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史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三年。
戊子八月。
丙辰朔。
谕、據彰寶等查出。
楊重英于監掣同知任内。
自乾隆十九年。
至二十六年勒詐兩淮商衆贓銀。
至三萬五千餘兩之多所有鹽政運使各有本身應得之罪。
此案自當一并問拟至總督兼管鹽務。
巡撫藩司亦有稽查通省屬員之責。
地方既有如此貪婪狡詐恣意敗檢之員。
曆任督撫藩司。
豈竟毫無聞見。
何以視同局外并未據實參奏。
若雲鹽院之事不當過問。
則鹽政衙門諸弊。
憑何稽察。
此非尋常失察可比。
着将楊重英在任婪贓之曆年督撫藩司。
均交部。
逐一查明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等解到顧蓼懷一犯。
并取具畫押供詞。
即交軍機大臣提訊。
據顧蓼懷供。
經手銀十五萬餘兩。
俱系代商人置辦物件。
并無交與高恒收受情節。
與揚州所取之供。
全不相符。
诘其因何供詞互異情由。
則稱在揚州時。
承審之揚州府知府。
不準說是代辦物件。
勒令供稱繳進高恒署内等語。
此項銀兩。
至十餘萬之多。
或系顧蓼懷代商置辦物件。
或系高恒收受私用。
實為此案緊要關鍵。
承審之員。
自當虛公質訊務得實情。
以昭平允。
朕辦理庶務。
總惟核實。
無使有絲毫遁情。
況高恒已有張文學供出。
自行收受之項。
足以定其罪案。
原不在贓數之多寡。
承審各官。
固不容其代為掩飾亦豈容其妄事深文。
楊魁等。
必欲授意勒供。
緻實事轉成虛捏。
是誠何心。
若該上司因原奏有顧蓼懷交銀高恒署内之語。
後既審出情節。
原不妨據實更正。
承審各官。
又何必曲為迥護。
有意逢迎附會耶。
着将承審此案之楊魁等解任。
令其即赴行在。
聽候查訊。
所有顧蓼懷供詞及開出總帳。
着寄交彰寶等。
傳集衆商。
詳細訊問。
如顧蓼懷所供情節。
及所開帳目與當日原辦情形。
悉皆符合。
則無庸置問。
該撫等即行取供奏聞。
若衆商指出顧蓼懷供詞不實伊等另有證據可憑。
即令總商等。
公議出二人。
随楊魁等同來。
與顧蓼懷質對。
将此傳谕彰寶。
尤拔世。
知之
○又谕、兩淮提引一案。
高恒、普福、積年分肥貪蝕。
贓數累累。
而盧見曾。
亦查有令商代辦物件。
不行發價銀一萬六千餘兩。
已将伊革職。
解往嚴審究拟。
今複據彰寶等查出楊重英。
前在監掣同知任内勒索兩淮商衆。
至三萬五千餘兩之多業經降旨将曆任各督撫藩司。
交部嚴加議處矣。
至解任運司趙之璧。
該撫雖稱其并無與楊重英扶同結納。
代為瞻徇諸弊。
但趙之璧以世受國恩之人。
擢用運使自當實力奮勉。
絲毫不存欺飾況運使與鹽政。
最為親近。
而監掣同知又其正屬。
高恒、普福、如此侵蝕公帑。
數逾钜萬趙之璧豈得诿為不知。
乃事前既不勸阻事後又不據實具奏。
其罪已無可逭。
而楊重英借端勒索商人。
貪黩敗檢若此趙之璧又豈真毫無見聞乃竟有心徇庇。
不行舉發。
尤當加以重譴。
不得因其并無染指。
僅從輕付之吏議也。
使伊亦如盧見曾之貪劣不法。
已早将伊一體治罪。
特念其尚無婪贓入己情罪姑從寬典。
着彰寶。
尤拔世。
即傳谕趙之璧。
令其自行議罪具摺奏聞
○又谕、前據馮钤奏稱、宿州拏獲割辮匪犯張四經鳳陽府知府俞成。
究出即系靳貫子供出之要犯張四儒。
已經解赴總督究審。
而高晉亦稱、伊現在徐州。
就近專差劄提張四。
統俟到案。
嚴審明确。
即行奏聞等語。
該督撫等。
拜發前摺以來。
距今又逾旬日。
所有訊問張四儒夥黨蹤迹。
及首犯下落。
自應得有端倪。
何以至今并未将訊問确供若何。
及現在如何追究查辦之處。
續行具奏。
該督前既專劄提犯親審似有認真研究之意。
不應經久不得一供看來該督雖雲親審。
仍不過敷衍塞責。
并未實心設法根究。
即再遷延時日。
亦未必能得有确情。
着傳谕高晉。
即将張四儒一犯。
派委妥員解赴行在候訊。
沿途務須嚴密管押。
如有疎脫自戕等事。
惟高晉是問
○丁巳。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劉統勳行禮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至癸亥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至癸亥皆如之
○纂修玉牒告成。
議叙總裁纂修各官。
加級紀錄有差
○兵部等部會議、兩廣總督李侍堯等奏覆、兵部議裁廣州将軍标兵弁案内。
應否酌留一二營。
歸督、提、管轄。
行令臣等議奏。
查廣州。
系省會重地。
若将将軍标四營全裁。
兵額稍單。
應酌留兵千餘名。
撥歸撫标五百七十名。
廣州協八百二十五名。
撫标原設官弁。
足資管轄。
廣州協原設官弁。
除分駐外。
祇有副将帶同千總、外委、各一員駐省。
現在兵額既增。
應分為左右二營。
添設都司一員。
為中軍都司。
以原駐九江守備。
為左營守備原駐佛山都司。
為右營都司。
添設右營守備一員。
又添設千總一員。
把總、外委、各四員。
分派左右二營。
均于将軍标裁弁調撥。
其都、守、各就舊署駐劄。
至将軍标。
現議撥出兵。
已将及半。
應得前後二營先裁。
其挑撥未盡兵。
勻歸左右二營兼管。
俟逐漸裁撥。
再行酌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鑄給雲南分巡迤西兵備兼管水利道。
清軍驿傳鹽法分巡雲武二府兼管水利道。
分巡迤南兵備兼管水利道、各關防。
從巡撫明德請也
○戊午。
祭大社大稷。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谕、據李侍堯奏、廣西省。
上次揀發都司守備十員。
俱已陸續補用。
現在遇有缺出。
乏員委署請揀選都司四員。
守備六員。
來粵差遣委用等語。
着派留京辦事王大臣。
會同該部。
照例揀選發往。
前經降旨各督撫、如有需簡發人員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