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畛域。
事竣後。
始可分别總督将軍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綏遠城将軍傅良奏稱駐防筆帖式調補武職者。
例須六年滿後。
本地骁騎校缺出。
四缺得一而候補筆帖式。
于本翼骁騎校缺出。
即與領催前鋒等揀選補授。
殊屬不均。
請嗣後随印筆帖式屆三年時。
勤慎能事者。
遇本翼骁騎校缺出。
與領催前鋒一體揀選補授其尋常供職者。
仍俟六年照例辦理。
應如所請行文各省駐防。
一體遵辦。
從之
○戶部議奏、江西巡撫吳紹詩咨稱挑選二等候選教職舉人驗看委署。
請照揀發試用人員例。
遇委署無員之缺。
俸齋全支。
若暫署原官仍應回任者。
照在任月日正。
署各半分給。
應如所請。
并通行各省。
一體辦理。
從之
○以陝西督糧道王太嶽、為湖南按察使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甲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前因逆犯張廷瑞系山西商籍生員。
該學政呂光亨、有應得處分。
曾谕軍機大臣交查吏部。
将曆來辦過學政任内。
遇有生員犯逆處分舊案開送。
乃該部司員。
僅将議處。
福建學政馮钤一案查覆。
朕記憶前此議處學政。
有從重實降之案。
若馮钤之革職留任系朕格外加恩何以止檢此案開送。
因複降旨。
谕令中另行檢查。
始據将議處福建學政吳華孫。
河南學政李宗文。
降三級調用二案開呈。
該部既有此三案。
初時即應全行錄送。
何以前此僅将朕特恩留任之案開呈。
此非尋常錯誤可比。
明系該司員。
有心徇庇呂光亨。
故為避重就輕。
所有承辦司員。
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檢查案卷。
雖系司員經手。
但在京各堂官。
所司何事。
并不悉心詳閱。
着一并交該衙門察議
○吏部議覆、湖北巡撫程焘奏稱、武昌、黃州、二府屬。
江面盜竊之案。
向歸各州縣承緝。
嗣改設武黃同知。
将沿江之黃岡、蕲水、廣洲、蕲州、黃梅、大冶、武昌、興國等。
八州縣捕務。
均歸管轄。
查所轄江面。
六百四十餘裡。
該同知、駐劄廣濟。
呈報踏勘。
往返需時。
請仍歸各州縣。
就近查報承緝。
同知統為督催等語。
應如所請。
該同知。
既專司捕務。
除督催外。
仍一體偵緝。
逾限不獲。
與州縣一例處分。
從之
○廣東巡撫鐘音疏報、乾隆三十二年分。
文昌縣、報墾額内荒蕪熟稅六頃七十畝有奇。
廣州、潮州、肇慶、雷州、四府屬。
報墾額外荒蕪稅十六頃七十四畝有奇。
廣州、雷州、二府屬。
墾複下則屯稅二頃五十五畝有奇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乙巳。
上禦行殿。
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六人。
絞犯三人。
餘八十八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溫福奏、昌吉屯所遣犯。
糾衆戕官。
搶奪官物。
其向東來之賊。
伊親身剿殺生擒。
至向南逃去之賊。
差派官兵追趕。
奏到時。
即降旨吳達善等嚴緝矣。
遽福僧額奏稱、所差官兵。
遇見騎馬賊十名。
止射死一名。
烏噜木齊兵丁。
趕往擒獲一名外。
餘賊俱逃等語。
福僧額着嚴行申饬。
此等賊犯。
非尋常人犯可比。
甚屬可恨。
必須全獲正法。
俾各處遣犯知懼。
着再傳谕吳達善。
溫福。
存泰。
福僧額。
文绶等。
凡賊犯所行隘口要路。
加意堵截緝拏。
拏獲時。
伊等互相行文。
查對冊檔。
務須全數拏獲正法。
如有一名漏網。
查明何處逃脫。
惟該處大臣是問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馮钤奏、桐城縣拏獲匪犯丁文學。
搜有刀藥辮尖等物。
容俟解到江甯。
會同督臣研審等語。
此案業于高晉前奏摺内。
批令如得實情。
迅即奏聞。
迄今又逾數日。
高晉諒已回省。
會同馮钤詳悉研究。
是否實系割辮正犯。
應已得有端緒。
所有該犯供出之鳳台縣僧人引峰、潛修、曾否弋獲到案。
俱着即行據實馳奏。
尋高晉奏、引峰、潛修、二僧。
行查鳳台縣、并無其人。
丁文學、尚未解到。
臣因淮城運河漫口。
赴工堵築。
劄緻馮钤。
俟該犯解到。
确審具奏。
報聞
○又谕、據阿思哈奏、汝陽縣拏獲民人周世祿、聚衆念經。
許州拏獲民人徐國泰等。
形迹可疑。
續據祥符等縣拏獲入教之過永城等二十七犯。
并于徐國泰、過永城家。
起出鈔書鈔單等件。
語多悖謬。
徐國泰複自造歌詞。
肆行煽惑。
以緻陸續入教者。
竟有七十餘人之多。
現在嚴拏審拟等語。
徐國泰等、以邪教餘孽。
仍複引誘愚民。
且敢造作逆詞。
妄傳惑衆。
實為罪不容誅。
着傳谕該撫、定拟此案。
應照大逆例辦理。
不得少存姑息。
至此等奸徒聚集。
形蹤詭秘。
割辮匪犯。
未嘗不可由此蹤迹。
蓋割辮之人。
尚非巨魁。
必有奸徒包藏禍心。
暗中主使。
分布黨羽。
欲以此擾害闾閻。
使民間驚恐。
不得甯怗。
或至激而生變。
彼則從旁逞願。
其情甚為可惡。
大抵不出于僧道異端。
及如前此曾靜輩讀書失志之人。
而邪教敢為悖逆詞語。
傳播聳誘。
其行徑較為相近。
該撫可将現獲各犯。
悉心根究。
若稍有端伊。
即從此追尋根線。
或能究得首惡。
亦未可知。
無任狡展脫卸。
如審有确據。
即速據實奏聞。
若實在訊無别情。
即就本案從重處治。
着将此傳谕阿思哈知之。
尋奏、徐國泰等。
審非割辮匪黨。
悉心究訊。
實無端倪。
應就邪教本案嚴審辦理。
報聞
○命正白旗護軍統領烏勒登、兼管滿洲火器營事
○鑄給山西大同府管糧水利通判。
大同府分駐豐鎮理事同知。
各關防。
從巡撫蘇爾德請也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丁未。
上回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戊申。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據高晉等奏、洪澤湖水。
于九月十四日加長。
分注運河。
夜間因東北風大。
緻将裡河南岸王家田頭迤上之堤工漫決十五丈。
現在搶築工竣等語。
已于摺内批饬矣。
洪湖于九月間。
水既加長。
至在在盈堤拍岸。
如能及時展拓清口。
使宣洩通暢。
亦何至有漫溢之事。
前于七月間。
高晉等奏、本年清水未長。
東西壩口門戶。
未經拆展一摺。
即谕伊等。
以前此南巡時。
令視五壩水志。
開清口以洩尾闾。
原專為洪湖異漲而設。
如果黃強清弱。
自當收縮清口。
以為抵禦。
将來洪水或複長發。
則又當按度情形。
再行展拓。
此等消息機宜。
差之毫厘。
謬以千裡。
全賴河臣随時籌酌。
悉心妥辦。
朕豈能一一料及。
豫為指示于千裡之外。
而為河臣者。
又豈可膠柱鼓瑟。
必待朕指授機宜。
方為辦理。
前降谕旨甚明。
高晉等覆奏。
亦自稱此後當時時籌度。
不敢稍誤。
何以當此清水驟長之時。
竟不豫籌妥辦。
所司何事。
高晉李宏。
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該管道府。
及文武員弁。
俱着交部察議具奏
○緩徵江蘇常州、揚州、二府屬本年水災漕糧
○己酉。
谕曰軍機大臣查奏、吏部考功司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