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辦理尚未妥協。
嗣後各省官犯。
于定案時。
即在按察使衙門收禁。
既與齊民犯罪者。
稍示區别。
而臬司獄禁。
稽察更為周密。
亦可免疎虞替代諸弊。
于防微杜漸之中。
仍寓仁至義盡之意。
秋谳大典。
更足以昭慎重。
至勾本到省。
并着照刑部決囚之例。
将情實官犯。
全行綁赴市曹。
即令按察使監視行刑。
将奉到谕旨。
當場開讀按照予勾之犯驗明處決。
于體例既為畫一。
而省會之地共見共聞。
如此立法森嚴。
益可使官僚共知儆惕。
将此通谕知之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頃通谕各省。
将嗣後應入秋審官犯。
俱在按察使收禁。
勾決本到全行綁赴市曹。
即令按察使監視行刑。
現在已屆勾到之期各省官犯。
尚有羁禁州縣獄中者。
着即傳谕現有各犯省分之各該督撫、迅速飛提各官犯至省城。
交按察司監禁。
臨期遵旨辦理。
如勾決部文已到。
而距省稍遠之州縣官犯。
尚未提齊。
該督撫即将部文密行封貯。
毋稍洩漏。
俟到齊時。
再交按察使辦理。
途中仍着選派妥幹員弁小心管解。
倘有疎虞。
惟該督撫是問。
所有明發谕旨。
并着錄寄
○軍機大臣等奏、兩淮提引一案。
前因顧蓼懷到京供詞。
與揚州所供不符。
将承審之揚州府知府楊魁。
甘泉縣知縣龍燦岷。
及總商江廣達等來京質對。
緣顧蓼懷初到揚州時。
因無高恒可質。
即妄供交高恒收受及至解京又以無商人可質。
即稱系商人托令辦物。
其實顧蓼懷經手之十五萬兩。
系高恒托令向商支銀。
制辦物件。
并非高恒盡行侵用。
亦非商人托令代辦。
承審官委無用刑勒供情事。
但不能細加诘問。
殊屬疎忽。
應将楊魁等及同審之道員。
交部察議。
從之
○戊戊。
上禦依清曠勾到服制人犯。
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服制斬犯三十人。
貴州斬犯七人。
餘三十九人。
予勾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原任兩淮鹽政高恒普福侵蝕鹽引餘息。
高恒收受銀三萬二千兩。
普福私銷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
均應照例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顧蓼懷包攬漁利。
應依律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從之
○己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前日内閣進呈奉天秋審本。
内有夾片稱徐大等五案。
俱經九卿改拟情實。
朕以奉天案件。
自系朝铨審拟。
伊久任盛京刑部。
非不谙曉律例。
何以寬縱至此。
是以降旨将伊交部嚴加議處。
及昨日細閱招冊内。
則惟徐大一案。
系朝铨定拟。
其哈當。
阿一案。
乃系黑龍江将軍富僧阿所審。
而馬大、薛三、伊勒圖、三案。
均系吉林将軍恒祿承審之事。
是朝铨僅止一案。
尚不至于交議。
使彼不敢陳辯。
甘受處分。
既不免于屈抑。
若據實奏明情節。
其将何以答之。
朝铨毋庸議處。
其恒祿所拟各案。
經九卿改入情實者。
至三起之多。
殊屬意存輕縱。
着将恒祿交部議處。
庶足以昭平允。
至大學士傅恒等。
進呈閣本。
尚可雲未及細檢招冊。
而劉統勳、則系承辦秋審之本部。
各省冊案。
皆所閱定。
且現在熱河所奉谕旨。
皆同書呈覽。
何以并不據實奏聞。
應将劉統勳交部議處。
彼在朕前。
實亦心悅誠服。
朕辦理庶政。
一秉至公。
即有檢閱未周之事。
所賴大臣等查明覆奏。
何難随時改正。
朕不執意文過也。
即如進秋審本時。
見部駁奉天多案。
即降旨将朝铨議處。
及親閱招冊。
知非其罪。
即為開釋。
并不憚于反汗。
亦并無絲毫成心。
朕于大臣等。
尚時加訓勉不令文過飾非。
若稍存回護之見。
其何以風示臣工耶。
将此通谕知之
○庚子。
谕、昨閱視奉天秋審招冊内德保一案。
有延錫保紮傷監婦諾們着拉身死之語。
因令刑部查取原案呈閱。
緣延錫保之父德保。
與諾們着拉通奸。
俱拟絞監禁。
上年春間。
德保曾借諾們着拉皮襖當錢。
迨九月内。
令該犯贖回送還。
延錫保素恨諾們着拉與交通奸。
緻伊母屢受折挫身亡。
遂借送還皮襖之名。
進監将諾們着拉登時紮死等語。
德保與諾們着拉。
俱系久拟情實。
牢固監禁重犯。
而男女各監。
例應分别羁管。
乃竟聽其私相借物。
是因奸收禁之犯。
轉因在監。
得任意往來。
囹圄重地。
固當漫無檢束若是乎。
至以系獄要犯。
辄容閑人進内逞兇殺斃。
可見獄中全無稽查防範。
實出情理之外平時監犯自戕。
尚例有處分。
此案管獄官卒。
更非尋常疎縱可比。
将軍富僧阿。
一任獄規弛懈若此。
漫不經心。
所司何事。
富僧阿着交部嚴加議處。
獄官搭拉木岱着革職。
與有監之水手頭目劉如輝。
水手姚榮第。
俱發往伊犁當差
○又谕曰、定長等奏、黃梅堤工完竣。
所有餘剩應還司庫銀。
一千一百餘兩。
請留為歲修之用。
并請将動用銀兩。
每歲照數于通邑按畝随糧徵收歸款一摺。
殊屬非是。
此項堤岸。
本應民修之工。
朕以災歉之後。
格外加恩。
發帑興築。
為該處居民。
圖計安全。
永資保障。
今全工甫竣。
例有保固年限。
何緻遽籌及繕完。
若限内即需重修。
則此番糜帑钜萬。
竟屬有名無實。
承修各官。
所辦何事。
當于伊等是問。
至限外有偶需補葺之年。
亦有不必修葺之歲。
今請将動用銀兩。
仍于通邑。
每歲按畝徵還歸款。
則是以朕施恩之事。
轉藉端暗地加徵累民。
徒供不肖有司開銷肥槖。
乖政體而滋吏弊。
更屬錯謬。
定長、程焘、均着交部議處
○又谕、昨經軍機大臣查訊。
楊魁等在揚州承審顧蓼懷時。
并無用刑勒逼教供情弊。
惟不能細加诘問。
殊屬疎忽。
請将楊魁等。
與同審之道員。
前部察議。
今思伊等承審此案。
既無刑逼情事。
即不必複論其小過。
況彰寶、尤拔世、并未交部。
亦不應獨将承審之員議處。
所有知府楊魁。
知縣龍燦岷。
與同審之道員姚成烈、圖思德、察議之處。
俱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思哈奏、魯山縣拏獲山西算命人席守業、搜出字帖一紙。
語多謬誕。
審訊該犯。
系輾轉鈔來。
傳聞湖廣武當山雷雨後水發。
沖出石碑。
上有此記。
逐層根究。
始自湖廣竹溪縣捉雞溝地方張欽鈔得。
現在飛咨究辦等語。
此等荒誕不經之事。
流播民間。
惑人聞聽。
自應嚴切查拏。
務得造作為首之人。
重加懲治。
既據豫省查出。
其事始自湖廣。
該督豈無聞見。
曾否追究查辦。
何以未據該督奏及。
着傳谕定長即行确查武當山。
果否實有其事。
及該省有無傳播犯案之人。
其河南咨拏之張欽、曾否弋獲訊供根究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并谕程焘知之。
卷之八百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