吳元字音相近之悟源。
悟圓。
二僧。
押送東省。
與蔡廷章質對等語。
蔡廷章現已解京。
其浙省解送之通元等三人。
解到東省時。
亦着富尼漢。
添派員役一并解送質訊。
又該撫另摺所奏泗水縣拏獲之通杲。
其供出被割之馮文興、李永良二人。
既經查明姓名月日。
俱屬相同。
似覺略有端緒。
亦着派委妥員解送行在候訊。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永德奏現在遴委妥員。
将拏獲之匪僧通元。
與悟源悟圓二僧。
押送東省。
與蔡廷章等識認。
以辨真僞等語。
蔡廷章一犯。
前經降旨令富尼漢。
解送行在候訊。
現已解京。
另有質審之處。
并谕富尼漢。
俟通元等解到時。
添派妥幹員役。
一并解送确訊矣。
至摺内所稱、在嘉興北門外。
拏獲之僧人明遠與東省韓沛顯所供傳授邪術之首犯。
名字相同。
且已審出該僧。
曾經行竊為匪。
蹤迹自屬可疑。
韓沛顯一犯。
業經富尼漢奏明。
于七月二十七日起解。
其僧人明遠。
亦着永德一并派委妥員解送行在候訊并饬委員沿途小心防範。
毋令兔脫自戕。
倘佥差不慎以緻途次稍有疎虞。
則當惟永德是問。
将此傳谕永德知之。
現在如有續獲要犯。
仍着即速具奏
○又谕、前經降旨。
緬匪若遣人同楊重英前來。
即于賊前正法。
若止遣楊重英前來。
即行解京。
今思楊重英被擄受賊頂帶。
用白布纏頭。
并于同知任内。
查出與商人勾串婪贓之案。
業将伊妻子治罪。
家産籍沒。
此等情節。
若令知覺。
必畏罪自戕着傳谕阿裡衮明德。
楊重英到時。
妥解來京。
不得稍有洩露
○庚申。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昨富尼漢奏、審訊偷割衣襟之丐婦張王氏。
等一案。
已傳谕詢問該撫、曾否将衣襟。
親行提驗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