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吳必達奏、督剿賊匪黃教一摺内有賊衆東<?穴犮>西擾。
官兵疲于奔走。
未易克期竣事等語。
所奏未免心存畏難。
吳必達平日尚屬能事。
昨一聞逆匪蔓延之信。
即帶兵渡海督辦。
頗覺勇往。
何以甫至台灣。
辄爾張皇顧慮。
此等幺<?麻骨>鼠竊。
原屬不成事體。
縱使避匿山洞。
官兵奮力合剿。
何難克期就獲。
前據鄂甯等奏稱、分調水師前往。
合之台灣本地之兵。
已不為少。
今該提督稱、現兵不敷派撥。
已飛咨督撫添調。
鄂甯現在廈門。
自即派兵接應。
吳必達應即上緊督兵。
設法搜剿。
迅速擒獲。
以靖海疆。
不得複以兵少為詞。
緻奸宄久稽顯戮。
至此案初起時。
不過匪徒偶聚深山。
潛行滋擾。
本非難辦之事。
地方文武。
若即督率掩捕。
原可立就撲滅。
皆由總兵王巍。
畏葸觀望。
遷延一月。
緻賊匪鸱張不法。
實為贻誤。
已降旨将伊革職。
至伊統兵以來。
尚容賊衆肆行竄突。
焚掠拒捕。
則其漫無調度。
更可想見矣。
吳必達何以不即參奏。
着再傳谕吳必達。
遵照前旨。
将王巍懦怯乖方之處。
據實嚴參究治。
仍将現在剿賊情形。
迅由六百裡具奏。
并谕崔應階、鄂甯、知之
○又谕據錢琦奏、現赴建甯查辦傅元禧等逆案一摺。
該犯等。
敢于造作逆詞。
結盟糾衆。
情罪甚為可惡。
自當徹底嚴究。
務将首夥各犯迅即擒獲重加懲治。
不得因其茹供不吐。
緻令狡卸。
稍有輕縱。
錢琦聞信。
即行親赴查辦。
固屬分所應為。
但省會重地。
不可無大員彈壓。
昨據崔應階奏至。
已谕令迅回閩省督辦崔應階一到瓯甯。
錢琦即應先回省城。
俟傅元禧等一案辦畢之後。
崔應階即赴廈門。
籌辦台灣一切事宜。
鄂甯即可回省辦理地方事務。
可将此傳谕崔應階。
鄂甯。
并錢琦知之
○又谕、據鐘音奏、廣東省官犯朱邦甯。
于十月初九日。
接準勾決部文。
飛提解省。
旋據翁源縣知縣葉榮觀詳報。
該犯病勢委頓。
複委該府錢鳴泰。
前往督解。
據禀。
十月十四日。
将該犯扛擡。
旋即昏迷。
停止起解。
延至十六日在監病斃。
請将葉榮觀。
各該管上司分别革職議處一摺所奏殊不可信。
已交部嚴察議奏至。
朱邦甯系縣令枉法受贓。
應明正典刑之犯。
先經傳谕各督撫、豫将官犯提至司監。
聽候勾到部文辦理。
該省于九月二十五日。
接奉廷寄。
即經臬司飛提。
翁源距省僅八百裡。
該縣奉到司文。
即應如期起解。
乃任其藉病稽延。
而所報病斃。
又複不先不後。
适在予勾行刑之時。
其中顯有情弊。
豈得但以驗訊明确。
含糊了事。
看來并其監斃之事。
皆不可信矣。
外吏怠玩欺朦。
習為故智。
其風實不可長。
李侍堯身任總督。
與鐘音近在同城。
于地方茹常刑名錢谷事件。
原可聽撫臣自行繕奏。
乃以此等重大案情。
何得置身事外。
不行專摺奏明。
一任撫臣主稿。
僅于摺後按例會奏之理。
實屬不知輕重。
李侍堯向來尚屬精明強幹。
任事奮勉之人。
何近日辦事忽改前轍屢形不及若此。
着傳旨申饬。
所有此案官犯臨時斃獄情由。
着專交該督。
即行嚴密鞫訊務得确情據實覆奏。
其管獄各官。
既經革職如狡展不吐實供。
即應加以刑訊。
務令水落石出毋得任其稍有支飾自幹咎戾。
将此傳谕該督仍令速行嚴察奏聞。
尋奏、随率兩司親詣啟驗。
實屬病斃。
惟據該府錢鳴泰供稱抵縣時将收禁司監谕旨饬看。
該縣已悉提解原委。
仍延挨不解。
是葉榮觀明知該犯勾決在即故令瘐斃獄中。
幸逃顯戮應照故出人罪律問拟錢鳴泰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該部核拟具奏
○兵部等部議奏、吏部尚書托恩多。
前署步軍統領任内于各該旗步軍協尉等查夜曠誤一任廢弛并不行查參實屬不職。
請照例革職得旨托恩多着革職
○調禮部尚書永貴為吏部尚書以左都禦史觀保為禮部尚書内閣學士素爾讷為左都禦史給事中德成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永貴未到京之前命兵部尚書托庸、兼署吏部尚書事務
○命禮部尚書觀保兼管鑲白旗蒙古都統
○調鑲紅旗滿洲都統托庸、為正黃旗滿洲都統。
以正白旗滿洲副都統紮拉豐阿、為鑲紅旗滿洲都統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廣東省官犯朱邦甯、以縣令枉法受贓。
系應明正典刑之犯。
本年秋審情實。
業已予勾昨據鐘音奏、該省于九月二十五日。
接奉豫提官犯收禁司監聽候部文辦理谕旨。
于十月初九日。
接準勾決部文。
節經臬司飛提。
而該縣以朱邦甯病勢委頓。
據禀。
十月十四日。
将該犯扛擡。
旋即昏迷。
停止起解。
延至十月十六日。
在監病故等語。
監犯病斃。
在常時雖間有其事。
而朱邦甯之死。
不先不後。
适在予勾行刑之時。
其中難保無李代桃僵情弊。
所報監斃之處。
殊不可信。
現已有旨。
交李侍堯将管獄各官革職。
嚴行訊鞫。
務得确情。
自當水落石出。
其朱邦甯一犯。
若竟系豫行串通抵換。
幸逃憲典。
斷不敢仍留粵東。
勢必遠揚潛匿。
閩粵江西疆界毗連。
或即竄入該省地面。
亦均未可定。
除谕四川總督。
于該犯梁山原籍密查外。
着傳谕崔應階、鄂甯、吳紹詩等饬屬實力密訪如有蹤迹。
立即擒獲奏聞
○壬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兵部議奏、署散秩大臣兼昭信伯李淑忠、值班曠誤。
請旨辦理。
得旨、李淑忠着革退署散秩大臣。
并世職
○工部議準、升任河東河道總督嵇璜疏稱、運河捕河二廳屬埽霸各工。
經汛水疊漲。
溜勢汕刷。
殘缺堪虞。
應加鑲捍禦。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孟縣民張所勳女張氏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議奏、各省綠營生息銀。
前經定議全徹。
令各将軍、督、撫、另籌别款以資賞項。
今據先後奏覆。
直隸、山東、山西、廣東、等省酌用裁減冗糧。
湖廣、陝西、等省。
以節省馬乾。
餘剩馬價應用。
浙江、福建、等省。
以鹽課盈餘。
房地租銀撥給。
甘肅、廣西、等省。
請于改馬為步。
改戰為守項内湊支。
悉按照地方情形。
酌籌可行永久。
均應如所奏辦理。
至熱河、吉林、黑龍江、成都等處。
所請照舊滋生。
及改賞為借各款。
核其所辦情節。
俱于事理未協。
應令熱河。
于節剩賞項。
吉林、黑龍江、于餘地租銀。
成都、于鼓鑄餘項。
通融支給。
其荊州駐防。
有出征滇兵借款。
據該督定長奏、請扣限五年完交。
應準其展限。
俾得從容還項。
雲。
貴二省綠營。
俟軍務全竣日查辦。
從之
○又議覆、宗人府奏、盛京宗室。
向無管轄之人。
請照京師例。
添設總族長一員。
每翼添設